对因金钱债权之外的其他给付的强制执行作出规定。对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在第四节中对强制执行所产生的扣押规费、支出费用、旅费及开支补偿等有所规定。
第七章规定了“法院外之法律救济程序”,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有争议的,能提起异议或复议加以解决。对法律救济的程序,本章对法律救济的期间、救济的提起、受理、当事人、程序的参加、执行的停止、课税根据的通知、程序规定的准用以及异议的决定和复议的决定等有所规定。
第八章为“刑罚规定及行政处罚规定;刑罚程序及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对税收违法行为追究程序及其的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在第一节“刑罚规定”中对税收犯罪行为以及具体逃税罪、违反禁制罪、税收赃物罪以及相关犯罪的自首行为和税收犯罪行为的附带效果和追诉时效加以规定。第三节中则对刑罚的适用程序予以规定,包括了对程序规定的适用、税收违法行为的管辖权、辩护、刑罚程序与税收征收程序的关系、阅览卷宗、程序的停止以及在侦查程序、法院程序和程序的费用等内容。第二节“行政处罚规定”中对税收违法行为、漏税行为、税收危害行为、扣缴税、消费税、进口关税的危害行为以及退税请求权的滥用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加以规定。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对纳税人的相关人的处罚程序以及送达、强制执行及费用等规定则在第四节中有所规定。
第九章的“终结规定”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柏林条款和该法的生效有明确的规定。 六、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及合伙人所得征收的税收。其法律依据是《所得税法》(EStG),由州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德国的主要收入来源,2010年,个税所得达到167.8亿英镑,占总税收收入的31.6%;2012年,个人所得税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高达9.6%。6
1、纳税人
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德国常住居民(在德有长期或习惯住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按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德国常住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通常仅按其在德国境内的收入缴税。
2、征税对象
个人的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津贴、资本利得、经营所得、专业利得、雇佣所得、租赁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某些非经常性、小额所得无须纳税,如职员年度郊游等补贴、对德国职员的再就业补偿费等。 6
Source: Revenue statistics: Comparative tables, OECD Tax Statistics。
根据德国《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的范围包括: —从事农业和林业的收入 —从事工商业的收入 —从事自由职业的收入 —受雇工作所得
—投资所得(如利息和股息所得) —租金收入和著作、专利等所得 —其他收入(如赡养费、退休金收入) 3、税率
个人所得税是按超额累进税制征收的,目前的最低和最高税率分别是14%和45%(25万欧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适用最高税率的收入金额,因纳税人的婚娴状况和子女状况不同而各异。个人所得税税率详见下表。另外,还就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加征5.5%的团结附加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 级数 1 2 年应纳税所得额 单身 不超过8004欧元的部分 超过8004-13469欧元的部分 3 超过13469-52881欧元的部分 4 超过52881-250730欧元的部分 5 超过250730欧元的部分 已婚 不超过16009欧元的部分 超过16009-26939欧元的部分 超过26939-105763欧元的部分 超过105763-501460欧元的部分 超过501460欧元的部分 45 42 23.97-42 0 14-23.97 税率(%) 4、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已婚夫妇可以选择合并申报纳税或者分别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除了至少一方要求分别申报纳税外,均合并申报纳税。用经营年末的和前一经营年末的净值差额(净值比较)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4-7种用净所得法来计算(毛所得扣减相关费用)。
德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总核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但对工资、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所得则采用预提法进行来源课税。个人所得税项下两个最主要的子税种是工资税和资本收益税。
(1)工资税
工资税是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一种征收形式,工资税金额由税务部门制定的工资税对照表确定。在德国,雇主有义务在向雇员发放工资或薪金时代扣工资税。
在工资税对照表中,将纳税人分为6级。其中,单身、离异或虽已婚但长期分居的雇员属第1级;符合第1级条件的雇员,如与至少一个孩子同住且有抚养义务,则被归入第2级;已婚且未长期分居,但配偶无工作收入的雇员属第3级;已婚、未长期分居,且双方均有工作收入,收入高低接近时,可选择第4级;符合第4级条件的雇员夫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一个按第3级纳税,另一个按第5级纳税;对于从事两份以上工作的雇员,其第二份(及第三、四??份)工作的工资按第6级纳税。总的看,第3级纳税额最少,向上依次是第2级、第1级和第4级(基本相同)、第5级、第6级。
(2)资本收益税
资本收益税是对个人或企业纳税人获得的公司红利、存款及带息证券利息等的课税。德国公司向股东支付红利须代扣20%的红利税,在支付银行存款、同定利息债券和其他带息有价证券产生的利息时要征收30%的利息税(从2009年起降至25%)。 七、公司税
公司税即公司所得税,是对法人实体的盈利征收的税收。主要罚法律规范是《公司税法》、《公司税实施条例》。公司税由州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属于联邦和州共享税(各半)。 自2001年1月1日起,德国开始采用古典公司所得税制。在古典公司所得税制下,对公司的利润征收公司所得税,对个人股东的股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就这部分所得在公司层次已经缴纳的公司所得税进行归集抵免。为了消除双重征税,对个人股东的股息减按60%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公司股东,无论是居民公司还是非居民公司,都不就公司股东所获得的股息征税。公司须就分配的利润预提所得税,居民股东缴纳的预提税可以在其缴纳公司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时完全抵免。此外,德国还就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另外征收税率为5.5%的团结附加税。
(一)纳税人。德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公司税法》中列出的各类法人实体,包括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居民公司指法律注册地或者实际管理机关在德国境内的公司;非居
民公司是指不在德国境内注册、管理机关也不在德国境内的公司。居民公司负有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公司负有的仅是有限纳税义务。
合伙制企业不作为独立的实体征收公司所得税,而是对合伙人在分得利润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对象。居民公司的征税对象是其来源于德国境内、境外的经营所得,包括利润、利息、股息、分支机构和投资分红等经营所得、资本利得等盈利;非居民公司仅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纳税,包括农业和林业收入、生产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包括股息和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
(三)税率。基本税率为15%。对股息以及其他分配的利润、不可转换债券、分红债券、参与贷款的利息、隐名合伙人的参股所得及银行支付的利息以及某些支付给居民的债券利息征收25%的预提税;对建筑承包人提供建筑服务的报酬(无团结附加税)和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德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动产租金征收15%的预提税。
(四)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司所得税按照公司每一年度的净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项目加总和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所有经营所得与资本利得数额之和。资本利得额指资产销售价格与未折旧的原始成本之间的差额。
应纳所得税额的简单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应纳税资本利得额)适用税率
(五)征税管理。德国公司所得税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也可以是公司的会计年度。 公司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计算申报缴纳。原则上,申报最后期限是次年5月31日。 公司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每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为预缴日,超过3天宽限期未预缴的将面临每月1%的滞纳金。纳税人可以向联邦税务办公室申请,就其关联交易与相关外国税务当局进行预约定价谈判。
八、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房地产所有者征收的税收,属于典型的财产税。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房产税法》。房产税的征收不考虑个人状况或偿付能力,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一)、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在其辖区内的房地产所有者。 (二)、纳税对象、税率
房产税分对农林业用地征收的“A类”和对其他用地征收的“B类”两种,税基是根据
评估法确定的房地产价值(该地产价值由各地税务局确定,每6年核定一次,与市场价格无关),税率的确定过程与营业税类似,也是由德联邦政府制定统一的税率指数( Steuermesszahl),然后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确定稽征率( Hebesatz),二者的乘积即是地产税税率。
对于A类地产税,全德统一的税率指数是6%0,2003年全德各地方平均稽征率是282%;对于B类地产税,根据房地产种类不同,西部地区的税率指数一般在2.6%0至3.5%0之问,东部地区的税率指数在5%0至10%0之问,2005年全德各地方B类地产税的平均稽征率是392%。
九、增值税
增值税属共享税,是德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征收范围涉及商品生产、流通、进口环节和服务等领域。增值税属于典型的间接税。德国的增值税体系要求由最终消费者实际承担增值税,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的税务负担。主要法律是《增值税法》。
(一)、纳税人
在德国境内出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应当就其提供的货物或者劳务数额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应税货物、劳务的出售人或者提供人。但是,企业营业额在上一财政年度不超过17500欧元且当年不超过50000欧元,可以选择不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对象、税率
在德国境内,提供货物和劳务,企业内部移交货物,都要缴纳增值税。从欧盟以外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采取发票扣税法征收,一般税率为19%,部分商品(如食品、农产品、出版物和2010年新增的酒店业等)适用低税率,即7%。原则上对所有在德国国内发生的产品和服务交易均须征收增值税,但对有些商业活动予以免税,如出口、部分银行和保险业务。
(三)、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税基是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净价。在德国,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商业交易都要开具发票,发票上要列明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净价),适用的增值税率、税额和最终含税价(总价)。货物或服务购买者所要支付的就是发票中列明的含税总价。
企业在出售产品或服务之前通常需购买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用于再加工或应用(而非自己消费),购买时支付的款项中也包含了增值税。这一部分预交的增值税可在该企业每月或每季度申报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扣除。
如果一个企业既涉及免税交易,又涉及非免税交易,进项税额要分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