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财税制度(5)

2019-08-02 00:31

享受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无权要求从其所发生的其他应税项目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但是税收鼓励性行业,如从事出口业务的纳税人,虽然自首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也可以抵扣其进项税款。

当进项税额与德国以外的供货相关时,在德国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活动的外国企业所发生的增值税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四)、免税

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不动产的出售和出租等,免征增值税。 十、营业税

营业税是由地方政府对企业营业收入征收的税种,其法律依据是《营业税法》(GewStG)。 (一)、纳税人

所有在德国经营的企业都是该税种的征收对象,不论其企业的法律形式是人合公司还是资合公司。

(二)、征税对象

该税的税基是企业当年的营业收益,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计算出的利润经过《营业税法》规定的增减项修正后计算得出。

(三)、税率

营业税的税率确定方法比较特殊,先由联邦政府确定统一的税率指数( Steuermesszahl),再由各地方政府确定本地方的稽征率(Hebesatz),税率计算公式如下:

税率指数×稽征率10000÷(1+税率指数×稽征率10000)

目前,德联邦政府确定的税率是5%.各地方政府确定的稽征率不同,大体上企业承担的实际营业税税率约为20%左右,其中法兰克福和慕尼黑为19.68%,汉堡为19.03%,汉诺威为18.70%,杜塞尔多夫为18.53%,科隆为18.37%,不来梅和斯图加特为17.36%,柏林为17.01%。

近年来,德部分地区通过降低稽征率以减轻当地企业的营业税税负,并以此作为促进新企业建立和吸引外来投资的一项优惠措施。 十一、联邦德国遗产和赠与税法

德国现行遗产和赠与税法于2008年12月5日通过,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对于2007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继承,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新的法律(个人免税额除外)。其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业资产、农林资产、股票和房产的估值方法;提高个人免税额;公司转让的部分免税;自住房产的免税政策。

当被继承人/赠与人或继承人/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时,遗产和赠与税法对其有法律效力:

(1) 在德国有永久居所或惯常居所; (2) 在国外居住不超过五年的德国公民;

(3) 居住在国外、但由德国政府支付薪酬的德国公民;

(4) 在德国设有管理机构或注册办公场所的公司、团体或资产。

估值方法基于不同资产种类而有所不同。对于商业资产,其市场价值一般由纳税义务发生前一年的资产售价决定;若没有相关售价,则通过预期收益估值。农林资产市场价值则基于其预期收益。对于股票的估值,如果不能获其市场价格,则参照前述商业资产估值方法。房产估值则依据房产种类不同而相应适用前述方法。市场价格方法适用于动产、应收账款的票面价值及其他类似资产,或者重复支付的资产价值。

个人免税额和税率见下表: 个人免税额 税收分类 1 配偶 (继)子女及其后代 相关当事人 个人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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