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超短波电台功放质量保证大纲(5)

2019-08-02 00:35

a) 按GJB 1443 的要求,对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等活动进行控制;

b) 确保不降低产品特性,安全交付到指定地点的要求。 11. 监视和测量

质量保证应规定对产品进行监视和测量的要求与方法。包括: a) 所采用的过程和产品(包括供方的产品)进行监视和测量的方法与要求;

b) 需要进行监视和测量的阶段及其质量特性; c) 每一个阶段监视和测量的质量特性; d) 使用的程序和接收准则; e) 使用的统计过程控制方法;

f) 测量设备的准确度和精确度,包括其校准批准状态; g) 人员资格和认可;

h) 按顾客的要求进行的检验或试验;并提供测试记录或测试报告 i) 产品放行的准则; j) 检验印章的控制方法;

k) 生产和检验共用设备用作检验手段时的校验方法;

l) 保存设备使用记录,以便发现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能确定以前测试结果的有效性。 11.1 过程检验

质量保证应按GJB 1442 的要求,依据检验程序对试制和生产过程进行过程检验,做好原始记录。 11.2. 验收试验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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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工装配完成后,应进行验收试验和检验:

a) 验收试验和检验的操作应按批准的程序、方法进行; b) 验收试验和检验结束后,均应提供产品质量和技术特性数据; c) 在试验和检验中发生故障,均应找出原因并在采取措施后重新进行试验和检验。

11.3 例行试验(典型试验)

应按规定进行例行试验,并实施必要的监督,以保证产品性能、可靠性及安全性满足设计要求,根据环境条件的敏感性、使用的重要性、生产正常变化与规定公差之间的关系、工艺变化敏感程度、生产工艺(过程)的复杂性和产品数量确定所需测试的产品,并征得顾客的认可。 11.4 无损检验

应按GJB 466 和GJB 593 的有关规定对无损检验进行控制。 11.5 试验和检验记录

质量保证应规定保存试验、检验记录的要求,并根据试验或检验的类型、范围及重要性确定记录的详细程度。记录应包括产品的检验状态,必要的试验和检验特性证明、不合格品报告、纠正措施及抽样方案和数据。 11.6 不合格品的控制

质量保证应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识别和控制的要求,以防止其非预期使用或交付。有关不合格品的标识、评价、隔离、处置和记录执行GJB 571 的规定。 11.7 售后服务

当合同有要求时,质量保证应按协议或合同要求公司技术服务队伍,指导正确装配、调试、使用和维护,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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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风险管理要求

从产品要求的确定、设计和开发、采购到生产和服务提供,包括交付及交付后的活动,应对有技术、进度及费用的风险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识别需关注和控制的薄弱环节,制定控制和降低风险的措施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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