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管理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的许可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3号令)、《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和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法律、标准及公安部相关通知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爆破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等级为高级/A、高级/B、中级/C、初级/D)、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具体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三条 贵州省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和在贵州省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培训师资力量、考核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实施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1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认定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师资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专家。严格督促落实培考分离制度,建立健全面试试题库,选派考核专家严格考核把关,指派巡考人员监督考核,为考核工作提供支持。
鉴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现状,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统筹组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工作。
第六条 市级公安机关是爆破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的责任主体,负责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的认定、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审查、考前公告、考核组织、证件核发及管理等相关工作。严格按照《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的规定,充分利用公安业务信息系统和互联网相关信息查询系统资源,逐一核实申请人资格条件,逐一辨别申请人资历证明特别是学历、学位证书真伪。考核过程中,严格考试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对考核合格人员,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许可证件式样,利用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依法加盖市级公安机关行政印章。
第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背景审查,验证人员是否为在逃、涉恐、涉毒、违法犯罪、不在人口库
2
的人员,在纸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第三章 培训单位、培训师资和考核专家的认定
第八条 爆破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单位)的确认 根据《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的规定,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有固定教学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单位分为自主组织培训的爆破作业单位(只对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开展培训)和专业培训机构,具体条件如下:
(一)自主组织培训的爆破作业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应具备一定的规模,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数量不少于150人;
3、应有专门的培训部门;
4、应有组织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5、应有健全的培训规章制度;
6、应有固定的教学场所(教学场所若为租用,租用期限至少三年);
7、应有投影仪、摄像机、音响、电脑、二代身份证读卡器等满足教学的专业设备;
3
8、应有能满足实行上机考试的条件,考试场所应安装监控探测装臵。
(二)爆破作业人员专业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有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在同级民政部门登记;
2、业务范围有爆破类培训内容;
3、应有组织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4、应有健全的培训规章制度;
5、应有固定的教学场所(教学场所若为租用,租用期限至少三年);
6、应有投影仪、摄像机、音响、电脑、二代身份证读卡等满足教学的专业设备;
7、应有能满足实行上机考试的条件,考试场所应安装监控探测装臵。
第九条 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师资、考核专家的确认 具有固定教学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的师资由省级公安机关认定。为确保爆破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质量,培训师资分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培训师资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师资2个类别,具体条件如下:
(一)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培训师资、考核专家要求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
2、有5年以上爆破作业工程实践工作经历,具有中级工程师(讲师)以上职称,具备各类爆破工程施工现场熟练的操作技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能力,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3、有一定的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身体健康,能承担相应的教学、培训工作任务。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师资要求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2、有8年以上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教学、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职称,熟悉有关爆破作业的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无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A或高级/B资格,熟悉各类爆破工程作业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发展方向;
3、年龄不超过75周岁,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能承担相应的教学、培训工作任务。
第十条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培训师资与考核专家不能兼任,爆破三员考核专家也可以从精通爆破作业施工现场操作的爆破员中选择。自主组织培训的爆破作业单位师资不允许外聘到其他单位或机构开展培训,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师资最多在两家专业培训机构受聘开展培训工作。专管民警只能参与考核工作。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