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其中,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第二十五条 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或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应向单位所在市级公安机关提出考核申请,提交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历证明,包括学历、学位证书及“学信网”出具的学历在线验证报告。其中,非因学历提升符合条件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不需提交学历在线验证报告;理学、工学学科认定,参照附件7。
(二)从事爆破作业经历证明,包括《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工作经历和获奖证明等。
(三)设计施工业绩证明,包括作为第一设计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证明、设计文件等。
(四)需要承诺的事项。爆破作业人员原则上应承诺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变更爆破作业单位。
申请人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附件8要求。
第二十六条 考核30日前,省公安厅、市(州)公安局应分别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系统中公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时间、地点及考核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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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公安机关确定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时间后,直接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中录入考核备案信息,并在考核10日前将《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备案表》(附件9)报省公安厅。其中,市级公安机关填写考核备案信息时,考核方式选择“机考”。
省公安厅统筹确定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时间后,有考核需求的市(州)公安局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中录入考核备案信息,并在考核20日前将《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备案表》和参加考核人员的申请材料报省公安厅。其中,市级公安机关填写考核备案信息时,考核方式选择“笔试”。
考核10日前,省公安厅负责审查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市级公安机关组织对申请参加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参加考核。
第二十七条 爆破作业人员考核方式为理论考核和面试考核。理论考核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理论考核和面试考核均及格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束10日内,省公安厅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中录入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结果和考核专家等信息,市级公安机关录入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结果和考核专家等信息。同时,省公安厅、市级公安机关分别在培训考核系统中公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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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爆破作业人员继续培训的学时、效果,市级公安机关应按照本地实际与需求,制定继续培训的措施。
第七章 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条 对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申请人经考核合格,市级公安机关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审批信息,制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和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市级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制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变更单位的,向单位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和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以及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市级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制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或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向单位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其中,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因毁损申请补发的应交回原证。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补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爆破作业人员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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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条件或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核,对经复核确认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撤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因故不再从事爆破作业的,由签发公安机关撤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爆破作业人员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未提出换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或死亡的,由签发公安机关注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签发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七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培训单位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发现不符合标准条件或不按照标准要求开展培训的,一律不予确认或取消确认。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认定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师资、考核专家,遇有不适合继续承担培训考核任务的人员,及时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将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对爆破作业单位日常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从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档案建立、培训师资选聘、培训内容方式、安全技术掌握、持证上岗和履行岗位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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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等方面,全面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应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爆破作业人员信息比对核查预警”模块,及时核查处理系统发布的问题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对核查发现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为其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或注销。
第四十条 爆破作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载明的作业类别从事爆破作业;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超出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三)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初次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后,方可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第四十二条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除外: (一)同一爆破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因非爆破作业单位原因致使爆破工程项目停工超过2个月,经委托单位同意的。
第四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更换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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