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

2019-08-02 00:50

市级公安机关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填写《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师资、考核专家申报表》(附件2)上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省厅对各地申报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师资、考核专家择优确认后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向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支队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和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资质证件、培训规章制度、以及其它应满足培训条件的资料(复印件及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支队接到备案申请后,应组织专人按照培训单位的类别应具备的条件对该培训单位申报信息进行实地准确核实、勘验,对符合条件的,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开通用户。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要按照《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操作流程》的规定执行。对于每次组织开展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班,应建立完善培训档案,都要将委托协议书、培训人员名单、课程表、学员签到表、授课老师签到表、培训班总结报告、培训证明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培训过程必须全程录像,存档备查。档案和录像资料存档时间不少于3年。

第十四条 每次培训结束后,要将培训总结报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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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背景审查及从业经历、学历验证

第十五条 初次申领、到期换发、变更单位换发、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请提高资格等级的,均需进行背景审查。

初次申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无爆破作业从业经历,直接申请爆破员、安全员或保管员资格;

(二)取得爆破员、安全员或保管员之一的资格后,申请变更工作岗位,如爆破员申请变更为安全员等;

(三)取得爆破员或安全员资格后,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 因第十五条所述情形申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登录贵州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http://222.85.179.3:9090/mbxtwlfwpt)录入申请信息,并通过系统打印《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申请单位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后,系统自动连接全国人口信息库,验证申请人是否为在逃、涉恐、涉毒、违法犯罪、不在全国人口库的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提交至单位所在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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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背景审查。受理审查的公安机关登录公安内网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http://10.160.5.155:8090/mbxxglxt/),查看系统反馈的自动比对结果(需自申请单位提交网上申请信息第2天后查看),并在系统中录入与比对结果一致的审查意见。背景审查完成后,经办人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行政印章交还申请人。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或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系统将自动验证申请人的爆破作业从业经历、设计施工业绩、学历是否符合要求。具体情形如下: (一)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的,其从业经历(取得爆破员、安全员资格的时间)由系统自动验证;学历验证先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网络服务平台提交学历在线验证码(必须在有效期内),再由系统自动验证。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因设计施工业绩符合条件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其从业经历(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后连续工作时间)和设计施工业绩(申请人作为第一设计人实施且进行系统备案的项目)由系统自动验证;不需提交学历在线验证码验证学历。

(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因学历提升符合条件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其从业经历(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连续工作时间)由系统自动验证;学历验证先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网络服务平台提交学历在线验证码(必须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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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由系统自动验证。

需提供学历在线验证码的,申请人应访问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简称“学信网”)获取学历在线验证码和在线验证报告(获取方法见附件5)。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九条 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分初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不少于240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应参加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爆破作业人员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应由公安机关认定的并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系统中录入的爆破作业单位自行组织或专业培训机构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督促、指导爆破作业单位建立、完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档案。爆破作业单位对于每次组织开展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班,将培训人员名单、课程表、学员签到表、授课老师签到表、培训班总结报告、培训合格证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培训过程必须全程录像,存档备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将委托培训协议和有关档案复印(培训视频复制)后,交爆破作业单位存档备查。档案和录像资料存档时间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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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培训单位组织培训前,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http://www.bpzykh.com)中录入培训人员、时间、地点、师资和内容等信息申请备案,经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后组织培训。培训结束后10日内,培训单位录入培训人员、时间、地点、师资和内容等培训信息,并通过系统打印《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式样见附件6),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后交给培训人员。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按照《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规定的流程、时限、内容和方式,从严从细抓好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各地于每年2月底前制定本年度的初步考核计划,于3月15日前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初次申请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资格的,应向单位所在地市公安局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署背景审查意见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四)培训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五)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六)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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