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添加剂限量标准

2019-08-03 10:13

No L61/1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5/2/EC

1995年2月20

除了色素和甜味剂的食品添加剂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

考虑到欧盟缔结的条约,尤其是第100a条, 考虑到委员会的提议,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提议, 根据条约第189b制定的程序进行,

考虑到1998年12月21理事会指令89/107/EEC,成员国关于为人类消费而在食品中授权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近似法律,尤其是第3(2)条, 鉴于国家之间关于防腐剂、抗氧化剂和其它添加剂和它们的使用条件的不同,鉴于这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竞争。

鉴于主要考虑这些食品添加剂和它们的使用条件应当必须保护消费者的规定, 鉴于普遍公认未加工的食品和某些其它食品应当远离食品添加剂, 鉴于考虑到最近关于这些物质的科学和毒理学信息,一些仅允许用于某些食品和在某些条件下使用,

鉴于必须制定严格的制度在婴儿配方、成长配方及断奶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象在1989年3月3日理事会指令89/398/EEC中提到的,有关成员国用于特殊营养使用的食品的相近法律,尤其是第4(1)(e),

鉴于本指令不影响涉及甜味剂和色素的规定,

鉴于依据1991年7月15日理事会指令91/414/EEC涉及的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依据1990年11月27日理事会指令90/642/EEC附的在某些植物原始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最高标准,包括水果和蔬菜,属于此种类的物质暂时包括在本指令中,

鉴于向食品科学委员会咨询有关那些物质不是联盟规定的科目,

鉴于当决定一个特殊的食品属于食物的某个种类,最好跟随向食品标准委员会咨询的程序, 鉴于除色素和甜味剂外的食品添加剂的现存纯标准和那些没有纯标准存在的的新规范的修改将采纳指令89/107/EEC第11条规定的相应程序,

鉴于食品科学委员会还没有提出关于面粉处理剂的的建议,鉴于那些试剂将在一个单独的 指令中规定,

鉴于本指令取代指令64/54/EEC、70/357/EEC、74/329/EEC和83/463/EEC,鉴于那些指令特此废除,

兹采纳如下指令:

第1条

1. 本指令是一个构成综合指令的特定的指令,在89/107/EEC指令的第3条的内涵之内,

适用于除色素和甜味剂和面粉处理剂外的添加剂。

2. 只有那些满足食品科学委员会规定要求的添加剂才可以用于食品中。 3. 对本指令来说:

(a).“防腐剂”是那些使食品避免由微生物引起的败坏从而延长食品货架期的物质。 (b)“抗氧化剂”是那些使食品避免由氧化剂引起的败坏从而延长食品货架期的物质,例如脂肪的哈败和颜色的改变。

(c)“载体”,包括溶剂载体,是为便于分发、运用或使用,用于溶解、稀释、驱散或者其它的从物理上改变一个食品添加剂的物质,没有转变的它们技术性能(没有对它们施加任何技术上的影响)。

(d) “酸”是增加食品酸度和/或赋予汤的风味的物质。 (e) “酸度调节剂”是转变和控制食品的酸度或碱度。 (f) “抗粘结剂”是降低单个颗粒的食品互相粘结的物质。 (g) “抗发泡剂”是阻止或降低发泡的物质。

(h)

(i) “乳化剂”是使两个或者多个不融和的相位形成或保持同质的混合物的物质,如食品中的水和油。

(j) “乳化用盐”是使奶酪中的蛋白质转变成分散的形式,致使脂肪和其它成分同质分布的物质。

(k) “固化剂”是使/或保持水果和蔬菜的组织坚固和变硬,或者以凝胶剂作用而产生或加强凝胶的物质。

(l) “风味增强剂”是增强食品的现有味道和/或香味的物质。

(m) “发泡剂”是使液体和固体食品中的气相形成同质散布的物质。 (n) “凝胶剂”是使食品通过形成凝胶体而具有结构。

(o) “上光剂”包括润滑剂,适用于食品的外部表面,给予食品以光泽的外观或提供保护层的物质。

(p) “保湿剂”是防止大气的影响使食品干燥,而使食品具有较低的湿度的物质,或者促进粉剂在水中溶解的物质。

(q) “改良淀粉”是经一种或多种化学处理的可食淀粉,它们可能是经物理或酶处理,或者经酸化、碱化、稀释或漂白。

(r) “包装气体”是在食品包装之前、包装之中或包装之后已输入包装中的非空气的气体。

(s) “压缩到瓶中的气体”是从包装中喷射出食品的非空气的气体。

(t) “膨松剂”是释放气体,从而增加生面团或面糊的体积的物质或混合物。 (u) “螯合剂”是形成金属离了化合物的物质。

(v) “稳定剂”是保持食品的物理化学形态的物质;稳定剂包括能使两个或多个不相融合的物质在食品中同质分散的物质,还包括稳定、保持或强化食品现有颜色的物质。 (w) “增稠剂”增加食品的粘性的物质。

4. 面粉处理剂,除乳化剂外,是添加于面粉或面团中以改良其烘焙质量的物质。 5. 对本指令来说,下列不作为食品添加剂:

(a) 按80/778/EEC(1)指令用于处理饮用水的物质。

(b) 含有胶质的物质,得自干燥苹果果渣或柑桔属水果的果皮,或者二者的混合物,经酸稀释而部分与钠或钾盐中和的作用。 (c) 口香糖主要成分。

(d) 白色或黄色糊精,经烘烤或糊化的淀粉,经酸化或碱化处理的淀粉,经物理改良的淀粉和经淀粉酶处理的淀粉。 (e) 铵化氯化物。

(f) 血浆,可食凝胶,蛋白质的水解产物和它们的盐,奶蛋白和面筋。

(g) 除谷氨酸、氨基乙酸、半胱氨酸、胱氨酸和它们的盐外的氨基酸和它们的盐,和没有添加功能的氨基酸。

(h) 酪蛋白酸和酪蛋白。

(i) 菊粉。

第2条

1. 只有在附录Ⅰ、Ⅲ、Ⅳ和Ⅴ中的物质才可以为第1(3)第中的目的而用于食品中。 2. 遵循“量子及格”的原理,在附录Ⅰ列出的添加剂,才允许为第1(3)条的提及的目的而用于食品中,除那些在附录Ⅱ中列出的食品之外。 3. 除了特殊的规定外,第2段不适用于: (a) —未被加工的食品,

—在指令74/409/EEC(2)定义的蜂蜜, —未经乳化的动物或植物油或脂肪, —黄油,

—经巴氏灭菌和消毒(包括UHT消毒)的奶和奶酪(包括脱脂奶,普通奶和半脱

脂奶),

—未加调味的、发酵的牛奶产品,

—在指令80/777/EEC(3)中定义的自然矿物水和天然泉水, —咖啡(包括调味的速溶咖啡)和提取咖啡, —未调味的叶茶,

—在指令73/437/EEC(4)中定义的糖, —干面食,

—自然的、未调味的酪乳(包括消毒的酪乳),

在本指令的含义中,“未被加工的”意思是未经过任何处理,导致食品的原料形态的实质上的变化,然而,食品可能经以下处理,例如,分割、分成部分的、切断的、去骨的、切碎、去皮、削、剥皮、磨碎、切、清理、修整、深冷冻、冷冻、冷藏、粉碎或剥皮,包装或未包装。

(b) 在指令89/398/EEC提及的婴儿和幼儿食品,包括健康不良的婴儿和幼儿的食品,这些食品是属于附录Ⅵ中规定的范围。

(c) 附录Ⅱ中列出的食品,可能含有在此附录提及的那些添加剂和在附录Ⅲ和Ⅳ中和在特定的条件下提及的添加剂。

4. 在附录Ⅲ和Ⅳ中列出的添加剂仅可以用于在附录中提及的和及其特定的条件下的食品中。

5. 只有在附录Ⅴ中列出的那些添加剂才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的载体或者是载体溶液,必须在其特定条件下使用。

6. 本指令的规定还应适用于相应的食品,遵照指令89/398/EEC的特殊营养的目的。 7. 除非特殊说明,在附录中涉及的最高标准是指市场上的食品。

8. 在本指令的附录中, “量子及格”意思是没有指定最高标准,然而,添加剂应遵照良好操作规范,在非最高标准上使用,以达到欲期目的,并不能误导消费者。

第3条

1. 食品中存在食品添加剂是允许的:

—除第2(3)条提及的混合食品,食品添加剂允许是混合食品的一个成分。 —如果食品仅仅用于混合食品,遵照本指令的规定。

2. 第一段不适用于婴儿配方、幼儿配方和断奶配方,如指令89/398/EEC中提及的,除非特殊的规定。

第4条

本指令的应用,对允许附录中列出的添加剂作为甜味剂和色素在食品中使用的特定的指令不产生任何影响。

第5条

必要时,可以根据本指令第6条规定的程序作如下决定: —不管一个特别的食品在本指令被采纳时有没有分类,都属于在第2条或在任何一个附录之一涉及的食品种类。

—不管在附录中和在公认的“量子及格”中列出的食品添加剂,遵照在第2条涉及的标准使用。

—不管一个物质是否在第1条中的食品添加剂。

第6条

1. 以下在本指令规定的程序中,委员会(committee)应当是由食品标准委员会援助、在指令69/414/EEC(1)下建立的,在下文中称为委员会。

2. 委员会主席应主动或应成员国的要求向委员会提交问题。

3. 委员会代表应向委员会提交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应在有限的时间内发表对草稿的意见,主席可以依照紧急事件对时间进行规定。

4. (a)如果拟议的措施符合委员会的建议,委员会应采纳。

(b)如果经拟议的措施不符合委员会建议,或者没有提交建议,委员会(commission)应毫不迟疑地对所采取的措施向理事会提交建议,理事会应按特定多数的原则采取行动。

如果向理事会推荐期满三个月内,理事会没有采取行动,建议的措施应被委员会(commission)采纳。

第7条

在本指令生效的三年内,成员国应建立体系监控食品添加剂的消费和使用,并向委员会(commission)报告他们的决定。

在本指令生效的五年内,委员会应向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汇报,关于食品添加剂行情、使用标准和消费的变化。

依据指令89/107/EEC附录Ⅱ第4点的综合标准,在本指令生效的五年内,委员会应对在本指令中涉及的使用条件、必要时的修改计划进行检查。

第8条

1. 指令64/54/EEC、70/329/EEC和83/463/EEC因此废除。

2. 这些被废除的指令和它们中涉及的某些食品添加剂的纯标准,今后应作为本指令的参考资料进行分析。

第9条

成员国遵守本指令实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不晚于1996年9月25日,以达到: —允许最迟1996年9月25日时,交易和使用符合本指令的产品。 —禁止最迟1997年5月25日,交易和使用不符合本指令的产品,在此日期之前投入市场的或贴标签的不符合本指令的产品,可以进行交易直到存货用尽。

他们应立刻将其通知委员会。 当成员国采纳这些措施时,他们应在本指令随附一个参考资料,或者应在其官方出版物时伴随一个这样的参考资料,使用这个参考资料的方法应由成员国规定。

第10条

本指令应在欧盟官方杂志出版的第7天生效。

第11条

本指令送交各成员国。

1995年2月20日布鲁塞尔。

欧盟议会主席 欧盟理事会主席 K.HANSCH J.PUECH

附录Ⅰ

普遍允许用于食品的不属于第2(3)条的食品添加剂.

注解:

1. 下列表中的物质可以添加于所有的食品,除非那些遵循 “量子及格”的原料,在第2(3)涉及的物质。

2. 如果数字和名称另外规定,E 407至E 440列的物质符合糖的标准。 3. 使用的符号说明:

* 物质E290、E938、E939、E941、E942 和E948还可以用于在第2(3)条涉及的食品中。

# 物质E410、E412、E415和E417不可以用于摄食时再水化的脱水食品。

E编号 名称 E170 碳酸钙

( ⅰ)碳酸钙 (ⅱ)碳酸氢钙 E260 乙酸 E261 乙酸钾 E262 乙酸钠

( ⅰ)乙酸钠

( ⅱ)乙酸氢钠(双乙酸钠) E263 乙酸钙 E270 乳酸 E290 二氧化碳 E296 苹果酸

E300 抗坏血酸维生素C E301 抗坏血酸钠 E302 抗坏血酸钙

E304 抗坏血酸脂肪酸酯 ( ⅰ)抗坏血酸棕榈酸 ( ⅱ)抗坏血酸硬脂酸 E306 维生素E提取物 E307 α维生素E E308 γ维生素E E309 δ维生素E E322 卵磷脂 E325 乳酸钠 E326 乳酸钾 E327 乳酸钙 E330 柠檬酸 E331 柠檬酸钠

(ⅰ)柠檬氢一钠 (ⅱ)柠檬氢二钠 ( ⅲ)柠檬氢三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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