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改革论证和试点,稳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注意根据民事行政诉讼规律和检察监督职能定位探索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手段,充分考虑检察监督对诉讼进程和审判活动的影响,认真研究不同情况下检察监督的合理、有效方式,保证检察机关的监督既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又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继续开展民事执行监督、调解监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改革探索,总结经验,加强规范,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12.高度重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修订完善办案工作规则,建立健全受理、立案、审查和抗诉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范,细化工作流程,明确执法标准,强化办案责任,建立健全立审分离、案件审批等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认真落实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实行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分别由控申部门负责受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审查制度。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办案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抗诉案件备案制度,注意加强对申诉人不服下级院不立案、不提请抗诉等决定的复查。重视征求人民法院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完善和落实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律师意见、回访当事人等制度。
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深化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执法依据、办案程序要全部公开以外,还要实行审查结果、法律文书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
13. 构建各级检察院各有侧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高检院和省级院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办理申诉案件,加强对下指导,加强理论研究和立法调研,加强工作规范化建设和制度建设;地市级检察院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办理申诉案件,加强工作调研,加强本地区案件的协调办理,采取交办、转办等方式统一组织基层检察院办案工作;基层检察院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办理申诉案件和上级院交办、转办案件,积极开展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违法调查,以及受上级院指派出庭等工作。
14.加强理论研究。把民事行政检察理论作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重点之一,积极开展对民事行政检察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高度重视民事行政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立法研究以及实务研究。建立健全理论人才建设、理论成果宣传转化等机制。确定一批有针对性的重大研究课题,约请检察系统的专家和法
学领域的专家共同开展研究,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和法律监督能力
四、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15.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教育,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教育和引导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16.加强专业化建设。重视对民事行政检察专业人才的培养,分级建立民事行政检察人才库。高检院和各省级院分别建立一类、二类人才库,加强民事行政检察人才的评选和民事行政检察业务专家的评审复审工作,培养造就一批在司法界、法学界有影响的高层次专家型人才。根据各类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专业特点,确定民事行政检察干部的专业培养方向,努力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强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培训特别是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实际的岗位练兵活动,实现分级全员培训,提高民事行政检
察人员适用法律能力、证据审查能力、文书说理能力、再审出庭能力以及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等能力。
17.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高度重视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反腐倡廉建设,始终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增强防腐蚀、拒拉拢、抗干扰的意识和能力,提高遵纪守法、廉洁从检的自觉性。严明办案纪律,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法官的关系,及时发现和纠正影响公正执法的苗头性问题,坚决查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树立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成效
五、加强领导,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更大
18. 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社会支持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各级检察院要坚持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的重视支持,协调解决监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深入学习贯彻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认真研究落实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人大交办的申诉案件,不断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宣传工作,充分
运用各种媒体和活动载体,大力宣传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和改革成效,扩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19. 坚持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各级检察院党组特别是检察长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经常听取汇报,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影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形成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与刑事诉讼监督协调发展的工作格局。各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要注意增加熟悉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委员,加强对民商事和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制度,明确抗诉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范围,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切实发挥集体决策、审查把关作用。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20.加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适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需要,根据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规律与业务特点,科学设置机构,保障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两项职能充分履行、协调发展。有条件的省、市级
检察院可以增设机构,逐步实行民事检察部门和行政检察部门分设。采取充实、调整、引进并举的办法,增加办案力量,改善队伍结构。配强各级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应当任命为检察委员会委员。适当增加地市级以上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人员编制,新增政法专项编制要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倾斜,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比例。注重内部挖潜,把具有较强民事行政法律功底的人员调整、安排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招录、引进检察人员时,要把熟悉民商事和行政法律专业的人员作为重点。争取从法官和律师队伍中引进一批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高、办案经验丰富的骨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一定比例的办案辅助人员。积极创造条件,选派民事行政检察业务骨干到法院挂职办案,在上下级检察院、东中西部检察院之间互派骨干挂职锻炼。完善激励表彰机制,保持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为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