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可以增设机构,逐步实行民事检察部门和行政检察部门分设。采取充实、调整、引进并举的办法,增加办案力量,改善队伍结构。配强各级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应当任命为检察委员会委员。适当增加地市级以上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人员编制,新增政法专项编制要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倾斜,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比例。注重内部挖潜,把具有较强民事行政法律功底的人员调整、安排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招录、引进检察人员时,要把熟悉民商事和行政法律专业的人员作为重点。争取从法官和律师队伍中引进一批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高、办案经验丰富的骨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一定比例的办案辅助人员。积极创造条件,选派民事行政检察业务骨干到法院挂职办案,在上下级检察院、东中西部检察院之间互派骨干挂职锻炼。完善激励表彰机制,保持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为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