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10)

2019-08-03 10:30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市长:张令平

) c: T% w* M4 k7 x4 x' Y八年七月十八日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

+ U+ h& g/ i\b' `水平,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216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3〕332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民自建住房)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道路、供热、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第

h& l9 `5 v- U, {; w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50元计收。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按规定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清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提供供水、供热等设施。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金额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w( {6 o$ u/ n1 @! R(一)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院门诊、住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

' g7 H1 m$ o) F: e(三)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四)廉租住房;

* e) o7 B; f& u i# \\' h, ?5 ^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免征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核权限报市物价、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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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核准。其他需要免征、减征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执行情况定期向市物价、财政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物价、财政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情况和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 ?, {* K: N% p( S) ] p8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0 s8 J5 B9 a2 V$ y/ z+ 烟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日前有市民向市房管局咨询:烟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何缴纳。(编号:32370)

- I2 P1 W; H6 d+ Y7 q. m, {# 对此,房管局答复: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 部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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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 2001 〕 585 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 2001 〕 301 号、鲁价费发〔 2002 〕 176 号文件 精神,经研究确定,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将原收取的城市 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管道燃气表后管设 计和安装费、供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统一收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收取范围凡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 缴纳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二、用途及收费标准(一)用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 (含

/ n, f% A+ S6 n( T主干网至用户楼 前入口阀门)、管道燃气管网 (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的配套设 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建设及规划红 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 (详见附 件 1)

(二)收费标准

1. 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53 元收取。经审核,不需要配套供热管 网和管道燃气管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74 元收取。

2. 新建工业建筑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 积每平方米 137 元 (不含供热、管道燃气、中小学、社区居委会 综合用房配套设施)收取。

3. 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的,用户应与供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热,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80 元 (含室内部分 )公共建筑供热,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0 元。

4. 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的用户,现需安 装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户应与供气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气,收费标准为每户 2652 元。 三、收取办法

根据征费与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新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旧城区单项供热、供气工程的相关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 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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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款专用,不得挪 作他用。具体执收方式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执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国家、省政府有规定外一律不予减免。 四、职责划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修建道路 (含供热、管道燃 气、给水、排污水、排雨水和环卫等)、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 合用房等年度配套费工程建设收支预算的编制,下达年度配套费 工程建设计划,组织配套工程施工建设,监督配套工程建设计划 的实施,协调配套工程施工建设有关问题。

(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管道燃气、给水、排污水、排雨水、路灯等年度单项配套管线敷设工程和路灯、环 卫设施收支预算的编制,下达年度配套费工程建设计划,组织配 套工程施工建设,监督配套工程计划的实施。

(三)财政部门负责专户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审核 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 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 收支两条线 管理和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 用,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并会 同财政部门对收费情况进行年度审验。对年审或检查过程中发现 的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Y, t3 五、相关政策衔接

, }$ C/ n0 F* |8 o1. 过去已缴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供 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的,不再收取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 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 单位征购或拆迁,工程建设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费用 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产权属政府。3. 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由开发 建设单位负责承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成本价,从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产权属政府。4. 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工程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属开 发建设单位,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经营,也可转让他人经营,但不 得改变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0 U% i$ b# S% M, x9 s5. 土地使用权出让,如出让金中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的,不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部门应在土地开发成本 的核拨过程中,直接将其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部分,调入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户,保证配套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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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 2001 〕301 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的综合开发 管理费按 1.5% 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用于业务经费支出。7. 本意见在本市五区范围内执行,鉴于福山区、牟平区、开 发区的实际情况,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确定收费标准内,由 区政府 (管委)确定具体执行标准,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各县市按本意见确定的配套项目内容,在市确定标准内,由当地 政府拟定收费标准,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本意见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凡过去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9 g0 V# Q3 e4 D4 M6 本意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

释。 其中涉及职责部门的条款规定:根据征费与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新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本意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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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n( i$ f1 k\( `, A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 ]; @0 J4 Z\第四条 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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