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 第三条 凡在以滇池流域为核心的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以及滇池流域所涉及的晋宁县昆阳镇、晋城镇、宝峰镇、新街乡、上蒜乡、六街乡,嵩明县滇源镇、阿子营乡的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含临时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他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执收主体代政府征收。其中,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及三个开发(度假)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上缴市级财政专户,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其他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纳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应当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征收标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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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原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后,其使用性质不属于免收范围的,应当在建设项目使用单位按本办法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第七条 下列情形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 在原建筑面积内翻建的建设项目;
(二) 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公共交通、燃气、自来水、节水、环卫、污水处理等建设项目; (三) 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博物(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共卫生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四) 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建设项目; (五) 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六) 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
(七) 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项目; (八) 农民利用合法批准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九) 移民安置、城中村改造的公益性拆迁安置房。
第八条 凡属于第七条规定免收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执收部门申请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免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执收部门根据第七条的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按收入归属报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执收部门依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审批结果,办理免收手续。
第九条 执收部门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过程中,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者降低征收标准或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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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我省房地产业和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20元/㎡;
(二)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50元/㎡; (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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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免征收范围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2、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 3、工业类项目;
4、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减免费用。
四、我省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用地类别,不同容积率标准等条件,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细化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按规定减免征收范围制定具体减免办法,报省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价格、财政、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执收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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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
近年来,我区城镇发展较快,人口增长较多,但城镇各项市政公用设施严重不足,已成为城镇经济发展严重的制约因素之一。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弥补市政建设资金的不足,不断完善各项市政设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城镇(城市、县城和建制镇,下同)征用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 征收范围,凡住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人;由外地成建制迁入城镇或外地进城镇办商店、旅社、企业等,在城镇进行新建、扩建各种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规定交纳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
第二条 用费标准:根据各市、县镇的情况、地段区域的功能及繁华程度等按施工建筑面积分级分类进行计费,计费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m
类别 区辖市 民用建筑 一类 11 25
二类 8 三类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