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时;或统计部门在审核已结关的报关单数据时;或海关征收反倾销税时;企业应积极配合,按规定时限,说明情况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原产地证、相关单证及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纳税补全)企业有义务对少缴、漏缴、欠缴税款进行主动补缴。对特定减免税设备、保税货物等海关监管货物提前解除海关监管或内销、转让、移作他用的,对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资产重组或撤销、解散、破产及其它依法终止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主动办理补证补税或相关海关手续。企业如发生纳税争议的应当先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查验配合)海关查验货物时,企业有义务派员到场协助海关人员对进出口货物现场查验,并负责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回答询问和签名确认。
第三章 加工贸易企业规范指引
第二十条 (备案原则)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如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报关事宜)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并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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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全部真实情况和相关材料。以委托人名义报关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料件退换)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二十三条 (专库专人)保税料件(包括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应专库存放,专人管理,即由专门的仓库管理人员进行进、出、存仓库帐册的管理。因企业仓储条件限制,未能专库存放的也应将保税料件单独存放,并在库房和帐簿标明“海关监管货物”字样,以备海关核查。企业报关人员应按海关监管要求协同仓管人员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设备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保管、使用和处置减免税货物。在进口的减免税设备、经营性租赁设备、不作价设备上,企业应悬挂或张贴登记卡,详细记录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进口时间、报关单号、价格等信息;对无法或不宜悬挂或张贴登记卡的,单独登记造册进行管理。
企业还应在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内定期向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必须在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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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减免税货物因厂房搬迁、厂外设厂、进口设备变更、退运、抵押、质押、转让、调拔给分公司使用、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必须经海关许可。
第二十五条 (保税料件使用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应专料专用,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保税料件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第二十六条 (非保税料件使用原则)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第二十七条 (边角料、剩余料件使用原则)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边角料、剩余料件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串料标准)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料件串换的范围应为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的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之间。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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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企业料件串换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条件;
(2)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3)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由企业自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加工。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十条 (剩余余料具体处置)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并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
第三十一条 (边角料、剩余料件的通关)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边角料、剩余料件内销的进出口通关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办理:内销加工贸易剩余料件,企业按照其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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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的原进口料件品名进行申报;加工贸易边角料,企业按照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申报。
第三十二条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必须遵循海关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办理深加工结转货物申报及实际收发货手续,认真核实深加工结转货物的申报价格,加强对深加工结转货物的管理,确保深加工货物有据可查。
第三十三条 (报核时限)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第三十四条 (手续办理)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五条 (联网监管企业)联网监管企业应保证向海关报送监管数据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数据相一致,确保企业管理系统与联网监管系统接口程序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建立健全企业基本信息库、商品参数库,以适当方式向海关报送电子帐册备案及变更、报核、报关清单、库存、出入库记录、BOM表等海关需要的数据。
第三十六条 (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物流要求)联网企业应加强对保税物料的管理,按规定办理办理深加工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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