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按照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和要求报核。联网监管企业有义务配合海关对其数据进行核对,必要时应提供企业的相关管理数据、帐册、单据和其他资料。联网企业因故需内销加工贸易货物时,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内部管理制度内涵)保税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以下内部控制制度:
(一)建立健全进出口环节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采购、销售、报关作业、订单作业、外汇核销作业、加工贸易备案、核销、深加工结转等几个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生产及仓储物流使用环节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库存作业、车间生产作业、料件采购及成品销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与海关监管货物相关的资金流的会计制度。
(四)建立健全与海关监管货物的相关账簿、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评价标准)内控制度的实施应当确保企业的账簿、单证等资料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相关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等物流情况以及与物流环节相对应的资金流情况,同时企业能够依据制度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物流和资金进行有效的控制。
第三十九条 (内部管理制度的评价方法)海关主要是对有关制度设计和实施的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与实质性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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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从而判断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海关监管货物、设备的有关方面进行管理的效果。
第四十条 (内部管理制度评价处置)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其目的就是海关通过测试评价企业内控制度对海关监管货物、设备的有关方面进行管理的效果,发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不足,同时判断企业存在的相关海关监管风险程度高低,据以作出进一步管理处置。
第四十一条 (帐簿单证总体要求)凡在海关注册或备案的保税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海关规定和会计法律法规,设置、编制和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报关单证(或专门账册)以及真实反映企业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等情况的其他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企业进出口业务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来料加工具体要求)凡在海关备案或注册的来料加工厂有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
(一)进出存帐及相关凭证。包括原材料帐、产成品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帐,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边角废料处置单,其他反映来料加工保税货物真实物流情况、来料加工不作价设备的使用和处置真实情况的帐簿与单证。保存15年。
(二)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情况的帐册或记录。保存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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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存款帐和现金日记帐。保管25年。 (四)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等。保管15年。
(五)反映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它有关帐册。保管15年。
(六)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一)至(三)(附件2、3、4),保管3年。
第四十三条 (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具体要求)凡在海关注册的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
(一)进出存帐及相关凭证。包括原材料帐、产成品帐、车间领用料件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帐、收/送货与转厂对照账,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边角废料处置单,其他反映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真实物流情况、减免税设备的使用和处置真实情况的帐簿与单证。保存15年。
(二)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的帐册或记录。保管15年。
(三)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等。保管15年。
(四)我国会计法规规定设立和保管的其他会计帐册,凭证、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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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一)至(三)(附件2、3、4),保管3年。
第四十四条 (其他保税加工企业具体要求)凡在海关注册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保税加工企业有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
(一)进出存帐及相关凭证。包括商品进出帐、生产设备帐,入仓单、送(出)货单、退货单。保存15年。
(二)银行存款帐和现金日记帐。保管25年。 (三)反映与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他有关帐册。保管15年。
第四十五条 (报关单证保存)保税加工企业进出口报关单证及进出口业务资料,包括协议、已核销手册及报关单复印件、关税及代征税缴款书、现执行手册,报关单、业务函电、进出口运输单证、发票、合同等业务资料,需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保税货物报关单证保管期限为自进出口放行之日至办结海关核销手续后3年,减免税进口货物报关单证需保管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3年。 第四十六条 (保税加工企业帐簿单证填置要求)保税加工企业发生的所有与进出口有关的活动必须在上述帐簿、单证中规范地记录和反映。
上述帐册、单证需在境内企业法定经营场所按规定期限完整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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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需根据会计规范和海关要求填制凭证和登记帐册,依据实际收发货物的时间(包括年、月、日)、数量、品名、规格、价格等予以记录和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所采用的商业计量单位与海关单位不一致的,应同时记录与核算。
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海关监管设备与非海关监管设备必须区分记录和核算。
第四十七条 (保税加工企业设置要求)保税加工企业必须遵照有关规定设置和登记原材料、产成品、边角废料、生产设备、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账册或科目、收/送货与转厂对照资料及其他反映保税货物真实物流情况、海关监管设备的使用和处置真实情况的帐簿,并规范地设立和填制相关凭证:
第四十八条 (电子帐簿保存要求)采用计算机系统进行会计记账的保税加工企业,其利用计算机设置、编制、保存的账簿、单证的要求视同纸质账簿、单证。企业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账簿、单证。具备一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报备的,可采用磁带、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账册、凭证、报表。
第四十九条 (ERP形式帐簿保存要求)采用计算机企业管理集成系统进行生产及仓储物流记账的保税加工企业,其利用计算机设置、编制、保存的账簿、单证的要求视同纸质账簿、单证。企业可以采用打印成书面记录或者以磁带、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保存相关的账簿、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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