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电子记帐企业义务)采用计算机系统记账的保税加工企业,应当就计算机系统向海关提供系统使用说明书,并向海关公开系统代码。系统代码设置、使用和存储必须就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海关监管设备与非海关监管设备的相关情况进行区分。
企业必须如实向海关提供系统代码与监管货物有关项目之间的归并关系。
计算机系统的升级或者相关系统资料的版本变更时,企业必须就相关历史数据进行备份并完整保存,不得影响海关对系统中历史数据的采集。
采用外文版本的计算机系统作业的,企业必须提供中文版本系统说明书、系统代码,如有需要还必须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翻译。
第五十一条 (加工贸易联网企业的帐册保存)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保税加工企业,其运用计算机网络透过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向海关发送的分段备案、进出口申报、分段滚动报核的电子账簿、单证,其设置、编制、保存的要求视同相对应的纸质账簿、单证。企业可以采用打印成书面记录或者以磁带、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保存相关的账簿、单证。 第五十二条 (报送义务)各有关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在每年的1月1 日至4月30口将上一年度有关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从事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送至海关审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记帐的企业可以委托事务所通过计算机向海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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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运用计算机自行记帐的企业可以使用磁盘报送。 第五十三条 (引导评估)海关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代理建帐和记帐情况是否符合海关要求实行评估,并公布评估合格名单。海关对未经海关评估合格的事务所代理建立和记录的帐册资料将进行实地审查其是否符合海关规范。有关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委托事务所记帐或选择委托记帐的事务所。 第五十四条 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需按《从事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填写说明》(附件1)的要求填制《从事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附件2、3、4)。
第五十五条 (电脑调阅帐簿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记帐和报帐的企业,海关可以通过计算机查阅企业保存在事务所的帐簿资料。
第五十六条 (规范建帐内涵)凡有关企业按照海关规定、会计法律法规规范地设置、编制和保管的帐簿、单证,能够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企业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等情况,能够满足本规定要求并按时报送有关资料的,其建帐行为即为符合海关要求。
第五十七条 (法律责任)有关企业不按规定规范地建立、保管和报送有关帐簿、单证和报表,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拖延提供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关资格,并作为海关评定企业管理类别的依据。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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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企业配合检查标准
第五十八条 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和其他保税加工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一)海关实施检查前,如事先通知企业准备相关材料及人员到场时,企业应按要求予以配合。
(二)因检查需要调阅企业内部相关单证,企业应按要求出示相关材料的原始记帐凭证,不得提供虚假资料;需调阅企业计算机内部资料,企业应开放相应权限供海关工作人员查阅。
(三)因检查需要复制相关单证资料时,企业应提供应有便利,并在复制材料上注明材料出处,页数,盖章确认。
(四)现场检查结束后,核查关员需要企业到海关进行资料核对、数据核算时,企业应委派本企业专业人员协助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优化外部环境)企业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配合海关做好廉政工作,不得拉拢腐蚀海关人员,不得以海关人员名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优化海关外部执法环境,构建和谐“双赢”局面。
第六十条 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加工企业的规范管理指引另行制定。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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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
报表填写说明
一、《加工贸易产品流向情况表》(报表一)填写说明
1.此表填写范围为报告年度内产量在价值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产品;
2.计量单位采用海关计量单位;
3.“期初库存”指报告年度1月1日的产成品实际库存,“期末库存”指报告年度最后一日产成品实际库存,两者均包括受托加工未返回成品部分,不包括在产品;
4.“结转报关出口”数量按结转出口报关单统计; 5.“已结转未交货”指已办理结转报关手续尚未足量交付货物给客户部分;“未结转已交货”指尚未办理结转报关手续事先交付货物给客户部分;
6.“海关批准内销”指保税进口原料加工成品后因故不能出口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海关手续后内销:“内销”指在我国海关法所指关境范围内销售;
7.“其他内销”指海关批准内销之外的内销;
8.“受托加工”指接受境内客户委托,由客户提供原材料给本企业加工后返回成品;
9.第11项=1+2+3-4+5+6+7+8+9-10;
10.“其他处理”情况及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填写在备注栏或提交书面说明;
11.此表不够填写时可复制使用或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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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报表二)填写说明 1.此表填写按累计进口价值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原材料;
2.计量单位为海关计量单位;
3.本表所称“耗用”均指净耗,不包括损耗;
4.“期初库存”指报告年度的1月1日的实际库存,包括外发加工未收回和受托加工未返回部分,期初库存=期初库存原材料+期初在产品和产成品净耗原材料,库存在产品.成品耗用原材料按实际净耗计算;
5.“结转报关进口”按结转进口报关单统计;
6.“已结转未收货”指已办理结转进口手续尚未足量收存货物部分;
7.“未结转已收货”指尚未办理结转进口手续事先收存货物部分;
8.第11项来源合计=1+2+3-4+5+7+8+9+10; 9.“直接出口成品耗用”原料按实际净耗计算,出口数量按出口报关单统计;
10.“实际结转成品”指实际交付给境内客户产品,实际结转成品数量=结转报关出口数量十未办理结转出口手续事先交付成品数量-已办理结转出口手续尚未足量交付产品的部分,其耗用原料按实际净耗计算;
11.“海关批准内销”指保税进口原料及其生产产品因故不能出口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海关手续后在境内销售、处理。内销耗用包括内销原材料、成品、废料、边角料和非损耗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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