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购进、销售资金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一、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购进、销售资金的管理。
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设立单独的银行帐户,并做好相应的帐目管理。
三、每年年终要对购进、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四、应定期追踪购进、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把关,保证资金的合法使用,不得用于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用途。
五、不得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销售过程中,占用购进、销售资金行贿或转变成其它利益的形式向采购方进行贿赂。
六、不得利用药品、医疗器械购进、销售资金违法私设小金库,偷税漏税或用于贿赂。
七、药品、医疗器械购进、销售资金的收支必须经财务人员审核,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使用。
八、公司在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环节中一般应采用银行结算,尽量避免现金结算,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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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会计出纳人员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一、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会计出纳人员必须树立诚信意识,要坚持原则,自觉抵制造虚帐、假帐。
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会计出纳人员开展反商业贿赂专题警示教育,学习国家有关反商业贿赂政策法规,结合反商业贿赂典型案例讨论,增强会计出纳人员反商业贿赂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三、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建立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信用档案,开展会计出纳人员信用评价。
四、实施会计出纳人员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如果会计出纳人员对本单位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视而不见,不抵制、不举报,则一经发现,对相关会计出纳人员应在一定范围予以曝光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五、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在每年应对会计出纳人员进行财务审计,建立会计出纳人员监督机制,约束会计出纳人员行为。
六、落实单位会计账目管理责任,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会计出纳人员对在日常帐目管理中发现的涉及商业贿赂问题要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举报。
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会计出纳人员要加强对单位内部可能涉及商业贿赂行为的各个环节的财务审查。特别是采购、销售、结算、中层以上干部离任职、基本建设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和大宗物品采购等的财务审核工作。
八、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设立会计出纳人员事后监督制,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单位会计、出纳岗位及其所从事的各项业务进行日常和周期性的检查。
九、会计出纳人员对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违反反商业贿赂的情况,一是要拒绝开展相关业务,二是要向领导提出违规情况并要求公司领导层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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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反商业贿赂定期检查考评管理制度
一、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对财务人员、采购和销售人员定期开展反商业贿赂检查考评。
二、每年应组织进行一次相关人员反商业贿赂检查考评,从思想认识上存在的误区、具体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内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和内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查找可能发生和产生商业贿赂的原因和隐患,将自查自纠的情况及时汇总,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考评。
三、每季度对反商业贿赂的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四、每季度重点检查一次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反商业贿赂工作开展情况。
五、每年年终应针对相关人员反商业贿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评,主要检查是否有以下行为发生:
1、采用商业贿赂手段,参与不正当竞争;
2、在采购或销售产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过程中,收受或给予回扣、贵重物品或其它不正当利益;
3、是否收受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贵重物品而不上交; 4、有其它商业贿赂行为。
六、每季度应对受理商业贿赂举报登记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检查群众举报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理情况。
七、落实反商业贿赂检查考评责任,并与单位各项奖惩制度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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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反商业贿赂举报登记管理制度
一、群众举报是发现商业贿赂的重要途径,因此,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面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网络举报邮箱。
二、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举报情况,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三、单位受理举报人应对群众涉及药品医疗器械购域商业贿赂方面的举报、来访要热情接待并如实记录,认真处理,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反馈处理结果。
四、对举报人情况应当予以保密。受理举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调查情况、调查结果要严格保密。
五、对举报商业贿赂的内容、线索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自行处理或上报监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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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反商业贿赂社会评价管理制度
一、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每年开展1~2次反商业贿赂社会评价工作。
二、反商业贿赂社会评价工作分为三个部份:一是监管部门评价;二是行业内部评价;三是群众评价。
三、反商业贿赂社会评价工作的主要应采用三种形式:一是座谈;二是发放调查问卷;三是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网上调查的方式开展反商业贿赂社会评价调查。
四、反商业贿赂社会评价工作应注意点面结合,要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有重点的开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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