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的民法确认与民法保护(唐义虎)(4)

2019-08-03 11:13

民法单纯地演变成了财产法。[27]一些德国学者认为,\一般人格权的问题在于它的不确定性。因为对一个人的保护,往往是以牺牲另一个人的权利或利益为代价的。\德国联邦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清楚地指出:\一个人的一般人格权与另一个人的一般人格权具有同等的地位,一个人自由发展其人格恰恰旨在谋求超越其自由范围的发展。考虑到这一事实可能产生的冲突,在发生争议时,必须进行界定,而在界定时,利益权衡原则必须具有决定性意义。\而有学者说:\对于此种利益权衡,几乎元法作出概括性的表述。\第三,瑞士民法典设专编规定\人法\其中概括性地规定抽象的\人格权\即一般人格权),尤其是比较完整地规定人格权请求权,这种立法例是社会发展、法治进步的产物,值得肯定,值得我国在编篡民法典的时候加以借鉴,但是我们应当考虑当今世界的信息化、网络化、经济全球化及法律趋同化等新的社会条件而制定更为先进的人格权法。正如本文一开始就论述的,民法典规定人格权的类型和内容(即确认人格权)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而不是可有可元的。那么,将人格权规定在什么地方合适呢?将人格权分别规定于民法典总则编的自然人和法人等部分是不够妥当的,因为总则主要是规定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法律行为和代理等基本制度,而其中的自然人和法人等部分主要是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31]、行为能力、住所、自然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法人的设立标准、成立、变更及终止等内容的,总则一般是不具体规定各种具体的民事权利的,总则编以下的各编才具体规定民事权利(而且每一编规定一种民事权利)。

将人格权全部规定于侵权法编(或称\侵权责任\编)或者债法编的侵权法部分是不可能的,因为对于人格权的种类、每一种具体人格权的内容、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意义以及人格权请求权,是不可能在侵权法中从正面直接加以规定的,并且人格权请求权也是不宜规定于侵权法中的,因为人格权请求权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请求权。在人格权编明确、具体地规定人格权的请求权,而在侵权法编规定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将有利于建立完善的人格权法,也有利于合理地建立侵权法的体系。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其侵权法的最基本的内容就是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是损害,无损害即无赔偿之债。而我国将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及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都规定在侵权法(侵权责任法)中,但这些绝对权请求权的成立不以损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要件。所以我国的这种立法既不能准确地界定绝对权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又不能准确界定侵权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要件,这不便于权利人及时、准确地选择保护方法,也不便于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判。所以,我国未来制定的民法典最好设立专编规定人格权,详细规定人格权的定义、类型及一般人格权等,规定人格权的请求权(包括除去妨害的请求权、防止妨害的请求权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请求权)。这样,一方面,人格权法编主要是确认人格权,同时也包括了人格权保护的内容。另一方面,在侵权法编,规定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既是对人格权进行债权法保护的具体规定,也是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确认人格权的内容。

注释:

[15]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3、54页O [16]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不是同一概念,后者还包括身体被侵害时的肉体痛苦,参见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2页O

[17]广义上的精神损害还包括名誉减损、荣誉丧失、隐私被公开或干扰等等,对于这种损害,也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一定的赔偿。但这种赔偿不是抚慰金的赔偿。

16

[18]参见黄松有:《精神损害赔偿与人格权益的司法保护》,详见http://www-Simlaw.net.CWfxyj/xswc/06/wc04.htm,访问时间:2004-11-160

[19]参见汪治平著:《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119页。

[20]参见陈现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4年第2期,第11页。

[21]对于法人人格权的问题,理论界仍然存在着争论,尹回教授认为:\对于团体人格及其人格利益的理解,只能严格局限于财产支配与财产交换领域。对于法人人格的保护,即对其财产利益的保护。故在理论上,应当取消‘法人人格权'的用语,将法人的名称、名誉等,明定为元,形财产;在立法模式上,应将对法人名称、名誉等利益的保护,规定于侵权法之中。\参见尹曰:《论法人人格权》,《法学研究》2∞4年第4期,第57页。

[22]参见王利明:《论人格权的概念和特点》,载《民商法研究》(1),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176、177页。

[23][美]罗斯科·庞德著、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4页。

[24][美]罗斯科·庞德著、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25][美]罗斯科·庞德著、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26][德]边特尔·梅边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78页。

[27]参见姚辉著:《民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2页。

[28][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07页。

[29]《联邦最高法院民事裁判集》第24卷,第72页、第80页。转引自[德]边特尔·梅边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07页。

[30][德]边特尔·梅边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08页。

[31]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不同于人格(主体资格)及人格利益,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而人格(主体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人格利益则是人格权的客体(如生命、健康、名誉、隐私、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等)。

17


论人格权的民法确认与民法保护(唐义虎)(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新北师大版数学小学五年级下册《“分数王国”与“小数王国”》公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