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和公司章程,专门行使内部监督权的一个职能机关,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6、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7、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8、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9、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公司合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家公司,合并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合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指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11、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设立的从事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活动的一种公司。 12、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13、追索权,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14、公司债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5、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中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向中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依法登记设立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16、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17、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18、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破产清算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 《商法》简答题汇编 1、简述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
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1)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做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
的部门做出决定
(2)申请。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3)报批。以公司的名义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 (4)、批准。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5)募集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债券总额和债券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经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6)停止。对已经做出的批准如果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
(1)审查和确认债权审查和确认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首要职权。具体说,包括以下两个步骤。①审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债权表和所有证明材料,并方便他们随时查阅。债权人对个别债权的成立、性质、数额以及担保权有疑问或异议的,可以向申报人提出询问,或者提出异议②确认债权。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审查
无异议的,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加以确认。对于有异议的债权,债权人会议认为不应予以确认的,以决议加以否认。对于数额尚不确定或者尚待查证的债权,以决议加以搁置,留待事后确认。因债权未被确认(包括被否认和被搁置)而有异议的债权人,或者对确认的内容(例如被确认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2)议决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有权进行讨论和做出是否予以接受的决议。和解通常是在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基础上达成的。债权人让步(如免除利息、免除部分本金、延长偿还期限、将债权转换为股权等)属于权利处分行为,必须由权利人自主决定。由于破产程序是集体清偿程序,故债权人的权利处分也必须通过集体行为来实施。所以,和解协议只有经债权人会议议决方能生效。对于和解协议草案,不得以债权人的私下意思表示或者法院的决定代替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3)议决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清偿利益的实现,故应赋予债权人以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决定的权利。按照我国现行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应由清算组提出方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简述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编制资产负债标和财产清单。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申请宣告破产。
(2)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税款。 (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的剩余财产。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讼活动。
(7)清算组成原因故意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任。
4、简述上市公司的条件上市公司应当具备以下件:
(1)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按照这一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可能现股票已经发行的情形
(2)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人民币五千万元。公司的股本额是指公司章程所订的资本额,该资本总额应当是经过公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总额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其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二十五。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