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电大商法考试试题(9)

2019-08-03 11:14

4.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多少监事所组成?

答: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3名监事组成。5.股份公司的监事是否有资格限制?

答:股份公司的监事有资格限制,公司法第124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案例十二、1999年10月,A证券公司在增资后注册资本金达到6亿元。现查明,在成立后的一年里,围绕该公司发生了如下情况:①公司将业务范围确定为以替客户提供经纪服务为主,兼从事证券投资;②该公司下属的证券营业部为争取大客户,对开户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大户公开许诺,保证年收益率在10%以上,不足部分公司愿意用自该客户处所得佣金返还弥补;③为挽留一个大客户,在该客户资金周转不灵时,公司同意为其提供数额不详的一笔股票供其操作以解燃眉之急;④该公司私下得知B上市公司在一次投资中遭受了重大损失时,及时抛售了其所持有的全部B上市公司的股票;⑤该抛售行为引起了B上市公司股票的异常波动,客户吴某根据盘面的走势毅出货\减仓,避免了一部分损失。

问:1.A证券公司能同时从事经纪和自营业务吗?为什么?

答:该证券公司可以同时从事经纪类和自营类证券业务,因为该公司增资后注册资金已达6亿元,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要求。 2.A证券公司为某大户提供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我国证券法对证券信用交易持什么态度?

答:A证券公司提供股票供其客户炒做的行为不合法,我国证券法对

信用交易持禁止态度,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的证券买卖融资、融券。 3.对A证券公司抛售股票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A证券公司抛售股票的行为是一种内幕交易行为。 4.如何看待客户吴某的行为?

答:吴某的行为是合法的风险避让行为。

案例十三、2000年3月?日,甲公司出于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目的,在并无现货可供的情况下,仍与外地的乙公司签定丁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优质纸浆30吨,价款56万元。为此,乙公司开具了一张以其开户行A银行为承兑人的付款期为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即向其开户行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在审查凭证时发现无供货发票,便发电报给A银行查询该汇票是否真实,,l》到的复电是“承兑有效”。据此,B银行给甲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将56万元转入甲公司账户。一个月后,乙公司因迟迟未收到货,派人去催货时才发现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供,于是立即告知A银行。2000年9月10日,B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付。B银行以A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三方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

请问:1.A银行能否以该汇票所依据的购销合同是虚构的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何在?

答:A银行不能拒付。理由是: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一旦成立,就与其原因关系相脱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由对善意持票入主张抗辩,就本案而言,无论购销合同有

效与否,都不会影响该汇票的有效成立和流通。

2.如果甲公司没有向B银行贴现而直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可否拒付?答:此时A银行可以拒付。依据《票据法》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甲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属于手段违法,不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

3.B银行以甲、乙公司为被告依据的是什么?答:B银行依据的是追索权,当汇票到期得不到付款时,善意持票人可以行使该权利,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且这种追索不分先后顺序。(一)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富丽商行和凯蕊有限责任公司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自己的一幢工业用厂房所有权作价3000万出资,而当时同样的厂房市场价格约为9000万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时取得公司登记,对金泰戈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其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试分析:1、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

4、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 答题要点:

(1)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其出资额与真实市场价值相距过远,有欺诈的嫌疑。

(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即当该评估不真实导致公司的债权人损失时,要求评估者和被评估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要求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出资额内清偿。

(4)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根据,因为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案例十四、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太度的方式不一样。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霍光来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霍光来依据单国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张德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

你认为,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德权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为什么?

参考答案:霍光来和单国强的态度明确,并已经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所以还要再做其他几个人的工作。因为。,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案例十五、万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大小股东15个,召开股东大会讨

公司经营问题,由于股东之间在经营战略方向上意见分歧,有的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经过表决,11个股东,代表了大多数的股份,同意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解散。

由于股东们对公司已经没有兴趣,又要过元旦和春节,直到2002年3月1日清算组成立。3月15日,清算组向有关债权人通报公司解散情况,要求申报债权债权人之一,冬利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有关情况,感到清算组工作不规范,担心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就万得福有限责任公司和清算组的做法以及清算组的职权向自己的律师咨询。如果你是该律师,如何就得福有限责任公司和清算组的做法以及清算组的职权作出回答?参考答案1、《公司法》第190条规定,公司可以由股东会决议解散,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2、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标和财产清单。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2)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的税款。(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7)清算组成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1电大商法考试试题(9).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同底数幂的除法说课稿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