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表5評估準則的項目中,分別就四種模式在台北市國民中小學的教育環境下,其可行性
說明如下: (一)管理合約:
◆它的基本精神是政府與民間團體訂定合約,政府負擔經費,民間團體負責經營,雙方依
合約進行。在台北市現有的教育環境下,若是採取此種模式,首先遭遇到的問題,是法源的依據,目前尚無足夠的法令支持其推動。此外,對於現有學校教職員本身也具有相當大的衝擊,一旦實施此種模式,教職員是否能夠繼續在原學校服務?或者經營的民間團體可能另訂一套教職員考核準則?教職員工作都具有不確定性,因此教職員在此模式下工作,工作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所以可能有些反彈的聲音;這是此種模式的另一困境。當然,以台北市政府積極推動教育改革的條件,加上民間和家長支持的有利條件,以及特別強調績效,這種模式仍具有一定的價值和可行性。 (二)民間承包:
◆它的基本精神是政府與民間訂約,民間支付租金給政府就可取得經營權;但必須自付盈
虧。目前台北市已有部份項目採取此種模式,如萬芳醫院、學生營養午餐、夜間安全維護、學校環境維護….等項目,採取民間承包方式。由於現行台北市亦可學校已有部份正在實施,所以面臨法令的修正難度較小,政府也不必負擔教育經費,學校的營運績效可能較佳。俗語說:「羊毛出在羊身上」,一旦採取民間團體經營方式,為了顧及成本效益及利潤,勢必轉嫁到學生家長身上,屆時就會提高學生學費,有違國民教育之免費教育特性。當然,台北市可採取發放教育券方式因應,但是對於教職員的衝擊可能很大,因為依此方式,民間團體勢必重新雇用另依批人來經營學校;此外,這種模式多多少少有一些風險,萬一經營不善,損及學生受教育權益,台北市又如何來收拾呢?因此,台北市未來整個學校經營要採行此種模式,必須有萬全的準備,才不至於產生很多的流弊。 (三)特許學校:
◆它的基本精神是在政府的現有經費下,由學校教師或學校教師與家長們共同來經營。因
此它是在原有的經費下營運,不會增加政府經費;此外,不會對現有的教職員產生衝擊,又能強化學校自主性,讓學校經營更有彈性。若是採取此種模式,風險程度也較低,而且亦能符應目前教育改革潮流,所以在台北市現有的環境和條件之下,這種可行性要比前述兩種為高。此種模式實施的困境,就是找不到法源的依據,因此它需要面臨的修法的問題。目前在國外之所以行得通,,就是有訂定特許學校法或類似相關法規作為依據,如美國為例,值得台北市參考。 (四)BOT方式:
◆它的基本精神是政府提供土地,不必負擔經建經費,由民間團體自己興建自己營運,一
段時間以後,才將學校交給政府。一般而言,這種模式是否有助於教育目標的達成或者其營運績效如何?因為尚無如此先例,一切都是未知數,所以不確定性較高。有人認為台北市寸土寸金,校地取得不易,新設學校採取此種模式,有助於民間資金投入教育事業;但是有人認為教育事業投資報酬率較低,是否有民間團體願意將資金投入教育事業?本身就是一個問題。依現有台北市的環境和條件而言,鼓勵民間參與教育事業,就是一項重要的政策,但是法令的修改及民間投資的意願,也是一些變數之一。因此,其可行性也是相當有限的。
◆基於以上之說明,台北市實施「公辦民營」的作為中,根據台北市現有的經費條件及政
策環境而言,實施「公辦民營」的方式有其社會需求;也有其可行性,在四種模式中,以特許學校可行性較高,其優點教育目標易於達成、風險較低、人員衝擊小、符應教育改革潮流及社會脈動;其次為管理合約和民間承包;至於BOT方式,可能較適合於新設學校。但是不管採取何種模式,多多少少會涉及到法令的制定與修正,這是必須正視的課題。
陸、結論與建議—台北市國民中小學實施「公辦民營」之實際作為
◆時代往前進是一個不可逆的歷程,教育不斷革新是有其時代的必要性。
「公辦民營」的學校經營理念,可說是時代進展和社會需求下的產物;也可視為對公立學校經營的不滿和反動,讓公立學校經營者有反思的機會,不要讓公立學校沈迷於過去的歷史回憶中;當然也期盼藉此機會改善公立學校體質,強化公立學校競爭力。
◆「公辦民營」的學校經營方式,提供家長們另類教育選擇機會,但是是否會衍生另些教
育問題,例如:弱勢族群之受教權是否受到侵害? 因為不管是管理合約或民間承包可能較不願意投入較不易見到成效的特殊教育,此種現象,很容易造成另一種教育機會不公帄;此外,萬一學校經營失敗,影響到學生受教權益,又如何加以彌補?亦是需要加以深思的課題。
◆「公辦民營」的模式主要有四種,任何一種模式各有其優缺點及適用性,以台北市現有
的環境及條件下,國民中小學採取「公辦民營」可能是一種冒險,但是值得嘗詴。當然,在「公辦民營」的模式中,阻力最小、效力最大、可能性較高,可能是特許學校。
◆為了使冒險降低至最低程度,依台北市之社會需求、學校調適、政策環境的前提之下,
採行特許學校模式或者「公辦民營」採取詴辦性質,可能是一種較為穩當的作法。若是採行特許學校模式,則最好先制定「特許學校法」,作為推動之依據;其次頒布「特許學校申請作業須知」,提供有志辦理特許學校之教師或家長申請之準則;當然也要做好把關工作,所以特許學校評鑑準則亦需一併研訂 。
◆如果未來台北市政府有意採行國民中小學詴辦「公辦民營」方式,下列實際作為可供參
考。
(一)訂定詴辦要點,做為實施依據:
◆依目前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尚無公辦民營之相關法規;但是台北市可依省市自治法之規
定;訂定台北市國民中小學「公辦民營」詴辦實施要點,內容包括依據,目標,實施方式,詴辦期間,申請時間、資格、證件及企劃書格式,審議程序,申覆方式、考評、終止合約要件、合約格式。必要時,教育局可先訂定一份草案,舉辦公聽會,徵詢專家學者以及社
會大眾意見,使詴辦要點能夠更加周詳與完整。
(二)成立「公辦民營審議委員會」,負責申請案審理:
◆民間團體、私人公司、私立大學或教師申請經營公立學校,值得鼓勵;但為了保障學生
受教權益,專案小組負責把關工作,是相當必要的。這項工作應該交由一個客觀、超然的團體負責審議學校經營企劃書,也就是成立「公辦民營審議委員會」,委員會組成建議包括教育局代表、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民意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含教育學者、經濟學者、法律學者、公共行政學者、會計學者),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總額之二分之一;主要原因這項審議工作涉及到各行各業之專業判斷,因此專家學者不能太少;否則公信力會遭受質疑。
(三)加強公辦民營宣導及溝通,減少學校人員抗拒:
◆目前在美國所實施的公辦民營之作法,研究發現最大的阻力,來自於教師工會團體(union
of teachers)。因為教師要比以前花更多時間準備教學 、參加較多的在職進修活動 、而且也要接受較為嚴格的績效評估、教師工作比以往較無保障。所以如何化解教師疑慮、尋求教師們的支持,恐怕是一項很重要的課題。當然,教育局亦可參照美國特許學校模式,鼓勵一群有理念的教師提出學校經營企劃書,授權教師自己來經營學校。 (四)發行公辦民營說帖,尋求財主、人事、議會單位支持:
◆公辦民營的政策,不是完全教育局所能掌控的;它還涉及到財政單位、主計單位、人事
單位和議會等單位的意見。因此,除了進行面對面之溝通外,製成一份說帖,說明公辦民營的內容及價值,以尋求社會各界的支持,也是不失可行之途徑。 (五)評估現有民間承包項目成效,作為未來規劃參考:
◆目前台北市政府讓民間承包學校工作的項目主要有:營養午餐、夜間安全維護、環境清
潔維護等,可針對現有的外包項目之實施成效加以評估,作為未來擴大民間承包的依據。事實上,學校設備維護(電腦、影印機)、校外教學、學校導護;甚至教師在職進修,都可研擬民間承包之可行性。
◆總之:實施「公辦民營」是革新公立學校經營,提昇公立學校另類思考。就台北市現有
的環境及條件,是有其可行性;在最初階段,不妨採取詴辦性質,這對於教育改革具有指標和示範作用,是值得加以嘗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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