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配置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安全、科学、有效输血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三级综合性医院必须设置独立的输血科,二级综合性医院应设置相对独立或独立的血库,负责临床用血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医疗机构输血科或血库属于非营利技术保障服务部门,医院不得进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医院参照检验科等同类型科室,从医院经费中列支。
二、业务用房
(一)输血科
1、输血科业务用房独立,远离污染区,业务区与办公区分开,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人流、物流和卫生标准要求,有必要的消毒设施,储发血区域符合《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第三十八条要求。各区域间有明显的标识。
2、输血科业务用房应靠近病区和手术室,环境洁静、采光良好、空气流通、水电供应充足。
3、输血科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200㎡, 至少包括:贮血室、发血室(含血浆融化等洁净工作区)、交叉配血室、值班室,且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4、输血科开展输血前检验及其它输血相关业务的,应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业务用房。 (二)血库
1、血库业务用房应远离污染区,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人流、物流和卫生标准要求,有必要的消毒设施,储发血区域符合《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第三十八条要求。各区域间有明显的标识。
2、血库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60㎡,至少包括:贮血室、发血室(含血浆融化等洁净工作区)、交叉配血室,且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三、人员配备及要求
输血科至少配备专业技术人员6人,年供血量超过200万ml的,每增加100万ml至少增加2人。输血科开展供血服务以外其它技术服务的,应根据需要增加相应人员。
血库至少配备专(兼)职专业技术人员4人,年供血量超过100万ml的,每增加50万ml,增加1人。
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具备国家认定的卫生技术职称,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
(一)输血科依据用血量的大小不同,分别配备以下设备:
1、不少于2台的4℃贮血专用冰箱、-20℃以下低温贮血冰箱、2只血液转运箱;不少于1台血小板保存箱和血浆融化仪。
2、专用试剂保存冰箱1-2台,标本保存冰箱1-2台。
3、交叉配血专用离心机不少于2台,其他离心机根据需要配备。普通光学显微镜不少于2台、水浴箱1-2台、生物安全柜1台。
4、服务器1台,电脑和打印机、条码扫描仪不少于2台,医院输血科管理软件1套,与互联网联通的VPN设备一套,不小于1M带宽的独立网络环境,正版杀毒软件1套,传真机、专用直线电话各1台。
5、开展输血前检验业务和其它输血相关业务的,应具备与其业务功能相适应的设备。
(二)血库至少要配备以下设备:
1、至少1台4℃贮血专用冰箱和1台备用4℃贮血专用冰箱、1台低温贮血冰箱(-20℃以下)、2只血液转运箱。
2、不少于1台血浆融化仪或者其它可用于融浆的专用设施。
3、不少于1台交叉配血专用离心机、普通离心机、普通光学显微镜和水浴箱。
4、不少于1台专用试剂保存冰箱和不少于1台标本保存冰箱。
5、电脑和打印机、条码扫描仪1-2台,医院输血科(血库)管理软件1套,与互联网联通的VPN设备或软件,不小于1M带宽的独立网络环境,正版杀毒软件1套,传真机、专用直线电话各1台。
五、主要业务功能
1、拟订、提交用血计划,建立和保持与血站的信息沟通渠道,维持稳定的血液来源; 2、储备血液;
3、为临床提供输血技术服务,如交叉配血、血型鉴定等; 4、临床用血管理制度、规程的拟订、执行、检查与评价; 5、推广临床输血新技术,为临床提供输血业务技术指导; 6、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和科研; 7、临床输血相关法规和技术培训。
六、工作制度与操作规程
(一)工作制度,包括:
1、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2、临床用血申请和审批制度;
3、临床输血各岗位工作职责(包括临床科室输血职责在内);
4、输血科(血库)工作制度(至少应包括交接班制度、紧急输血制度、血液储存管理制度、血液出入库管理制度等); 5、输血前知情同意制度; 6、输血查对制度;
7、各种登记、记录管理和保存制度; 8、血液标本交接、留样、保存管理制度; 9、输血不良反应处理及回报制度; 10、差错登记、报告和处理制度; 11、血液报废审批与处理制度;
12、仪器设备采购、使用、维护、校准制度;
13、其它相关制度(如科研、计算机信息管理、档案保管、传染病信息登记和报告、污物处理、试剂管理、库房管理等)。 (二)操作规程,包括: 1、血液入库、储存、发放规程;
2、血型鉴定操作规程(ABO和RH血型); 3、血液交叉配血操作规程; 4、血浆融化操作规程; 5、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6、开展其它业务工作的输血科或血库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七、记录表单,包括:
1、临床输血申请单和临床用血审批单 2、血液出、入库记录
3、患者标本采集、接收、保存记录 4、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记录和报告单 5、贮血冰箱温度记录
6、设备使用、维护和校准记录 7、试剂发放和领取记录 8、血浆融化记录 9、血液报废登记记录 10、质量差错及处理记录 11、患者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 12、贮血冰箱清洁消毒记录 13、医疗废物处理记录 14、交接班记录
《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范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本规范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规范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科室设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 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承担辖区内临床用血储存任务的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或独立血库,履行储血点和输血科(血库)功能。 三、功能与任务
第七条 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 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 第八条 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承担储血点任务的输血科(血库)还应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第九条 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
第十条 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负责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临床输血疗效的评估,建立临床输血预警系统。
第十二条 及时向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
第十三条 做好无偿献血、互助献血、临床用血政策的宣传,并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建筑与设施
第十四条 输血科(血库)业务用房的使用面积应满足其功能和任务的需要,输血科不少于200m2,血库不少于80m2。 第十五条 业务用房应靠近病区和手术室,环境洁静、采光良好、空气流通,符合卫生学要求,应具备双路供电和畅通的通讯设施。
第十六条 输血科至少应设置储血室、配血室、发血室、值班室、办公室、洗涤室及库房;血库至少应设置储血室、配血室、发血室、值班室。各室布局、流程应合理。 第十七条 应有存放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等危险品的安全场所。
第十八条 消防、污水处理、医疗废物处理等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人员配置 第十九条 输血科(血库)人员的配备应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年用血量大于10000单位的,应至少配备8人,其中临床医学专业至少1人;年用血量在5000-10000单位的,应至少配备6人,有条件的应配备临床医学专业人员1名;用血量在5000单位以下的,至少配备4人;未设置输血科(血库)的,应由检验科指定专人负责输血工作。 第二十条 输血科(血库)人员应具有医学中等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经过临床输血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其中医学检验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卫生技术人员高、中、初级职称比例1:3:5为宜。
第二十一条 输血科主任应具有医学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临床医疗或医技工作五年以上,有丰富的临床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一定的管理能力,并能成为医院输血医学学科带头人。
血库主任应具有医学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临床医疗或医技工作三年以上,有临床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一定的管理能力。 六、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输血科(血库)业务工作的需要(见附件1)。
第二十三条 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