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02]29号 - 图文(4)

2019-08-03 11:39

项 目 境内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等值2000美元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 《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 3、银行存款证明或海关申报证明 审核原则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携出外汇的用途。 注意事项 1、《携带证》由各外汇指定银行支行及支行以上机构签发,如个人外汇在支行以下机构存储,需开《携带证》的,应由携带人持本人有效护照、存款证明等材料到该机构所属支行申领《携带证》,支行审核有关材料无误后签发《携带证》; 2、《携带证》如遗失,携带人应到原签发《携带证》的外汇指定银行开具证明文件,然后凭此文件及有关材料到该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向携带人出具核准件。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补办《携带证》,除此之外,一律不补; 3、外汇指定银行签发或外汇局核准签发《携带证》应保留护照、签证及相关材料复印件3年备查。 4、外汇指定银行应按季度将已签发的《携带证》第二联及所签发的《携带证》数量、金额统计数据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外汇局根据外汇指定银行《携带证》第二联及有关统计数据的报送情况,核发新《携带证》。 5、《携带证》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有效。 非居民一次出境携带等值5000美元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项 目 境内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外币现钞等值4000美元至等值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1. 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 《关于启用审核材料 书面申请 2、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 3、银行存款证明 审核原则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携出外汇的用途。 注意事项 由外汇指定银行签发《携带证》。携带人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及有关材料到该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外汇局审核护照、签证及有关材料无误后,在外汇指定银行签发的《携带证》上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及外汇局核准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 境内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外币现钞等值10000美元以上 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1、书面申请 2、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 3、银行存款证明 1、应由携带人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审核外汇来源和用途后,对确有必要的,向外汇指定银行出具核准件。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签发《携带证》。携带人持《携带证》到外汇局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及外汇局核准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 2、对一次性携带外币现钞等值10000美元以上出境的,应严格控制; 3、因公出国携带外币现钞,单笔超过等值10000美元以上现钞提取须经外汇局核准。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国际旅游 项 目 法规依据 出国游团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出国游个人零用费 问题的通知》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公布新加坡、泰国两国政府第二批指定旅行社名单1、组团社提供给旅游者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购汇单》(原件) 2、旅游者本人已经办妥有效签证的护照,如护照没有签证记录,应提供组团社出具给旅游者的团体旅游签证名单复印件 3、组团社提供给旅游者的此次出境的《中国公民出国旅审核材料 1、组团社申请兑换公函(详细列明团队编号、出境旅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金额) 2、组团社实际使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国3、组团社与境外机构签定的有关合同 4、组团社留存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购汇单》第一联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1、审核材料真实性和一致性; 1、组团社不再统一代旅游者2、组团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购买个人零用费,出境游客可持有关单证直接到授权银行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自行购买; 《出国旅游代办点名单》之内; 2、16人以上(含16人)的3、组织出国旅游的目的地是否公民自费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名单》; 4、组团社组织境内居民到在《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名单》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授权银行在为其办理售付汇时,除审核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须审核国家旅游局批准该项目文件的原件; 5、授权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个人因私供汇标准,按照兑换当日的外汇牌价,扣除组团社收取的人民币团费折合等值的外汇后,将剩余的外汇作为零用费售给旅游者; 旅游团队领队只供零用费,不供团费; 3、授权银行在办理兑换手续后,应在每本护照上作已换汇标识; 4、境外团费的收款人是否与与合同相符; 5、售汇应在出境前办理,事后不补办; 6、14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供汇标准减半。 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 符合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中国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 游团队名单表》复印件 6、授权银行应审核《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购汇单》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清楚,组团社的印章是否与银行预留印章相符。 国际旅游 项 目 港、澳游团费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港、澳游个人零用费 通知》 1、书面申请 2、组团社提供给旅游者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购汇单》 3、旅游者本人已经办妥的赴港、澳通行证 审核材料 1、组团社申请兑换公函(详细列明出境旅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金额) 2、组团社与境外机构签定的有关合同或港、澳旅行表 3、港澳主管部门批准港澳游的批件及名单 4、组团社留存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购汇单》第一联 审核原则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澳游。 3、授权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个人因私外汇牌价,扣除组团社收取的人民币团费折合等值的外汇后,将剩余的外汇作为零用费售给个人; 4、授权银行应审核《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购汇单》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清楚,组团社的印章是否与银行预留印章相符。 注意事项 1、组团社不再统一代旅游者购买个人零用费,出境旅授权银行自行购买; 2、16人以上(含16人)旅游团队导游只供零用费,不供团费; 3、授权银行在办理兑换手续后,应在每本通行证上作换汇标识; 4、境外团费收款人是否与合同相符; 5、售汇应在出境前办理,事后不补办; 6、14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供汇标准减半。 2、组团社是否有权办理港、游者可持有关单证直接到社提供的“团队行程计划”供汇标准,按照兑换当日的国际旅游 项 目 出国游核销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审核材料 1、加盖边防检查站出境或入境验讫章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2、售汇清单 审核原则 1、审核材料真实性和一致性; 2、组团社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交回加盖边防检查站验讫章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 3、组团社交回的《名单表》与实际出境人员是否相符。 注意事项 1、组团社交回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未加盖边检验讫章,或《名单表》与实际出境人员不符且未办理退还已购团费手续的,授权银行应停止为该组团社办理组织出境游团费购买业务,并将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通报; ? 核销期限为出境游团队入境后20个工作日内; ? 仅对组团社购买出境游团费部分进行核销。 付汇管理规定》 队名单表》 旅行社延迟支付团费 《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公布新加坡、泰国两国政府第二批指定旅行社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旅行社延迟购买团费时限为自游客购买个人零用费之日起四个月。对于四个月内未办理团费项下购付汇手续的,该笔团费的购汇额度自动取消。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专利权许可用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 《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专利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回执》 5、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7、税务凭证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中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名称的,可以“合营合同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月28日以前已经批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凡原规定需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一律改为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确认函中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原件;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的证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 5、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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