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基本概念大全(2)

2019-08-03 11:56

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此外,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也作了规定,该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71、〈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和若干统一实体规范:1、民国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强制许可原则。4、独立性原则。 72、〈专利合作条约〉主要内容是确立了“ 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 7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基本原则有:1、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74、《世界版权公约》的主要原则有: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74、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75、涉外合同之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称为合同之债。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合同之债是涉外合同之债,即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之债。

76、涉外合同之债的特征:1、具有涉外因素。2、确定合同涉外因素的标志是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营业地。3、这种合同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而涉及外国法律的适用。 77、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与同一论:是将合同关系的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只适用一个法律,还是将上述几方面加以分割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这就是通常所讲的“同一论“与”分割论“的对立。

78、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

79、意思自治的范围:对此历来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主张意思自治是绝对的,无限制的。另一种则主张意思自治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还价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法律。所谓有限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可归纳为以下三点:1、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只能在特定国家的任意法法规范围内进行,这里的“特定国家“是指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而不是特指法院地国家;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善意,不得存在规避法律的意图;3、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法律。意思自治的方式: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自治。80、意思自治的内容:1、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只能在特定国家的任意法法规范围内进行。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善意,不得存在规避法律的意图。3、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法律。

81、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常用的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主要有:1、合同订立地。2、合

同履行地。3、当事人国籍或住所。4、物之所在地。5、法院地或仲裁地。 82、最密切联系说: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83、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1、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法律的原则。2、最密切联系原则。3、某些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的原则。4、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 8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所在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进行进出口货物交易而订立的协议。 85、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两个:〈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8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 8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六种货物买卖关系:1、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4、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88、我国的保留声明: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2、〈公约〉只适用于缔约国。 89、《公约确定的冲突法原则》:

1、适用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并且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广泛的内容,所选择的法律可以适用合同的全部,也可以适用合同的一部分。可以变更已经选择的法律并且不受时间限制。

2、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3、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公约又规定在下列三种特殊情况下,买方营业地法将取代卖方营业地法作为合同准据法:(1)各当事人在买方营业地国家进行谈判并在该国订立合同。(2)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必须在买方营业地国家履行交货义务。(3)合同依主要由买方决定的条件订立和应买方发出的投标邀请而订立。4、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5、拍卖适用拍卖举行地国家的法律。6、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的货物买卖,适用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90、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反复使用可以确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习惯性行为规则。它即不是国家间缔结的条约,也不是某个国家的国内法,而是民间交易中的一些通例。只有合同当事人自愿采用我国司法、仲裁机构认可,才具有拘束力。

94、〈海商法〉第269条关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94、提单的三个法律职能: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付承运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9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我国的这一规定,与国际上的作法是一致的。

96、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原则:1、依许可人住所地法。2、依被许可人住所地法。3、意思自治原则。我国关于确定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1、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2、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97、侵权行为之债的含义: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并致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为侵权行为之债。国际系法中所讲的侵权行为之债,是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之债。 98、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过去一般是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近几年推定过失制和无过失责任制逐步发展起来。

99、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国际上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1、侵权行为地法。2、法院地法。3、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重叠适用。4、最密切联系原则。

100、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立法: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2、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101、关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大致有碰撞地的法律、法院地的法律、船旗国的法律。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使用船旗国的法律。我国海商法273条规定船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使用受李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102、对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船旗国法。

103、婚姻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对婚姻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各国采取以下冲突规则加以解决:1、依婚姻举行地法。婚姻实质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的基本含义是指婚姻举行地法律确认为有效的婚姻,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均应视为有效,婚姻举行地法律确认无效的婚姻,则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均应视为无效,婚姻实质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的法律渊源可以追溯到法则区别说。2、依属人法。3、混合制。混合制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2)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采取婚姻举行地法。104、婚姻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形式或必须经过的程序,对婚姻形式要件,各国法律规定是不同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民事登记方式。2、宗教方式。3、民事登记方式和宗教仪式方式均为合法婚姻方式。4、民俗方式。解决婚姻形式方面的法律冲突,各国通常采取以下冲突规则:(1)婚姻举行地法。(2)当事人本国法。(3)依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4)依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5)当事人本国法或婚姻举行地法。(6)领事婚姻。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仪式。105、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1、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般适用中国法律,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除上述人员外,均可与外国人结婚。2、我国境内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只要他们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持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即可办理婚姻登记。在我国申请登记结婚的外国人如果信仰宗教,可按所属宗教的教规举行宗教结婚仪式。

106、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1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外的婚姻包括: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和中国公民之间的婚姻。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婚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亦可适用属人法,还要以按中国法律规定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举行领事婚姻。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外的婚姻。

107、我国承认领事婚姻,承认依据条约、按照国际惯例和在互惠条件下本国使领馆为国外的本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举行婚姻仪式的法律效力。对不实行领事婚姻罐的国家、我国实行对等原则,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不得举办领事婚姻,亦不准该国使领馆在我国举办领事婚姻。

108、对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确立了以下冲突原则加以解决:1、属人法。2、行为地法。3、多元化准据法。

109、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各国主要采用以下冲突规则:1、意思自治原则。2、属人法。3、最密切联系的法律。4、准据法适用时的不变原则和可变原则。

110、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各国大都主张适用收养成立地法。对收养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各国主要规定如下:1、法院地法。2、收养人属人法。3、被收养人属人法。4、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属人法。

111、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的原则:1、以住所或居所为标志的管辖原则。2、以国籍为主,住所或居所为辅确定管辖权原则。112、对离婚法律冲突,各国通常采取以下冲突原则:1、法院地法。2、属人法。3、选择或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

113、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法语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言要求离婚的,应向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4、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但下述情况例:(1)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4、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规定,对离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我国法律。

115、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1、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2、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3、领事离婚制度。

116、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冲突原则:1、同一制。同一制又称单一制,是指全部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其所处何地,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


国际私法基本概念大全(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国家税收简答题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