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基本概念大全(3)

2019-08-03 11:56

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由于各国法律对属人法的不同规定,在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时又分两种情况: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和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2、区别制。区别制又称分割制:是指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采用区别制的国家一般对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3、遗产所在地法。这是一个古老的冲突规则。这人规则除极少数国家如乌拉圭等国外,其他国家都不采用。117、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1、中国公民继承在国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4、〈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18、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1、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确定准据法,也就是在确定遗嘱方式准据法时采用区别制。2、不分动产与不动产统一适用有关的法律适用原则即确定遗嘱方式准据法时采用单一制,多数采用单一制的国家在确定遗嘱方式准据法时,不分动产与不动产,统一适用立遗嘱人本国法或立遗嘱地法。119、遗嘱实质要件的准据法的确定,各国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遗嘱实质要件依立遗嘱人的本国法。2、遗嘱实质要件依立遗嘱人住所地法。3、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4、立遗嘱人在一定范围内指定所适用的法律。中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适用可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120、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各国法律都规定归国家所有,但是,国家以什么名义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各国的法律规定都是不同的。1、国家法定继承主义。2、国家先占取得主义。

121、我国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无人继承财产归中国国家所有,但是,如果中国与被继承人本国缔结有双边条约或者双方共同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无人继承财产有不同规定的,需要承担条约义务的,才会将该项财产交归被继承人的所属国。

122、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把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专门程序称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把规定涉外民事

诉讼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称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

124、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

125、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指依内国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在内国能否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在何等程度上受到司法保护的状况。关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目前形成以下为各国普遍承认的制度:1、国民待遇制度: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2、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规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的财物作为担保。3、外国人的诉讼能力。包括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两方面的内容。4、诉讼代理:外国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

127、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128、司法管辖的豁免权的内容包括:1、司法管辖的豁免。2、诉讼程序的豁免。3、强制执行的豁免。129、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下上形成了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大陈营:1、绝对豁免原则。2、限制豁免原则。

130、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1、属人管辖原则。2、属地管辖原则。3、协议管辖原则。4、平行管辖原则。5、专属管辖原则。6、几种具体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1)船舶案件的管辖权。(2)海难救助案件。(3)继承案件。

131、造成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原因有:1、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冲突。2、平行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冲突。3、一事两诉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经常发生,有的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分别或先后在几个国家法院起诉,而一些国家也承认和采用一事两诉,如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家。4、择地行诉。132、解决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冲突的途径有:1、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和双边条约防止管辖冲突。2、通过国内立法解决管辖权冲突。133、我国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1、我国签订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2、我国国内立法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1]、属地管辖原则。[2]、专属管辖原则。[3]、协议管辖原则。402——405页

135、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法语,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136、两国之间进行司法协助是以条约和互惠为依据的。137、我国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1、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2、调查取证。3、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4、相互提供民商事诉讼所需的有关立法或判例的情报等其他诉讼程序方面的合作。

138、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到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裁定需要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或由外国法院依据该国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执行。139、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是:1、在对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审查的基础上,认为该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者有到惠关系。2、该判决在请求国已发生法律效力。3、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上述条件的,以裁定方式承认其效力。

140、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据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的种类: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2、仲裁协议书。3、能证明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仲裁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1、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2、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3、仲裁规则。4、仲裁裁决的效力。

143、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合同无效或终止时,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144、仲裁程序一般由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加以规定,主要包括:1、仲裁申请的提出和受理。2、仲裁员的选定。3、仲裁庭组成。4、案件的审理。5、仲裁中的调解。6、仲裁裁决的作出和执行。7、仲裁费用的分担和给付等内容。

145、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据此规定,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存在两种情

况:1、与我国有条约关系国家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按条约规定办理。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2、与我国无条约关系国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由申请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按互惠原则办理。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我国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我国的仲裁裁决如需在与我国无条约关系的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只能按执行地国家国内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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