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3)

2019-08-03 12:00

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和超占土地完善手续等。

第二十四条 已批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的类型及审批程序

已批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是指因城镇规划调整和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将原批准使用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

本细则施行之前,未经批准将原批准使用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实际用作经营性用途(以工商登记为准),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可按本章规定办理;

本细则施行之后申请将原批准使用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在符合“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按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办理。

(一)供地方式:

1.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加油站等经营性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可以集体自用方式供地,无需补交地价款;

2.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已批集体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根据省府令第100号规定,要求将建筑物作价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捆绑,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招拍挂出让方式,到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后改为经营性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要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合同》的约定办理,经市政府批准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4、以有偿使用(协议或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经市政府批准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详见附件1《东莞市“三旧”改造用地改变用途并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

5.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在土地使用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可申请以协议出让的方式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详见附件2《东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转让)手续程序及办证税费标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并转让的,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审批程序:

1. 申请人持所需资料先向镇街“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镇街“三

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函告方式征求市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等职能部门意见。

3. 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意见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同意申请的意见。

4. 申请人持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依法接受市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理后,分别前往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前往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说明》或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凭证》,前往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合格证明文件。

5. 申请人持所需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其中:无须入市交易的,凭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出具的意见,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报市政府审批;按规定必须入市交易的,凭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出具的意见,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二十五条 单宗项目拆建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

单宗项目因自身发展需要申请提高容积率的,在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情况下,可按本章规定办理。

(一)按用途分类:

1.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生产性工业用地因增资扩产需要申请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调整土地出让金、建设配套设施费,按本章规定办理。

2. 在符合“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经营性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的,按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办理。

(二)生产性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审批程序: 1. 到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2. 凭《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重新核发土地使用证。其中: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重新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的,土地使用者应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变更或重新签订流转出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 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的类型及审批程序

为明晰土地权属,在不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以及不进行加建、改建、扩建的前提下,根据本身意愿和政策的适用性,“三来一补”企业转为在莞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等转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整合原有土地资产、组建企业集团或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含拟上市公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企业以及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其他情形的转型企业,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取得原已实际使用的已批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供地方式:

1. 原个体工商户、“三来一补”企业、民营、外资或国企等以挂靠村集体名义使用已批集体建设用地(即土地权利人登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成立在莞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可申请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商品住宅用地除外)。

2. 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行政部门等使用已批集体建设用地(即土地权利人登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前提下,可先完善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再申请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 原个体工商户、“三来一补”企业、民营、外资或国企等以挂靠村集体名义使用已批集体建设用地(即土地权利人登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成立在莞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申请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建成时间不同区别办理:2006年8月31日之前建成的项目,先完善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再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完善用地手续;之后建成的,建筑物作价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公开交易。

4. 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由转型企业作为受让人在市土地交易中心通过鉴证交易的方式补办出让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相关税费,取得实际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详见附件2《东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转让)手续程序及办证税费标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属转制企业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二)办理程序:

1. 无须入市交易的,申请单位先到镇街规划管理所提出申请,签署承诺书后,由市城建规划局(或委托镇街规划管理所)出具规划意见;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变更申请,报市政府审批。

2. 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以转让方式明晰土地产权,须入市鉴证交易。由原土地权利人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转让申请;审查通过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市国土资源局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后报市政府审批,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申请人持所需资料在市土地交易中心以鉴证交易的方式补办出让手续(详见附件2《东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转让)手续程序及办证税费标准》),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七条 超占土地完善手续的类型及审批程序

(一)超占土地是指建设项目超出原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占用土地。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超占土地可按本条款办理:

1. 超占土地已实际使用;

2. 超占土地与原批准土地属于同一项目宗地,不可分割;

3. 超占土地与原批准用地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一致,土地用途一致,实际土地使用者一致;

4. 超占土地的面积不能大于原批准土地的10%,否则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作个案处理。

(二)审批程序:

1.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向市城建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2. 接受违法用地处理后,凭《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补办超占土地用地手续。

3. 超占土地范围内的已建房屋,按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的政策补办房屋产权手续。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优先审批政策

对“三旧”改造项目,各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容积率奖励政策

经科学论证和专业审查,在满足市政公共设施、公共空间的用地安排,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以提出提高容积率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具体要求,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经费保障政策

“三旧”改造规划的编制经费,由组织编制单位予以保证,允许纳入“三旧”改造成本,在改造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改造用地指标政策

“三旧”成片拆迁改造中,建设用地改造为农用地的,原建设用地可调整使用,并按改造为农用地面积的20%奖励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三旧”成片拆迁改造范围内涉及农地转用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市政府优先安排。属地镇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可申请配额不足的,由镇街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使用周转指标,再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79号)的有关规定向省申请周转指标。

第三十二条 用地报批政策

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直接办理确权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按照土地现状(建设用地)办理征收手续,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第三十三条 财政税费、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

(一)“三旧”成片拆迁改造的项目,待土地出让后,可由镇街向市财政申请返还“三旧”成片拆迁改造建设用地征缴属市收入部分的土地税费(详见附件3《东莞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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