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成片拆迁改造土地税费返还实施细则》)。
(二)镇街采用政府主导或引入社会资金参与的“三旧”成片拆迁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5元/平方米)后,余额全部归镇街,在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受让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由土地受让者按合同规定将土地出让金缴入国库,再由市财政拨付给镇街。镇街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使用。采用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镇街可从土地出让金中支付拆迁费用。
(三)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自行改造的“三旧”成片拆迁改造项目,按基准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5元/平方米)后,余额归村(社区),由市财政拨付给镇街,再由镇街拨付给村(社区)。村(社区)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专项用于包括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农村集体设施建设支出等。
(四)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三旧”成片拆迁改造项目,按基准地价缴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5元/平方米)后,市、镇、村按2:4:4比例分成。
(五)对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四条 “三旧”成片拆迁改造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镇街可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不高于60%、不低于3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镇街可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不高于60%、不低于30%的比例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包括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农村集体设施建设支出等(详见附件4《东莞市国有企业厂房搬迁和旧村改造土地出让纯收益返还流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成立“三旧”改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我市“三旧”改造中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对制度建设、组织领导、联合会审进行监督,确保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各镇街“三旧”改造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镇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不得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不得将未使用和不进行改造等不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按照“三旧”改造特殊政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手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每半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对“三旧”改造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总结材料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七条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骗取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纳入本细则办理的,撤销其用地手续。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纳入本细则办理的,撤销其用地手续,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旧村改造过程中隐瞒实际与他人合作的事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采取威逼、恐吓或其他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东莞市“三旧”改造用地改变用途并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
2. 东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转让)手续程序及办证税费标准 3. 东莞市“三旧”成片拆迁改造土地税费返还实施细则
4. 东莞市国有企业厂房搬迁和旧村改造土地出让纯收益返还流程 附件1:
东莞市“三旧”改造用地改变用途并以协议方式
办理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有关规定,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市场主体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改造。上述改造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适用范围
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该土地使用权人是指经批准有偿出让或行政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原土地使用者)申请自行改造;或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进行集中改造,改造方案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二、土地出让金标准
(一)非经营性改为经营性用途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第一类镇街为1000元/m2;第二类镇街为600元/ m2;第三类镇街为400元/ m2(以上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容积率为1的楼面地价)。
(二)商业改为商住用途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第一类镇街为500元/m2;第二类镇街为300元/ m2;第三类镇街为200元/ m2(以上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容积率为1的楼面地价)。
(三)不改变用途的经营性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一)执行。
(四)宗地补缴土地出让金由宗地所在镇街类别的楼面地价乘以宗地拟改造容积率所得。
三、镇街分类
根据全市地价水平,将全市各镇街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莞城、东城、万江、南城;第二类:虎门、厚街、长安、常平、寮步、石龙、塘厦、黄江、凤岗、樟木头、清溪、石碣、大岭山、大朗、桥头、沙田、横沥;第三类:望牛墩、麻涌、中堂、高埗、洪梅、道滘、谢岗、企石、石排、东坑、茶山。
四、收益分配
市政府为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实现多方共赢,营造良好改造效果,第一、二类镇街补缴土地出让金收益由市、镇街和村按2:4:4比例分配。第三类镇补缴土地出让金收益由市、镇和村按1:5:4比例分配。 附件2:
东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 (转让)手续程序及办证税费标准
根据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制定我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或转让手续具体程序及相关办证税费标准。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 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2. 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二)申请与受理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 申请书;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3.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 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 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四)审查和确定协议出让方案 1. 审查
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或通知)进行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2. 地价评估
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中介机构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
3.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4. 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 (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5. 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拟出让时间和应缴纳的出让金额等。
(五)出让方案报批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六)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