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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明确各级政府与部门对义务教育发展的责任,依据国家预算管理和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举办的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包括普通初中、完全中学中的初中部分、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村小(含教学点)纳入所隶属的乡镇中心小学统一管理。
第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资金由中央、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测算后通过转移支付及时下达到市(州)、县(市、区)。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应承担的资金足额安排,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再逐一落实到农村中小学校。各级财政在新机制运行前已经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能减少。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校预算必须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以县为主”,不得下放到乡镇,原由乡镇财政负担的农村中小学校经费部分,应上划到县级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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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的编制要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遵循实事求是的真实性原则、综合预算的完整性原则、准确细致的科学性原则、规范透明的公开性原则、以收定支的平衡性原则、轻重缓急的重点性原则、注重效益的绩效性原则。
第六条 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单位,非独立设置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学校统一编制。中心学校应协助、指导所辖学校编制预算并监督其加强资金管理,但不得挤占所辖学校的公用经费及摊派有关费用。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组织、预算编制、预算报表、预算报批、预算执行和预算考评等环节和内容。
第二章 预算组织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管理体制坚持“以县为主”的原则,在省、市(州)级政府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在不改变学校经费使用权的前提下,实行“校财局管”的资金管理模式。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切实履行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责任,按省级政府确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经费,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按《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把各项政府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金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制定具体措施,管好用好农村义务教育资金,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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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视情况采取预拨资金等办法,保证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基本情况,向薄弱学校倾斜,保证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审核汇总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包括: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议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部门;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表;加强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收支,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编制收入预算时,要突出财政供给的主渠道地位,遵循稳健性原则。收入来源要可靠、稳定,实事求是,不重报、不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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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虚报。对于不具备经常性的部分其他收入(如捐赠收入),在编制预算时应在上年度收入数基础上剔除一次性收入后编制。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基本支出划分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三部分,公用支出又分为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两部分。
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的预算原则上采用定员定额法编制,即根据规定的分类定额标准和核实的单位人员情况,测算出本校人员支出的建议数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的建议数。
日常公用支出预算采用定员定额法,原则上,应按在校学生数和现行省政府确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计算。在编制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预算时,应主要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基本需求;要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支出。
专项公用支出预算,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以满足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为目标,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各预算单位上报的专项公用支出预算建议数进行科学论证和合理排序,统筹确定全县农村中小学专项公用支出预算建议数报同级财政部门。
项目支出可采用零基预算法来编制,即编制预算时不再考虑上年度的项目支出基数,而是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从零开始每年确定一次,重新测算项目支出需求。
学校应根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事业发展的需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优先保障学校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维持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然后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各项事业发展所需的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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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预算编制的组成部分。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在编制农村中小学校项目支出预算过程中,凡纳入当地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由预算编制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并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农村中小学校填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表》,作为年度预算草案的一部分,按规定程序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预算报表
第十七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报表体系分为预算基表和预算综合报表,基表由基本情况表、收支预算表和政府采购项目表3张报表组成。综合报表在基表的基础上自动生成,包括农村中小学收支预算总表、农村中小学支出预算明细表、农村中小政府采购汇总表、农村中小学基本情况汇总表等4张报表。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编制完毕后,应撰写预算编制说明,与预算报表一并上报。预算编制说明,应简明扼要地介绍学校预算年度的基本情况、预算收支情况,分析预算年度的主要收支变化及其因素,说明预算年度收支预算安排的基本思路和所遵循的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九条 预算基表的表样及填报项目说明附后(附表1—附表3)。
第二十条 自动生成的综合报表须由学校领导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第四章 预算报批
第二十一条 根据我省实际,农村中小学作为县级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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