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的二级预算单位,参照现行的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采用“二上二下”的报批流程。
第二十二条 “一上”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编报预算建议数。根据县级财政部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农村中小学开始编制年度预算建议草案,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部门汇编成部门预算建议数,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提供与预算编制相关的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如涉及基本支出核定的编制人数和实有人数,增人增支的文件,必保项目的文件依据等。
第二十三条 “一下”指县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部门上报的预算建议数,结合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编制县本级财政预算初步草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经批准下达预算控制数。中小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学校“一上”阶段编报的预算建议,在校长的主持下,根据学校年度工作任务与目标责任制,本着“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和轻重缓急的原则认真对预算进行修改和调整。“二上”阶段的上报数不能超过预算控制数。
第二十四条 “二上”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预算草案。教育行政部门将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分配下达到所属各中小学校,安排布置各学校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各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结合“一上”阶段编报的预算建议数,编制预算草案,按规定时间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学校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编成教育部门预算草案,报关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二下”指县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送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县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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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及时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复年度预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年度预算批复的15日内,正式批复到各学校。同时,具有汇总编制预算职能的中学或中心学校应在接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预算批复10日之内将所属学校的预算以文字形式正式下达到校。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村中小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各种非税收入上缴县财政专户,各种支出按批复的预算申请拨款和适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农村中小学校应视预算资金用途提出预算执行计划,填报《学校用款计划申请表》(附表4)。各类支出按程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人员支出中的教职工工资和各种社会保险资金,由县级财政按原教师工资支付渠道按月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账户;其他人员经费支出,如教职工福利、临时工、代课教师等人员性支出,原则上按日常公用支出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中的有关项目,实行银行统发办法的农村地区可直接通过银行发放到教师的个人银行账户;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按日常公用支出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日常公用支出采取申请拨款的办法,由农村中小学校提前一周提出支出计划,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县级财政部门(国库收付中心)申请拨款。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核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农村中小学校。
第三十条 专项公用支出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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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采购,并办理支出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支出实行专款专用,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办法,资金由县级国库收付中心集中办理,统一支付给供货单位(或劳务供应商)和施工单位,不能实行采购采购的,比照日常公用支出的程序办理报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农村中小学校应按规定报送《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报表》(附表5),原则上每季度报送一次。通过计算累计已拨款数占年初预算的百分比来分析预算执行率,以便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了解中小学预算执行具体情况,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农村中小学应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但出现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农村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农村中小学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第三十四条 农村中小学的年度决算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预算执行结果、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原则上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算的单位或学校,须按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农村中小学年度决算。决算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全面、准确,编报及时,不得估列代编,不得漏报、瞒报,虚列支出。
编制农村中小学年度决算之前,要做好的基础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及时清理预算执行情况,核对年度预算数和拨款数;清理各项收支款项,按照年度预算批复,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入账,凡应缴财政专户的资金要在年终前足额缴存,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和核算科目如实列支;清理各项往来款,各项暂存、暂付、借入、借出款等往来款项,年终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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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完毕;清查各项财产物资,农村中小学应对全部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当年通过政府采购的图书、设备等资产要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六章 预算考评
第三十五条 农村中小学校预算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支出项目实施内容、资金管理效率、公共或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三十六条 绩效考评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级实施。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值、评价工作程序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研究制定。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教育经费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农村中小学校校长当对学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农村中小学校校长、财务人员对财务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扎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确保落实和管理好各项资金。市(州)、县(市、区)教育内审部门要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开展内部审计,检查和审计的结果将作为农村中小学校校长及相关人员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省里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纳入对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教育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加强对各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资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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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经费的地区,将采取相应手段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级分担资金不到位,套取上级财政资金的,截留、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工作失职造成失误并导致资金损失浪费的责任人或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损失的责任人移交监察部门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州)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全省各级政府举办的城市义务教育中小学参照本办法执行。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承担义务教育职能并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经费的,应参照本办法编制预算,其学生和农村义务教育保障补助经费必须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总预算中得到体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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