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R5002-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经常性安全检查和年度检查工作;
(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事故隐患的整治;
(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救援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 (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协助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
(十一)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八条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二)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 (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记录;
(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
(六)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第九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产品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的高耗能压力容器能效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相关能耗的规定。
进口二手压力容器应当满足我国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并且在压力容器离岸前经过我国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进口手续。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
第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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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二)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四)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五)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运行记录规定;
(六)压力容器经常性安全检查、年度检查和隐患整治规定; (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检和实施规定; (八)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规定;
(九)压力容器设计、采购、安装、改造、维修、报废等管理规定; (十)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十一)贯彻执行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并且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一)使用超高压容器的;
(二)使用易爆、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以上或者液化气体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三)使用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105MPa·L的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四)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和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各自总数5台以上(含5台)的;
(五)使用100台以上(含100台)压力容器的。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适时演练并记录:
(一)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和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各自总数5台以下的;
(二)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Ⅰ、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第十五条 使用10台以下Ⅰ、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可以聘用具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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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安全管理,但是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责任仍然是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条件的使用单位,其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同时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登记证》;
(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
(四)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五)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记录; (六)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
(七)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八)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定期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合格标志粘贴在《使用登记证》上,并且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压力容器。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发生以下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者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衬里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三)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的情况;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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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五)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六)过量充装;
(七)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八)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九)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介质压力和温度明显上升;
(十)其他异常情况。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协助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简单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第1.4条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章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改造、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作为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当移动式压力容器本体改作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由具有改造后的压力容器相应许可级别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技术文件; (二)由具有相应制造许可资质的制造单位按照设计确定的改造要求进行改造; (三)改造后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结构和强度应当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四)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
第三章 使用登记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下列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含地级市、州、盟)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三)《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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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压力容器,由承担安全责任主体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五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六条 《使用登记证》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
(三)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四)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五)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
(六)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 (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八)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名录或者证书的复印件。
使用单位为租赁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 新压力容器出厂1年后才投入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一)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对准予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三)需要对压力容器现场进行核查的,其核查的时间除外。 能够当场办理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办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时,应当按照《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件C)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并且将压力容器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