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R5002-2010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3)

2019-08-03 12: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5002-2010

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登记机关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同时核发记录制造信息和使用登记信息的“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

第三十条 制造资料齐全的新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对口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但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或者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缩短检验周期的除外。首次检验的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按有关要求确定,登记机关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审核。需要延期进行首次检验的成套装置,其首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应当经过设计单位的同意。首次检验后的定期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压力容器改造、长期停用、移装、过户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第二十八条办理变更登记。

压力容器的变更登记,原有的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第三十二条 压力容器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施工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停用2年以上的还应当进行耐压试验。经过检验允许使用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四条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压力容器,移装后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且进行耐压试验。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五条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压力容器的,移装后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且进行耐压试验。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件D)。

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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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重新填写的新《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六条 压力容器需要过户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登记资料全部移交压力容器新使用单位。

第三十七条 压力容器过户但是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压力容器过户并且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按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压力容器过户并且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按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八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更名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变更的证明材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到登记机关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九条 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一)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三)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四)无技术资料和产品铭牌的;

(五)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使用单位已经更名的除外); (六)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七)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 (八)存在危及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隐患的。

其中(七)、(八)项在通过改造维修消除隐患后,可申请变更登记。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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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存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压力容器产品铭牌上或者其他可见部位。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应当随车携带。

第四章 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及时消除。

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其中移动式压力容器中的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氧舱等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要求进行年度检验可以不单独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的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齐全有效;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设计文件、竣工图样、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证书以及安装、改造、维修资料等是否完整;

(三)《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是否与实际相符; (四)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压力容器运行记录、充装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六)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七)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是否齐全,上次检验、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

(八)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九)压力容器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 (十)压力容器事故情况记录。

第四十四条 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及运行状况的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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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压力容器的产品铭牌、漆色、标志及喷涂的使用登记证编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接头等是否有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损伤等;

(三)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 (四)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五)检漏孔、信号孔有无漏液、漏气,检漏孔是否畅通;

(六)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

(七)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

(八)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 (九)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等现象; (十)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十一)监控使用的压力容器,监控措施执行情况有无异常; (十二)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长管拖车与管束式集装箱年度检查附加要求见附件E。 非金属压力容器年度检查附加要求见附件F。

第四十五条 安全附件的检查包括对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安全阀的检查和校验。安全附件年度检查的具体项目、内容和要求见附件G

第四十六条 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报告(报告格式参见附件H),提出以下结论:

(一)允许运行,系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

(二)监督运行,系指发现一般缺陷,经过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结论中应当注明监督运行需解决的问题及其完成期限;

(三)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如果问题解决并且经过确认后,可以允许恢复运行;

(四)停止运行,系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情况,应当停止运行或者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做进一步检验。

年度检查由使用单位自行实施时,其年度检查报告应当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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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压力容器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对以下压力容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重点监控设备、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对不能按本规则要求履行压力容器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使用单位应当增加现场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单位的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一)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较高的管理水平的;

(三)建立健全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进行演练的; (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运行良好,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日常维护保养和经常性安全检查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下次年度检查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进行;对导致压力容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使用单位、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的;

(二)未建立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和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经常性安全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维修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的; (六)未按规定申报定期检验的;

(七)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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