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具有以下特征:
(1)工资的产生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2)工资标准的确定依据是劳动法、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约定。 (3)工资的形式及支付方式是法定的。
(4)工资体现了国家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双重属性。 二、工资的形式及构成P18 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年薪。
常见的工资构成单元有: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第二节 最低工资制度
一、最低工资的概念及特点P184
最低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有以下法律特征:
(1)最低工资的保障范围是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2)最低工资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法定标准。 (3)最低工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最低标准。
二、最低工资的确定P186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三、最低工资的计算P188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以下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4)用人单位透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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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上述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节 工资保障制度
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P190
第四节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P193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具有以下特点:
(l)工资集体协商是通过法定的程序确定劳动者一方工资水平的方式。 (2)工资集体协议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监督。
(3)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工资集体协议,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概述
一、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P198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职业安全卫生,我国过去称为“劳动保护”,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2)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3)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P202 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P204 三、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P205
第二节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 一、概念P211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建立的的基准制度。
第三节 劳动卫生基准制度
劳动卫生基准制度:又称为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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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一、概念P217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P218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P220
第九章 社会保险法
第一节 社会保险的概念P223 第二节 养老保险的概念P230
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节 医疗保险的概念P35 第四节 工伤保险的概念P239 第五节 失业保险的概念P246 第六节 生育保险的概念P251
第十章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P261
第十一章 劳动法律责任 第一节 劳动法律责任概述
劳动法律责任形式P262
违反劳动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违反劳动法的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向违法行为相对人以给付一定财产、作出一定行为等履行债务的方式恢复其特定权益的法律责任。表现为赔偿损失、经济补偿、补缴保险费、强制继续履行合同、停止侵权行为、提供安全卫生条件等多种形式。
(2)违反劳动法的行政责任是违法行业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方式予以追究的法律责任。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3)违反劳动法的刑事责任,即犯罪主体依据刑法规定必须承受刑事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凡是违反劳动法的严重程度达到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劳动争议的概念P277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劳动争议按照争议标的不同,可以分为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劳动争议按照争议按照争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别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P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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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3月、2006年4月、2010年9月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目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有: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之间发生的争议。 (5)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6)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7)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8)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
(9)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主要有: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人民法院。
(4)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节 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P284 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种类: (1)协商程序。 (2)调解程序。 (3)仲裁程序。 (4)诉讼程序。
仲裁是法定的必经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前置。
第五节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P292
我国《劳动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第55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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