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1、生产技术科、安全等部门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委托书)和会议制度进行。通过会议的业务联系,应有详实的会议纪要。
2、设计或其它部门需要地测组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总工程师签字。地测组应按以下规定时间提交: (1)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等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设计前三至五年通知地测组,地测资料应在设计前半年交付。
(2)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测组,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3)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采面掘出来后五天内交付。
(4)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测组,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内交付。
(5)零星工程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须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6)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向地测组提供设计图,并在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地测组有足够的测量时间。 3、地测组与施工单位的业务联系:
(1)地测组必须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2)各类巷道开口,需提前三天填写委托书,通知地测组准备资料,以便按要求放线。停头或复工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地测组,地测组应及时准备测定停头位臵,并填绘在图纸上。 (3)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各类巷道的中、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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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遇有损坏或疑问时,应及时通知地测组进行检校。 (4)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和超前钻探时,施工单位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测组应随时把获得的情况通知施工和有关单位。
(5)当掘进巷道将要透巷或进入危险区前,地测组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通知单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距离规定如下。
①贯通工程两工作面间的距离在岩巷中剩下20米,煤巷中剩下40米(快速掘进应于贯通前两天),在剩余20m时坚持每天下发贯通通知单;
②距积水实际边界20米,必须超前探放水; ③石门掘进距煤层10米。
4、地测组与回采单位的业务联系:
(1)地测组必须向回采部门提供回采地质说面书,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
(2)回采工作面的进度,应由回采单位配合地测组按规定进行测量,并以地测组的数字为准。
(3)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时应以地测数字为准,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4)对回采工作面的各种停采线,由地测组依据设计在现场标定出来,其他人不得擅自更改。
5、地测组必须切实做好采掘工作面的地质和水害的预报及探放水工作:
(1)根据年度计划,结合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地质及水害因素,提出地质及水害分析预报和预测图,做到每年、季、月都有预报,要逐月进行检查并及时验证其预报的准确性。 (2)分析、研究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含水层,底板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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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存高压岩溶或裂隙含水层以及断层带的富(导)水性等特征,预测有突水可能的危险区,及时提出预防措施和建议。 (3)查明积水老硐、老塘和废弃井巷,并在采掘工程图上标明积水老空区的警戒线。当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时,必须向有关部门发送通知单超前探放水,在保证积水已放净后,才允许继续采掘。
(4)查明开采水平以上受采动影响范围内的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岩性特征、水位、水量、水质等情况。
(5)查明采掘范围内所有穿越煤层顶、底板富含水层的钻孔,核查其封孔报告书或封孔资料,并建立台账。在采掘工作面与钻孔相遇前,(距离不小于20米)应向有关部门发送通知单,提前做好防突水措施。
(6)做好雨季三防工作,在雨季到来前应对地表季节性河床、山沟及河谷区、露头小井、地表裂隙等进行全面检查,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治地面水灌入。
6、地测组应做好业务保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以及《煤矿测量规程》等规程中有关地质测量方面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之处,应以以上各规程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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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隐患排查制度
1、严格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测量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做好本专业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科、安全科、各区队、调度室等部门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水害预测,对本月施工的逐头、逐面的水情、水害分析排查,研究矿井、采区、工作面防治水方案及措施并对上月水害预测评价效果进行总结。
3、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一次井下水害隐患排查,检查出的问题按“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
4、对矿井涌水适时进行观测,每月组织三次井下测水,并对井下水文钻孔进行观测。
5、对有水害威胁的地段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有突水危险时采取相关措施,确认无危险并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具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或泄水系统)后,方可进行生产及施工,坚持临时预报、月预报和年报制度,不定期对预报内容矿有关单位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检查。
6、在有突水危险的地方,应设臵水患检测及通讯联络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突水征兆和制定处理对策。
7、要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臵安全出口,并规定避灾路线,设臵路标,并且要让全体井下职工都能熟悉它,以便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发生。
8、井下防治水及测水设施,未经矿总工程师同意,不得随意拆除或破坏。
9、沿老空区掘进巷道时,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门的探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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