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谈判,可以协商。规范发展民间组织,形成在党领导下的协商对话机制,远比非理性的个体行为要规范得多、好得多。在社会矛盾尚没有可能转化为政治矛盾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发展民间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不仅有利于协调具体利益关系,而且还有利于化解社会危机因素、保持社会稳定,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
3.2在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保护中有特殊作用
在改革发展中,我国出现了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广大农村人口、农民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群体。弱势群体利益保护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公平、公正的焦点。能否妥善地解决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保护,既是推进政府转型的重大任务,又是发展民间组织的现实需求。如何把政府的作用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形成合力,把弱势群体的问题解决得好一些,对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近年来,劳资关系的失衡开始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无论是农民工工资的拖欠,还是频发的矿难,都反映了某些基层工会在维护职工具体利益中的角色缺位问题。目前我国农民工已经达到1.4亿人,而且规模将不断扩大。民间组织(例如农民工工会)可以在平衡劳资关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3有助于改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在当前改革和发展的全局与局部利益的博弈中,发展民间组织,有助于提高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更好地推进公共治理社会化;民间组织还可以作为一条重要的纽带,在其服务的社会基层民众与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加强沟通和相互了解,为人们参与社会管理和增强民主意识提供渠道。 3.4是与政府、企业并列的三大社会支柱之一
民间组织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和谐社会的建设,我国的民间组织将在环境保护、扶贫开发、艾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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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防治、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慈善救助等社会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里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些专家指出,如果把我国目前的民间组织数量从20余万家上升到40余万家,每个组织解决5个人就业,就可以解决200余万人的就业问题。有的专家认为,民间组织还可以创造一个网络,提升社会诚信、社会准则等社会资本,从而提升整个国家的软实力。
3.5有利于我国进一步融入全球化进程
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按照国际惯例,越来越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需要民间组织的参与。民间组织往往可以在国家、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力所不及的领域发挥积极作用。目前,我国的民间组织在参与国际事务方面还有很大的局限性,比如在反倾销案件中,我国的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发挥作用相当有限。因此,利用民间组织来有效地开辟国际市场,保护我国公民和企业在全球化过程中的利益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任务。
3.6可承担政府改革后的部分职能
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国政府正在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逐步把一些社会管理职能交给非营利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非营利组织形成了连接企业、个人和政府的桥梁,承担“无限政府”所不应承担的职能。另外,发展非营利组织,就在国家与分散的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了一个中介力量,一方面,社会组织能够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下情上达;另一方面也能以桥梁纽带身份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上情下达,还能进行不同群体的利益协调和对话。在此,非营利组织起到政府和社会成员矛盾缓冲带的作用,为人们的利益表达提供了多种渠道与合法的表达方式。这样,可以减少社会成员的失范行为和对抗性的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
4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艰难处境及其还处在发展起步阶段的过渡性或转型期的特征:一方面,大量的非营利组织还很难真正成为独立于政府的自治组织,尤其进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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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登记体系的非营利组织,许多还保留着政府或事业单位的色彩;而一些具有独立性的社会自发组织,被排除在法律体系之外,生存空间受限。另一方面,管理和社会监督机制很不健全,存在较严重的非营利组织的营利行为,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度。具体来说,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4.1资源不足
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资金严重不足,无法开展正常的活动,也有一些组织为了维持生存发展,在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与其自身业务不相干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在人力资源方面,很多自下而上的非营利组织则没有或几乎没有固定的人才渠道,定员和编制极为有限,主要依靠志愿者开展活动,这导致了普遍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科学、家长制等问题。 4.2能力不足
资金、人才等资源不足之所以制约组织的发展,除了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度环境与社会文化方面的限制之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非营利组织自身的能力不足。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来说规模比较小,资金筹措能力比较低,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也就比较弱,加上组织管理不规范、不透明、不民主,又缺乏评估和社会监督,使得它们难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普遍的社会公信,不能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能力不足的背后是缺少具有创新能力的领导人。 4.3发展不平衡
这表现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不同领域之间,呈现巨大的差距。
4.4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认知程度还比较低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有了很大发展,但其规模、总量都处于较低水平。如法国每万人拥有非营利组织数已超过110个、日本近100个、美国超过50个、阿根廷超过25个、新加坡达到14.5个、巴西为13个。这些数字说明我国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认知程度还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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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法律环境不完善
就整个大环境而言,现有的规范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三大条例,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均是行政法规,尚没有全国人大通过的相关法律,发展非营利组织的法律环境需进一步完善。 4.6结构布局不合理
一是非营利组织主要局限在城区,郊县的非营利组织发展缓慢。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向教育和卫生行业集中的倾向,而在公益性的行业如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等领域数量偏少。 5 发展非营利组织的建议
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积极扶持和培育非营利组织,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在各类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应该成为政府的重要政策选择。要用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用国家立法明确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用以人为本的理念改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环境;要重点培育基层民间组织和公益性组织,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律与诚信建设,不断提高非营利组织的内部管理水平。 5.1提高对新形势下发展和规范民间组织意义的认识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的新阶段,加强社会事业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对各类民间组织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伴随着政府职能转变,也要求民间组织在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发展和规范民间组织,既有很强的客观需求,又有现实的可能性。我们要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民间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发展和规范民间组织的重要性,把民间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列入党和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采取措施促进民间组织发展,并依法加强对其管理和监督。
5.2建立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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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关于民间组织的立法,仅限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些政策未在法规中体现,增加了依法登记管理的难度。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是行政许可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的要求很高。因此需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理论研究,加快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步伐,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适宜的法律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旨在明确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保护非营利组织的自主权利和创新能力,鼓励社会、个人和企业的捐助,确保非营利组织运行的透明度、资金管理的安全和有效性,保护捐助方的权益,维护非营利组织的信用,要抓紧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民间组织法”或“非营利组织法”,将促进民间组织发展和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5.3探讨架构有效的管理工作机制
制订并落实好非营利组织的宏观发展规划,逐步建立起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主管单位监督指导、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登记管理机关要与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真正发挥管理效能,形成高效、有力的管理监督体制。加强民间组织依法登记制度,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外,所有民间组织都必须依法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对于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民间组织要严禁成立。同时,要摸索建立一套科学的非营利组织评估体系,对非营利组织及其活动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为分类指导非营利组织创造条件。完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年检办法,通过年检办法的实施,摸索出一套规范、适用、方便的年检制度。尽快出台关于扶持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意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宣传,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针对近些年来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境外某些民间组织进入我国从事渗透颠覆活动的新情况,要切实加强涉外民间组织的管理,完善监控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5.4引导发挥公民的积极参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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