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和谐社会与非营利组织发展(3)

2019-08-03 12:58

社会的现代化的本质是要实现人的现代化。不可否认,美国国民及香港等的整体素质和精神状态有着较高的水准,很多人将服务于社会看成是一件有意义和光荣的事。因此,我们也应进一步强化人的素质提高,引导民众通过加入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与建设,鼓励公民在非营利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要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要完善有利于民办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进一步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随着我国人民生活进入全面小康阶段,除了继续改善物质生活的需求之外,对教育、卫生、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了,而上述领域的改革和发展滞后于人民群众要求的矛盾也相应突出了。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这种阶段性变化,要加快推进社会事业领域的改革和发展。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进一步调动民间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减免等措施,广泛吸纳、利用民间资金、人才和技术,重点发展社会急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成公办社会事业与民办社会事业共同发展的格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继续发展和规范律师、公证、会计、资产评估等机构。支持社区民间组织有序发展,通过登记或备案方式,重点培育从事居家生活料理、慈善救助、文体活动、促进就业等内容的社区民间组织,加快形成适应居民需求、有利于居民参与、服务门类齐全的社区民间组织体系,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5.5积极培育基层的新型组织模式

针对新型非营利组织多处于自发状态的现状,要探索培育发展新型非营利组织的思路和方法,促使新型非营利组织成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加大扶持力度,降低登记“门槛”,探索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等贴近农村生活、满足农民需求的非营利组织模式,促进基层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对城市新型非营利组织,包括社区文娱体育团体、治安卫生服务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公益互助组织等,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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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指导性意见,对登记条件、方式、程序进行规范。要重点培育一批新的公益性基金会,以服务弱势群体。

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组织。发展公益事业是政府的重要责任,而发展各类基金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公益事业,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而且可以达到比政府直接组织更好的效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基金会在扶贫济困,发展慈善事业,体现社会关爱精神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例如,成立于1989年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通过募集“希望工程”捐款,资助了200多万名最偏远乡村最贫困家庭的儿童上学读书,同时改造和新建了9000多所希望小学。中国扶贫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在救济灾民、贫民等慈善事业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和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相比,我国的慈善公益事业发展还很不够,尚未在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现在经济发展水平虽然还远低于发达国家,但随着经济持续发展,企业和个人财富将不断增长,民间捐资兴办慈善事业的潜力很大。我国现有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即面向社会公众募捐的基金会。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增设了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的非公募基金会。根据发达国家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支持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国内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在企业年应纳所得税额3%以内部分的才准予扣除。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社会捐赠的免税减税政策。同时,要加强对公募基金会的管理,规范面向公众的募捐活动。

5.6广泛开展自律的诚信建设活动

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制观念淡薄,自律意识不强,自律机制不健全,财务制度不健全,营利化倾向明显,组织行为不规范,信用缺失,形象受损等问题,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广泛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要引导各类民间组织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为己任,为会员、同业和群众服务,反映合理诉求,规范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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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要切实解决社团、基金会行政化倾向严重的问题。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将社会团体的机构、人事、财务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分开,办事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现任国家工作人员除确需兼任并经严格审批的外,不得在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兼职。民间组织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加强民间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工作人员队伍。加强对民间组织的评估工作,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建立民间组织的综合评估体系,定期跟踪评估。表彰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民间组织,促进民间组织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5.7开展积极稳妥的对外交流合作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在国内非营利组织数量激增的同时,境外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活动也开始出现,但进行正式登记的并不多。因此,要鼓励我国非营利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利于我国非营利组织学习境外非营利组织的运作经验,改进内部管理,加强行为自律,同时使国际社会能够较全面地了解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情况,增加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援助。

结论

总之,我国已进入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非营利组织将在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只要政府正确引导,积极培育非营利组织的健康成长,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功能,非营利组织必将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与政府一道共同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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