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消费信贷(梁秋萍 我抄袭我快乐,我腐败我骄傲) - 图文(4)

2019-08-03 13:03

发展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难点与对策

(二)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服务重点放在存、贷、汇业务上,贷款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企事业单位,消费信贷业务几近空白。1985年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发放了深圳首笔同时也是全国首笔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自此一些商业银行也纷纷在部分大中城市开办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体制以及消费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缓慢。1998年以来,我国消费信贷发展迅速,截止2012年末,全国消费信贷余额已达到10 .27万亿元,消费信贷品种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从消费领域看,已发展到住房、汽车、助学等多个领域;从信贷工具看,已出现信用卡、存单质押、国库券质押等多种信贷方式;从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看,已由国有商业银行“一枝独秀”发展到有条件开办信贷业务的所有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

个人消费信贷是信贷发放机构以消费者个人为对象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品或支付其他个人费用的贷款。其特点是贷款单笔金额小、笔数多;处理流程复杂;贷款周转性较强,贷款风险分散。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们消费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消费者有限的购买力与日益丰富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之间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

从我国目前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情况来看,由于它风险小、收益高,各家银行竞相积极拓展此项业务。但随着业务的展开,贷款风险也逐渐显露出来。根据各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个人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比例一般应控制在5%以内,但据有关数据显示2000-2011年个人消费贷款的还款率一般为70%到80%,而且还有继续下降的趋势。贷款风险的增加是阻碍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主要原因。对个人消费信贷影响最大的是个人信用机制不健全。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即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提高守信意识,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提供制度保障。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己经有160多年的历史,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之一。当前,消费信贷在运作当中频频发生信用危机,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拖欠率上升,以致银行无利可图,是导致银行大幅缩减此项业务的直接原因。我国经济生活中信用基础缺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迫在眉睫。

二、发展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难点

目前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工具已包括信用卡、存单质押等多种方式,消费信贷的业务机构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展到有条件开办信贷业务的所有商业银行。信贷消费毕竟在我国产生时间不长,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对信贷消费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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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甚少,几乎毫无经验,因而出现了诸多问题。

(一)消费者方面

1. 观念陈旧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对消费者来说就是“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长期以来,“勤劳致富,勤俭持家,有多少钱,办多大事”和“无债一身轻”的传统观念在中国消费者的心目中已经根深蒂固,认为负债消费很不光彩。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人们的传统消费观念已经开始松动并有了一定程度的转变,但是消费者从改变传统“积累型”消费观念到普遍接受现代“预支型”消费观念,尚需一个循序渐进的转变过程。

2. 收入水平低,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

当前人们的即期收人水平低,预期支出的增加,使消费者更加谨懊,出现了“惜购现象”,抑制了消费。随着国家各项改革的逐步深人,原来由国家出资的福利费用,逐步由个人承担,消费预期支出明显增加,大部分人面临着失业、养老、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多方面的支出压力,而我国目前的社会失业、养老、医疗保降体系还不尽完警,极盖面还不大,资金来源渠道等诸多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人们只能依靠积累收人,限制消费欲望,降低消费水平来级解矛盾,更谈不上预期消费了。同时,由于收人的两极分化,出现了收人低、想贷款的人们难以符合贷款条件,银行要承担较大风险;而收人高的居民又不需要消费贷款的“两难”局面。

(二)银行方面

1.产品缺乏创新

目前中国几大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品种大同小异,主要集中在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两大类上,信贷品种在利率、期限、抵押、担保等方面同质化程度很高,缺乏特色。与发达国家相比,品种范围仍局限在传统业务,但在美国,分期付款贷款、开放性循环贷款、一次性偿清贷款、住宅抵押贷款等都具有丰富而灵活的类别,而我国许多消费信贷产品还未开始涉及,与国外相比存在相当大差距,这不利于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发展。

2.信贷申办程序过于复杂

由于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发展较迟,目前贷款手续环节仍过于繁杂,涉及银行之外的如房产、评估、保险、公证等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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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个人需支付的信贷交易成本较高,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者的要求过于严格,如要求借款人具有当地户口、稳定收入、担保等等,使不少人失去贷款资格。

(三)社会信用环境方面

消费信贷最大的风险是信用风险。目前我国居民能提供的信用文件主要有: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以及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证明。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只能说明持有人的自然状况;人事档案可以说明个人的职业、职务、政治面貌及对党纪国法、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但不能完全用于客观评价其道德品质;个人存款凭证和实物资产证明也只能提供其在某一时点的存款余额和实物资产情况,基本不能证明个人收入、来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在西方发达国家,信用作为商品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个人信用的质量与个人的创业、生活、工作、就业等密不可分,信用等级与个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个人不敢也不愿铤而走险做出不利于自己信用的行为。而在我国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个人弄虚作假蔚然成风,“假文凭”、“枪手”屡禁不止,个人根本不拿自己的信用当回事。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使失信的收益成本不对称,失信者的收益大于其成本,结果造成失信者得利,守信者遭殃,从而信用市场出现“格雷欣法则”--失信者驱逐守信者。这造成银行开办消费业务时缺乏法律保障,出现问题后无所适从,加之消费信贷的客户往往又比较分散,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体现在个人担保方面,风险控制难以落实。社会信用体系的不甚健全导致个体有不愿还款的风险,市场运作不规范造成长期潜在性风险和违规经营的情况。

三、发展个人消费信贷的对策建议

应发挥作为国家主体的政府的积极引导作用,加强社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保护正常合法的借贷行为,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确保各种借贷行为均能在正常的法制轨道内运行。加快建设企业信用服务的主体。培育信用体系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

(一)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实现个人消费信贷产品的多元化和大众化

1、应针对不同商品和不同消费群体的特点,创新消费信贷品种。与国外的消费信贷相比较,一些很具有发展前景的消费信贷品种,如个人资金周转贷款,个人债务重组贷款,带有购买期权的租卖契约消费信贷等信贷品种在我国基本上还是空白。另外,即使一些消费信贷在我国已经试行,但开发的深度远远不够,如信用卡消费贷款的功能尚未得到很好的开发。银行应与商家密切配合,积极发展信用卡信贷。首先,借鉴美国的经验,发展贷记卡。按信用卡的清偿方式,可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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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借记卡和贷记卡。借记卡是先存款,后消费;贷记卡则是消费,后存款。美国的信用卡多数属于贷记卡,它真正体现了信用卡的消费功能。其次,开拓信用卡清算网络系统。目前我国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多是商场、星级宾馆和具有相当规模的大型服务性企业,众多中小商店及服务企业没有加入信用卡网络,这与我国庞大的商业销售网点和消费网点极不相称。必须进一步拓展信用卡清算系统,逐渐扩大信用卡的使用领域。

由于信用卡的申领要经过严格的资信审查,可以帮助消费者很方便地累积自己的信用记录。而大量信用卡持卡人的个人信用资料又为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奠定了基础。鉴于信用卡的上述功能,政府有关部门及商业银行等应密切配合,加大推广力度。如政府可通过制定有关财务政策,积极鼓励个人现金款项,特别是工资款项的收支通过信用卡账户办理;各商业银行应积极优化信用卡消费环境,大力开拓包括发工资、代收公用事业费等在内的信用卡代收代付业务,拓展信用的应用范围和领域。

2、应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制定不同的贷款品种,如对个体工商户和运输业者提供经营性车辆贷款;对有创业意识的城乡家庭可提供小额家庭创业贷款;对中低收入但收入较为稳定的教师、机关工作人员提供期限更长的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应积极结合我国消费者的特点,研究、探索这些消费信贷品种在我国可行的发放模式和风险控制模式并积极完善的推行之,以尽快完善我国的消费信贷体系。

(二)完善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简化银行信贷手续

完善消费贷款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前评估和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个人消费贷款侧重于为散客服务,散客具有分散性,量大、面广的特点,银行应扩大营业网点,在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信贷手续,让大多数有偿还能力的消费者感到个人消费信贷手续方便。目前,银行可以大力发展信用卡消费。信用卡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多次透支,不受时间、地点、支付对象的限制,具有“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特点,是其他信用方式不可替代的。因此,推广个人信用卡,特别是推广具有透支功能的贷记信用卡业务,可以实现“一卡在手,生活无忧虑”。总之,银行可以防范风险,考虑自身经济利益的前提下,采取各种简便手段培育和发展个人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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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机构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2004年银监会又公布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进入正式运行。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表明了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个人消费信贷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并开始着手从制定政策法规层面来控制和防范个人消费信贷,但这显然是不够的。因为比较其他信贷业务而言,个人消费信贷的复杂度和管理难度要高许多,我国的各大商业银行应该把握这契机,从内部管理角度出发,构建科学合理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内部防范机制。

在国外,消费信用调查制度很完善,既有专门提供个人信用资料、信息的消费信用报告机构,也有一套科学的消费信用评估的方法,这对贷款人防范消费信贷风险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国,个人消费信用的调查制度尚未建立,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消费信贷业务的展开,因此,当前要加紧进行: (1)尽快普及存款实名制等能够确定本人信用的制度,在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应该加快货币电子化步伐,个人的工资、纳税、借款与还款、保险费的缴纳等都要与个人的身份证号码挂钩,这样有利于建立个人信用资料。(2)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哪些信息可以提供给金融机构,应该充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3)组建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机构即信用评估机构。

从我国实际出发,首先,在银行内部以信用卡的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将保存的个人客户的信息资料集中收集起来,建立各个银行的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得每个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一记录,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业务均通过个人信用总账户进行。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继而,可以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一个个人征信公司,联合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收集整理个人收入、纳税、借贷款、犯罪等一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目前,这项工作的试点已经在上海开展,在使用成功的基础上应该向全国推广,为消费信用的全面展开创造条件。

(四) 转变消费者的消费观念

1、提高居民收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消费者的信贷信心。当消费者对未来的收入预期比较乐观时,他们现期消费的信心和负债消费的承受能力就会增强。要改善消费者对未来收入的预期,首先必须保持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提高就业水平。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商业性和强制性相结合的社会保障统筹体系,使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等能够覆盖所有城镇居民,从而消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促进内需扩大经济的复苏。

2、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提倡大众信用消费,鼓励和引导人们尝试适度超前消费的新方式。营造一个良好的个人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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