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测量规范(免费)(4)

2019-08-03 13:15

6.1.4 线路的高程控制, 宜采用水准测量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 并靠近线路贯通布设. 6.1.5 平面控制点的点位, 宜选用土质坚实﹑便于观测﹑易于保存的地方. 高程控制点的点位,,应选在施工干扰区的外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点位,应根据需要埋设标石. 6.1.6 线路测图的比例尺,可按表6.1.6选用.

表6.1.6 线路测图的比例尺

线路名称 带状地形图 工点地形图 水平 铁路 1:1000 1:2000 1:5000 公路 1:2000 1:5000 1:200 1:500 1:1000 架空索道 1:2000 1:5000 自流管线 1:1000 1:2000 压力管线 1:2000 1:5000 架空送电线路 -- 1:200 1:500 1:500 1:200 1:500 1:500 1:2000 1:5000 1:1000 1:2000 1:2000 1:5000 1:2000 1:5000 1:200 1:500 1:100 1:200 1:200 1:500 1:200 1:500 -- -- -- -- -- -- 1:200 1:500 1:1000 1:2000 1:10000 1:2000 1:5000 纵断面图 垂直 1:100 1:200 1:1000 1:200 1:500 水平 1:100 1:200 1:100 1:200 -- 横断面图 垂直 1:100 1:200 1:100 1:200 -- 注:1 1:200比例尺的工点地形图,可按1:500比例尺地形测图的技术要求测绘.2 当架空送电线通过市区的协议区或规划区时,应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施测1:1000或1:2000比例尺的带状地形图.3 当架空送电线路需要施测横断面图时,水平和垂直比例尺宜选用1:200或1:500.

6.1.7 当线路与已有的道路﹑管道﹑送电线路等交叉时,应根据需要测量交叉角﹑交叉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及净高或负高.

6.1.8 纵断面图图标格式中平面图拦内的地物,可根据需要实测位置﹑高程及必要的高度. 6.1.9 所有路线的起点﹑终点﹑转角点和铁路﹑公路的曲线起点﹑终点,均应埋设固定桩. 6.1.10 线路施工前,应对其定测线路进行复测,满足要求后方可放样.

6.2 铁路﹑公路测量

6.2.1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控制测量.平面控制可采取GPS测量和导线测量等方法,按本规范第3.2节﹑3.3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导线总长可放宽一倍;高程控制应布设成附合路线,按本规范第4.2节中四等水准测量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控制测量可采取导线测量方法.导线的起点﹑终点及每间隔不大于30Km的点上,应与高等级控制点联测检核;当联测有困难时,可分段增设GPS控制点. 2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 6.2.2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导线长度 (km) ≤30 400~600 边长(m) 仪器精度等级 2〞级仪器 6〞级仪器 注:表中n为测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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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测回数 测角中误差 (〞) 12 20 测距相对中误差 ≤1/2000 联测检核 方位闭合差(〞) 24√n 40√n 相对闭合差 ≤1/2000 3 分段增设GPS控制点时,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按本规范3.2节的规定执行. 6.2.3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程控制主要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 6.2.3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高程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五等 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mm) 15 路线长度(km) 30 返 往返较差、附合或环线闭合差(mm) 30√L 注:L为水准路线长度(km)

2 水准路线应每隔30km与高等级水准点联测一次。 6.2.4 定测放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收集初测导线或航测外控点的测量成果,并应对初测高程控制点逐一检测。高程检测较差不应超过30√mm(L为检测路线长度,单位为km)。

2 放线测量应根据图纸上定线线位,采用极坐标法、拨角法、支距法或GPS-RTK法进行。 3 交点的水平角观测,正交点1测回,副交点2测回。副交点水平角观测的角值较差不应大于表6.2.4-1的规定。

表 6.2.4-1 副交点测回间角值较差的限差

仪器精度等级 2〞级仪器 6〞级仪器

副交点测回间角值较差的限差(〞) 15 20 4 线路中线测量,应与初测导线、航测外控点或GPS点联测。联测间隔宜为5km,特殊情况下不应大于10km。线路联测闭合差不应大于表6.2.4-2的规定。 表 6.2.4-2 中线联测闭合差的限差 线路名称 铁路、一级及以上公路 二级及以下公路 方位角闭合差(〞) 30√n 60√n 相对闭合差 1/2000 1/1000 注:n为测站数;计算相对闭合差时,长度采用初、定测闭合环长度。 6.2.5 定测中线桩位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路中线上,应设立线路起终点桩、千米桩、百米桩、平曲线控制桩、桥梁或隧道轴线控制桩、转点桩和断链桩,并应根据竖曲线的变化适当加桩。

2 线路中线桩的间距,直线部分不应大于50m,平曲线部分宜为20m。当铁路曲线半径大于800m且地势平坦时,其中线桩间距可为40m。当公路曲线半径为30~60m或缓和曲线长度为30~50m时其中线桩间距不应大于10m;对于公路曲线半径小于30m、缓和曲线长度小于30m或回头曲线段,中线桩间距均不应大于5m。

3 中线桩位测量误差,直线段不应超过表6.2.5-1的规定;曲线段不应超过表6.2.5-2的规定。 表 6.2.5-1 直线段中线桩位侧量限差

线路名称 铁路、一级及以上公路 纵向误差(m) S/2000+0.1 横向误差(cm) 10 二级及一下公路 注:S为转点桩至中线桩的距离(m)。

S/2000+0.1 10 17

表6.2.5-2 曲线段中线桩位测量闭合差限差 线路名称 铁路、一级及以上公路 二级及以下公路 纵向相对闭合差(m) 平地 1/2000 1/1000 山地 1/1000 1/500 横向闭合差(cm) 平地 10 10 山地 10 15 4 断链桩应设立在线路的直线段,不得在桥梁、隧道、平曲线、公路立交或铁路车站范围内设立。

5 中线桩的高程测量,应布设成附合路线,其闭合差不应超过50√mm(L为附合路线长度。单位为km)。

6.2.6 横断面测量的误差,不应超过表6.2.6的规定。

表6.2.6 横断面测量的限差

线路名称 铁路、一级及以上公路 二级及以下公路 注:1 L为测点至线路中线桩的水平距离(m).

2 h为测点至线路中线桩的高差(m)。

距离(m) L/100+0.1 L/50+0.1 高程(m) h/100+L/200+0.1 h/50+L/100+0.1

6.2.7 施工前应复测中线桩,当复测成果与原测成果的较差附和表6.2.7的限差规定时,应采用原测成果。

表6.2.7 中线桩复测与原测成果较差的限差

线路名称 铁路、一级及以上公路 二级及以下公路 水平角 (〝) ≤30 ≤60 距离相对中误差 ≤1/2000 ≤1/1000 6.3 架空索道测量

转点横向误差 (mm) 每100m小于5,点间距大于等于400m小于20 每100m小于10 曲线横向闭合差(cm) ≤10 ≤10 中线桩高程(cm) ≤10 ≤10 6.3.1 架空索道的平面控制测量,宜采用导线测量,也可采用GPS测量方法。

6.3.2 导线测量的相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1000;方位角闭合差,不应超过30√n(方位角闭合差单位为〝,n为测站数).

6.3.3 当架空索道起点至转角带你或转角点间的距离大于1km时,应增加方向点。方向点偏离直线,应在180+20〝以内。

6.3.4 架空索道的起点、终点、转点和方向点的高程测量,可采用图根水准或图根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

6.3.5 纵断面测量,在转角点及方向点之间应进行附合。其距离相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00,高程闭合差不应超过0.1√n(高程闭合差单位为m,n为测站数)。山脊、山顶的纵断面点,不应少于3点;山谷、沟底,可适当简化。

6.3.6 当线路走向与等高线平行时,线路附近的徒峭地段,应视需要加测横断面。

6.4 自流和压力管线测量

6.4.1 自流和压力管线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GPS-RTK测量方法或导线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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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采用GPS-RTK测量方法时,应符合下列1~4款规定;当采用导线测量方法时,应符合下列5~7款规定。

1 应沿线路每隔10km布设(或成对布设)GPS控制点,并埋设标石。标石的埋设规格,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2 所有GPS控制点宜沿线路贯通布设。

3 GPS控制点测量,应采用GPS静态测量模式进行观测,并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有关规定。

4 线路其他控制点,可采用GPS-RTK定位方式测量,并满足本规范第5.2.11条的规定。 5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4.1的规定。 表6.4.1 自流和压力管线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导线长度(km) ≤30 ≤30 注:n为测站数.

边长(km) <1 <1 测角中误差(〞) 12 20 联测检核 方位角闭合差(〞) 24√n 40√n 相对闭合差 1/2000 1/1000 压力管线 自流管线 适用范围 6 导线的起点、终点及每间隔不大于30km的点上,应与高等级平面控制点联测。当导线联测有困难时,可分段测设GPS控制点作为检核。

7 导线点宜埋设在管道线路附近且在施工干扰区的外围。管道线路的起点、终点和转角点也可作为导线点。

6.4.2 自流和压力管线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测量和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4.2的规定;

表6.4.2 自流和压力管线高程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五等 图根 注:1 L为路线长度(km)。

2 作业时,根据需要压力管线的高程控制精度可放宽1~2倍执行。

2 GPS拟合高程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4节的相关规定。

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mm) 15 20 路线长度(km) 30 30 往返较差、附合或环线闭合差(mm) 30√L 40√L 适用范围 自流管线 压力管线 6.4.3 自流和压力管线的中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管道线路相邻转角点间的距离大于1km或不通视时,应加测方向点。 2 线路的起点、终点、转角点和方向点的位置和高程应实测,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极坐标法测量时,角度、距离1测回测定,距离读数较差应小于20mm;高程可采用变化镜高的方法各测一次,两次所测高差较差不应大于0.2m。

2)当采用GPS-RTK测量时,每点应观测两次,两次测量的纵、横坐标及高程的较差均不应大于0.2m。

3 当管道线路的转弯为曲线时,应实测线路偏角,计算曲线元素,测设曲线的起点、中点和终点。

4 断链桩应设置在管道线路的直线段,不得设置在穿跨越段或曲线段。断链桩上应注明管道线路来向和去向的里程。

6.4.4 管线的断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断面测量时,在转角点与转角点之间或转角点与方向点之间应进行附合。其距离相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500,高程闭合差不应超过0.2(√n高程闭合差单位为m,n为测站数)。 2 纵断面测量的相邻断面点间距,不应大于图上5cm;在地形变化处应加测断面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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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高差小于0.5m的沟坎可舍去;当线路通过河流、水塘、道路或其他管道时也应加测断面点。 3 横断面测量的相邻断面点间距,不应大于图上2cm。

6.5 架空送电线路测量

6.5.1 架空送电线路的选线,应根据批准的路径方案,配合设计实地选定。当线路通过协议区和相关地物比较密集的地段时,应进行必要的联测和相关地物、地貌测量。 6.5.2 定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方向点偏离直线,应在180~1ˊ以内。

2 定线方式可采用直接定线或间接定线。直接定线可采用正倒镜分中法;间接定线,可采用钢尺量距的矩形法、等腰三角形法。

3 定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5.2的规定。

表6.5.2 定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定线方式 直接定线 间接定线 仪器精度等级 6〞级仪器 6〞级仪器 仪器对中误差 ≤3mm ≤3mm 管水准气泡偏离值 ≤1格 ≤1格 正倒镜定点差 每100m不大于60mm 每100m不大于60mm 距离相对误差 -- ≤1/2000 注:钢尺量距应往返进行,当量距边小于20m或大于80m时,应适当提高测量精度。

4 定线桩之间距离测量的相对误差,同向观测不应大于1/200,对向观测不应大于1/150;大跨越档间距,宜采用电磁波测距,测距相对中误差不应大于1/D(D为档距,单位为m)。

5 定线桩之间对向观测的高差较差,不应大于0.1S(高差较差单位为m,S为以100m为单位的桩间距离);大跨越档高差测量,宜采用图根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 6 定线也可采用导线测量法或用GPS-RTK方法直接放线。 6.5.3 纵断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断面测量的视距长度,不宜大于300m,距离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200,垂直叫较差不应大于1′。超过300m时,宜采用电磁波测距方法。

2 断面点的间距不宜大于50m,地形变化处应适当加测点;独立山头不应少于3个断面点。 3 在送电导线的对地距离可能有危险影响的地段,应适当加密断面点。

4 在线路经过山谷、深沟等不影响送电导线对地距离安全之处,纵断面线可中断。 5 送电导线排列较宽的线路,当边线的地面高出实测中心线地面0.5m时,应施测边线纵断面。

6 纵断面图图标格式中平面图栏内的地物测量,除满足本章第6.1.8条的要求外,还应进行线路走廊内的植被测量。

6.5.4 杆(塔)位桩,宜用邻近的控制桩进行定位,其测量精度应满足本节第6.5.2条第1、4、5款的要求。

6.5.5 在杆(塔)定位过程中,还应进行下列内容的测量: 1 有危险影响的中线、边线点。

2 有危险影响的被交叉跨(穿)越物的位置和高程。

3 当送电线路通过或接近斜坡、陡岸、高大建(构)筑物时,应按设计需要施测风偏横断面或风偏危险点。

4 线路的直线偏离度和转角。

5 当设计需要时,应施测杆(塔)基断面图和地形图。

6.5.6 杆(塔)施工前,应对杆(塔)位桩或直线桩进行复测,并满足下列要求: 1 桩间距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100。

2 所测高差与原成果较差,不应大于本节第6.5.2条第5款规定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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