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2)

2019-08-03 13:24

电企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4.1.7发电企业需要对重要目标分类进行调整时,应及时将调整建议报地方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4.1.8发电企业应根据火电厂/风电场重要目标分类情况采取相应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4.1.9新建、改(扩)建火电厂/风电场工程项日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设反恐怖防范安全设施、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丁、同时投入使用。

4.1. 10发电企业应定期对反恐怖防范设施、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校验,保证设备完好。发电企业应鼓励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用以提高反恐怖防范水平。

4.1. 11发电企业应整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保卫等资源,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优势,提高反恐怖防范综合能力。

4.1. 12发电企业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报送涉恐信息。 4.2 常态防范标准 4.2.1人防标准

4.2.1.1发电企业应设置安全保卫部门,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反恐怖防范的具体工作。 反恐怖防范人防配置要求见附录B。

4.2.1.2反恐怖防范专(兼)职人员除应熟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的要求外,还应熟悉本食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情况及相关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4.2.1.3发电企业应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对拟聘用的安保服务公司资质及安保服务公司派出人员的背景进行审查,防I上可疑人员上岗。

4.2.1.4反恐怖防范专(兼)职人员应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发电企业应安排必要的培训经费和学习时间,对反恐怖防范专(兼)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专职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8课时,兼职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

4.2.1.5发电企业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恐怖防范意识,并定期对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4.2.1.6反恐怖防范重要目标需要配备武装警察守卫力量的,发电企业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派驻武装警察进行安仝守卫。

4.2.1.7发电企业应严格门禁管理,在人员、车辆、物资等主要进出口设置24小时值守的固定检查门卫(哨位),并配备通讯工具,对进出的人员、车辆、物资进行检查、审核、登记,禁止无关人员和没有内部通行证的车辆进入重要曰标。

4.2.1.8发电企业应加强重要部位的值班守卫和巡逻工作,落实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隐患,严防恐怖分子通过各种渠道将各类危险物品带入重要部位。

4.2.1.9对进入重要部位的临时外来人员、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的人员,须经安全保卫部门背景审查后方可办理审批、备案、通行手续。

4.2.2物防标准

4.2.2.1反恐怖防范物防设施主要有防盗安全门、防盗栅栏、实体围墙、隔离栏(墩)、机动车阻拦装置、应急用品等。物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安装要牢固可靠。反恐怖防范物防设施配置要求见附录C。物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

4.2.2.2厂区周界应设置封闭式的实物屏障、照明设施、警戒标志,进出口设置固定门岗(包括岗哨楼、岗亭)并配备橡胶棒、应急灯等用品。在大门内外适当位置划定警戒线,设置人、车分离通道,配置安检设施、设备、机动车减速带等,设置“停车检查”、“限速”标志。

实物屏障一般包括围墙(护栏、钢网墙)、警戒标志等。

围栏(墙)内侧、外侧的净高度均应不低于2. 5m。围栏(墙)应结构坚固,不易攀爬,一般采用钢板网、钢筋网、钢筋混凝土预制板等结构形式。

4.2.2.3重要目标出入口、周界困墙等应设置符合GB 50034要求的照明设施,夜间照明设备的点亮率不低于95%。

4.2.2.4发电企业安全保卫部门宜配备防暴头盔、防刺服、防护服、防割手套、多发捕捉网发射器、电警棍、防暴棍、盾牌、手铐、催泪罐、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爆毯、防冲撞钉、与地方公安部门联网的通信器材、巡逻车等装备。 4.2.3技防标准

4.2.3.1发电企业反恐怖防范的技防设施包括安防系统监控中心、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周界(围墙)智能电子脉冲防护网、出入口控制系统、重点部位红外(雷达)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等。

反恐怖防范技防设施配置要求见附录D。

技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公安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

4.2.3.2发电企业安防系统监控中心的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系统应有监控、报警控制台,监视、录像、存储、打印、复制、通讯设备、报警部位显示模板、备用电源等;系统应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消防没施,以及满足值班人员正常工作的辅助设施。 安防系统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GB 5034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4.2.3.3发电企业厂区、重要部位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由前端摄像机、传输网络、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等组成。系统座能对监控的场所、部位、通道等进行实时、有效的视频探测、视频监视,图像显示、记录与回放,且具有视频入侵报警功能。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395的要求。

4.2.3.4火力发电企业应在周界(围墙)设置智能电子脉冲防护网。

4.2.3.5入侵报警系统由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传输网络、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应能对设防区域的非法入侵进行实时有效的探测与报警;系统应能独立运行,有输出接口,可用手动、自动操作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报警,且具有防破坏报警功能;系统的前端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各类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线、面、空间综合防护系统;系统应能按时间、区域、

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394的要求。

4.2.3.6出入口控制系统由识读(显示)装置、传输网络、管理控制器、记录设备、执行机构等组成。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汪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应有防尾随措施。对非法闯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同时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系统应具有人员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含GB 50396的要求。

4.2.3.7电子巡查系统由信息标识、数据采集器、数据转换传输装置及管理软件等组成。系统信息采集点(巡查点)装置应安装在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且安装应牢固、隐蔽。系统在授权情况下应能对巡查路线、时间、巡查点进行设定和调整。监控中心应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存储、查询和打印等功能,并具有违规记录提示。 电子巡查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A/T 644的要求。

4.2.3.8发电企业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并与监控中心联网,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广播。系统设备应处于热备用状态,具有应急备用电源,能定时自检和故障自动告警;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能在警报信号触发后立即投入运行。 公共广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52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4.2.3.9发电企业的安防系统、电力生产监控系统以及其他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应满足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4.3 非常态防范标准

4.3.1在国家对反恐怖工作提出要求的特殊时段或政府有关部门正式发布恐怖袭击事件预警的情况下,应在常态防范基础上,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范措施,提升防范等级和防范标准, 4.3.2发电企业反恐怖非常态防范一般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由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负责级别的发布。

4.3.3在非常态情况下,发电企业应在地方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反恐怖防范工作,必要时可增派公安、武警力量,加强对重要目标的防范。

4.3.4发电企业应加强网络互联接口管控、网络入侵防护和病毒木马防治丁作,必要时应采取其他临时非常规措施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 4.3.5二级非常态标准

4.3.5.1发电企业分管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增加技防设施监控力量。

4.3.5.2主要出入口增派双岗,严格重要部位进出检查,限制携带物品进入重要部位。 4.3.5.3对重要部位安排人员设点守护。 4.3.5.4设置警戒区域,关闭非主要出入口。

4.3.5.5配置的防冲撞等设备运送至门岗,保证各类防范发施、处置装备配置到位。

4.3.5.6启用安检门、探测仪等安检设备,对进入重要部位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4.3.5.7各级反恐防范人员保持有线、无线通讯24小时畅通。 4.3.6 一级非常态标准

4.3.6.1发电企业主要领导24小时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4.3.6.2各相关责住单位和应急力量进入T作岗位,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4.3.6.3发电企业停止检修、扩建等不影响发电的生产经营活动。 4.3.6.4开启现场机动车阻挡装置等安全设施。

4.3.6.5根据当地反恐怖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 5 应急管理 5.1 应急组织机构

发电企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承担本企业反恐怖防范应急管理T -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反恐怖防范应急管理的具体工作,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设立应急队伍,配备应急物资、装备。 5.2应急预案

发电企业应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形成预案体系。预案要包括应急处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应急指挥体系(含应急联动、指挥权限、指挥程序)、应急响应的启动一变更一解除机制、应急保障等内容。 5.3应急演练

发电企业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定期组织开展反恐怖防范应急演练,做好演练评估工作。同时应积极参与由政府相关部门、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开展的反恐怖防范联合应急演练,提高协调联动能力。应急演练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5.4应急处置

火电厂/风电场遭受恐怖袭击时,发电企业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进行先期处置,控制,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并立乜口向地方人民政腑反恐怖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反恐怖防范应急响应,涮集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 5.5 应急响应等级变动和解除

发布启动应急响应指令的单位,根据情况变化,发布应急响应等级的变化和解除指令。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重要目标分类标准

┏━━━━━━━━┳━━━━━━━━━━━━┳━━━━━━━━━━┓ ┃ 类别划分 ┃ 火电厂装机总容量 ┃ 风电场装机总容量 ┃ ┣━━━━━━━━╋━━━━━━━━━━━━╋━━━━━━━━━━┫ ┃ 一类重要目标 ┃ 2000MW以上 ┃ ┃ ┣━━━━━━━━╋━━━━━━━━━━━━╋━━━━━━━━━━┫ ┃ 二类重要目标 ┃1000MW以上2000MW以下┃ 500X,IW以一L ┃ ┣━━━━━━━━╋━━━━━━━━━━━━╋━━━━━━━━━━┫

┃ 三类重要目标 ┃IOOMW以上IOOOMW以下 ┃ 50MW以上500MW以下┗━━━━━━━━┻━━━━━━━━━━━━┻━━━━━━━━━━┛

注:本表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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