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2019-08-03 13:44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业强省,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是指围绕农、林、水、牧、副、渔业等特定项目,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要内容,经申报审批,建设一定规模、组织管理完善的农业生产、加工和流通的标准化示范推广区域。

第三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安徽省范围内的示范区管理工作,指导行业和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示范区建设。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农业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各类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积极开展示范区建设,带动农户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

第五条 示范区应以优势、特色农业为对象,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用标准化的手段规范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

通过示范区建设要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标准化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带动当地

农户收入明显增长,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示范区建设要树立精品意识,按照一流标准和要求推进项目建设,着力树立样板、打造精品。

第七条 示范区分为三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国家级示范区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基础上,与省级以下示范区,均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示范区建设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示范区建设要严把项目关,原则上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条件:

(一)贴近地方政府中心工作,能够引起政府高度重视并着力推动;

(二)以一种或一类优势、生态、特色、出口农业为主,具有明显的区域比较优势;

(三)有龙头企业或其它经济合作组织带动,且具备对示范区建设的积极性和较好的工作基础,专业技术推广服务的能力较强;

(四)产业化程度较高,能够形成较完善的产业链条; (五)应有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九条 示范区要与国家实施的“名牌战略”、“三绿工程”、“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林业工程”和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科技园区等项目紧密结合。示范区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畜牧、水产、果品、林业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生态环境、

营林造林工程等类型进行布局。

第十条 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将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明确示范区建设目标,落实措施,确保示范区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所需工作经费应以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为主,形成“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投入为导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三章 示范区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

(一)申请:示范区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也可以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并填写《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见附件1)或《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见附件2)。《示范区任务书》原则上须由所在县(区)政府认可并盖章。

(二)初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该申请示范内容和区域是否符合规定,已具备哪些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拟采取何改进措施等。初审通过并在《示范区任务书》加盖公章后,正式行文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三)综合评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初审后上报的申请、《示范区任务书》和初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要综合考虑全省的情况,可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后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市级示范区分别由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初审和综合评审。

(四)审批(推荐上报):国家级示范区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综合评审情况,择优推荐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待批准列入国家级示范区项目组织实施。

省级示范区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综合评审意见,对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批准列入《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计划》。

市级示范区由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对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批准列入《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示范区建设实行项目储备制,推进项目升级制。

(一)每年或每两年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初),对示范区项目实行预申报,建立示范区项目储备库,正式立项前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地考察,通过后择优予以省级立项或推荐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推进项目升级制,原则上申报国家级示范区项目的,须是完成省级示范区建设并通过目标考核合格的项目;申报省级示范区项目的,完成市级示范区建设并通过目标考

核合格的项目优先列入。

第四章 示范区建设的任务

第十四条 示范区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实现示范区的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

示范区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良好,要成为当地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标准化技术推广的重要基地。

第十五条 示范区应积极参与制修订和组织实施种子、种畜、种禽、种苗,产地环境(包括水、土、气)、种植、饲养技术,农田水利、生态农业、营林造林技术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示范区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有明显提升,形成有一定生产、销售规模的品牌,积极培育“标准化农产品”。

第十七条 示范区要有计划地开展标准化知识培训以及相关标准的宣贯工作,积极探索“明白纸”、“一年农事早知道”、“农事挂历”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从农民中培养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逐步培育一支农业标准化的技术推广队伍。

示范区的农民以及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标准化的认识和标准化知识水平有明显提高,带动其它产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八条 示范区应充分发挥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各类农业经济合作者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带动作用,积极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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