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标准化咨询服务。
积极推广以标准化管理的“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生产经营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标准化示范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和辐射效应,探索多种形式的示范区建设新模式。
第十九条 示范区龙头企业应建立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相结合的企业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家级示范区的龙头企业,原则上要创建AAA以上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省级示范区的龙头企业,原则上要创建AA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市级示范区的龙头企业,原则上要创建A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第二十条 示范区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控,建立和完善全过程生产记录,确保每个环节有据可查和可追溯,有效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第二十一条 在农业生产环节中应重点组织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农药、兽药、化肥的合理使用标准,保证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示范区龙头企业尤其是食品出口企业,原则上均要通过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
在农产品的加工环节重点实施安全控制体系标准(HACCP),建立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
在农产品流通环节中重点实行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的质量安全控制和现代物流标准化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质量等级、计量和包装标识标准,促进农产品
的优质优价。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区域应达到当地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或养殖面积的60%以上,辐射带动其它产业的标准化生产;优势农产品区域化种植、养殖的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80%。
第五章 示范区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建设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应成立由政府牵头,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技、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和多元化、多层次技术支撑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为3年。项目一经确定,由示范区建设单位按任务书要求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示范区应按照《示范区任务书》拟定的计划进行建设,从项目申报开始,要量化细化示范区建设期间每个年度的工作任务,实行各示范区每年2月底前上报工作计划、6-7月份接受中期评估、11月底前上报工作总结并接受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示范区建设的过程管理,确保年度阶段性任务的落实。示范区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的上报部门和年中中期评估、年底实地抽查的组织实施部门,均为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六条 示范区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标示示范区项目名称、示范目标任务、示范区承担单位、示范区批准单位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家级、省级示
范区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市、县(区)应保证配套资金到位。示范区建设经费的使用按照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经费管理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示范区建设期满时,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对示范区进行项目目标考核。国家级示范区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进行项目目标考核;省级示范区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或委托相关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规则》(见附件3)对示范区交叉进行项目目标考核;市级示范区由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项目目标考核。
第二十九条 经项目目标考核合格的省级示范区,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经项目目标考核合格的市级示范区,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称号并颁发证书,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三十条 获得示范区称号和证书的项目,并经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审核和批准后,可以在其产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加贴或印刷“标准化示范区农产品”专用标志,表示是来源于示范区的产品。《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建立长效机制,对已获称号和证书的示范区加强后续管理,持续提升示范区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水平;坚持因地制宜,持续延长产业链条,放大示范区建设的综合效益,实现效益农业、生
态农业、休闲农业、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的协调发展。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每3年对已建成示范区组织一次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给予“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
第三十二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示范区“树样板、创精品”评比活动,组织参观质量较好的典型项目,在样板项目和亮点项目现场召开观摩会,发挥典型引路作用。
对示范区建设组织实施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取消示范区资格。
第三十三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提请安徽省人民政府对示范区建设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加强对示范区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规范
为了考核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成效,发挥示范试点工作在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根据《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考核范围
凡列入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的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示范工作已如期按计划完成,方可进行项目目标考核。
二、考核工作组织
(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考核工作领导组,统一组织领导全省示范项目目标考核工作。
(二)考核工作领导组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局长任组长,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财务处、监察室和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负责同志为成员,考核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考核工作领导组下设若干工作组,工作组一般由5-7人组成,分别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负责同志或委托相关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局长任组长,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口有关委办局、农技推广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具有中级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人员4-6人。可视项目特点,适当吸收农业经营组织和市、县(区)有关部门的相当职称人员参加。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