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公司、地方政府,最后这些钱能否用到老百姓身上不得而知。
电力是国家重要能源,若能在体制上和监督机制上保证电力公司为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控股企业,电力公司受益,上缴国家利税多,国家再把钱用于国计民生的相关建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没有什么不好。地方政府从水电开发中获得资金,用于改善当地城乡建设、道路交通、间接推动当地经济发展也是好事。但过去和现在的许多水电开发项目,开发商、地方政府承诺保证移民的生活水平几乎成了空话。用于移民补偿和安置的资金在下拨途中被贪污侵占,层层截留,到达目标群体时所剩无几,或者根本到不了群众手中。一些地区因工程移民,移民后的生活却比移民前更加困苦。澜沧江漫湾电站工程部分移民屡次搬迁,目前只能靠捡垃圾维生,生活艰难令人触目惊心。在水电开发的利益分配中,如何保障因工程移民的弱势群体获得他们应得利益,是需要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怒江水电开发中当地人民的利益不仅包括因工程搬迁的移民利益,也应包括沿江两岸其他村庄、城镇居民和职工干部。水电开发中如何公平分配利益是社会问题而不是工程与环境的问题。
怒江州政府正在拟议的《怒江水资源保护条例》,有条款要求开发商每发一度电留一分钱给地方,作为生态保护基金。另有条款建议国家将开发出的电力的5%以成本价或者比成本价略高的价格售给地方,解决农民的替代能源;仍有多余的电,由地方政府卖出。拟议条例已考虑到水电开发中地方和农民的利益分配。但如果按现行的政府资金管理模式,当地百姓和移民的利益仍然难以保证。鉴于江河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利益分配是全国性普遍问题,最好能在国家级相关部门进行“中国江河水能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法”的研究和立法工作,确定江河水电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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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环保责任,利益分配原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开发水电的收益必须按一定比例用于当地百姓和移民的教育、生产和生活。实现社会公正需要公民、社会、政府、法律互相作用,实践证明开发商和相关人员的承诺是靠不住的。
从我国实际出发确定环保与发展的抉择标准
受自然条件限制,怒江一直以穷山恶水著称,为促进旅游,有人用神奇、壮观等词句包装怒江,但怒江的贫穷落后并没有因此发生改变。怒江作为旅游景点,蜻蜓点水似的观光游览是一回事,定居生活则是另一回事。其他资源匮乏唯有水能资源丰富的怒江,开发水电是摆脱贫困,实现发展的一次机会。不开发水电,怒江永远只是一条神奇美丽的贫困峡谷。
反对建坝者提出,要保住中国最后的生态江河,指出美国都在废坝,中国也应废坝和少建大坝。我认为环保一定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选择恰当标准。
江河是否为生态江河,有无水坝可以作为判断标准,但把它作为唯一标准未免偏颇。淮河没有水坝,其污染不堪入目。美国废坝不能成为中国反对建坝的理由,大坝为中国能源短缺所作的贡献功不可没。作为世界“老大”的美国,人口仅2.5亿人,却消耗着世界上相当比例的能源。经过100多年的建设,美国电能供应充裕,供大于求,拆掉一些大坝很正常。在电力供应不足的20世纪30-40年代美国人从未拆坝。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日本,国土有河就有坝,全国有近300座大坝。如果大坝真的有各种问题,精明的日本人为什么不拆坝?
我认为不论保护环境,还是保护人类文化,应该结合现行生活状态考虑,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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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山区少有机器和污染,环境很好,现代城市喧嚣嘈杂,车水马龙,环境极差,但人们对现代都市生活趋之若鹜。石器文化、青铜器文化都是人类文化的形态,却没有人愿意为保存这些文化去过那个时代的生活。反对建设者全都住在大都市,出行乘飞机、坐火车、通讯用手机,写稿用电脑。现代交通工具污染空气,制造噪音,手机形成电波污染,电脑在生产制造过程中消耗大量物质和能源,它们对环境全有不利影响,而少有人拒绝使用。大家对这些现代化工具的取舍采取了“适度原则”。在怒江建坝问题上是否也应该采用同样的“适度原则”呢?
环保理念在中国时间不长,激情环保人士为提高国民的环保意识奔走呼吁,功不可没。但在部分环保人士中,环保出现了“贵族化倾向”。不考虑中国现实,到一个贫穷地区,指责当地人不该砍树烧柴,不该修公路,不应过度放牧,这些活动统统不环保,却又不能为当地群众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高谈阔论之后返回都市继续过消耗能源比乡村多,污染环境比乡村大的现代生活。
环保要关注人的生存发展,发展要尽量减少对环境和生态的干扰破坏。二者矛盾不可调和时,人的生存发展要优先考虑。在怒江流域还处于“民以食为天”的阶段,我认为还是发展在前,保护在后,环保的力度只能伴随经济实力的增长而增长,这是世界各国发展工业化实践中出现的共同规律。
所有的人都向往过上物质充裕的生活,这是推动人类科学和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如果怒江流域的脱贫发展不能实现,几十万人空着肚子守着美丽怒江,保护中国最后的生态江河终极意义何在?
作为一个热爱大自然的人,我希望看到怒江自由地奔流。作为一个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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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用全面和彼此联系的观点思考问题的学人,我希望怒江能被开发,为国家建设提供能源,为当地人民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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