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形简单的高层建筑基础的平均沉降量(mm) 高耸结构基础的倾斜 Hg≤20 20<Hg≤50 50<Hg≤100 100<Hg≤150 150<Hg≤200 200<Hg≤250 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 (mm) Hg≤100 100<Hg≤200 200<Hg≤250 200 0.008 0.006 0.005 0.004 0.003 0.002 400 300 200 注:1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 2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 L为相邻柱距的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m~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2、《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5022-1993)第4.2.4条,表4.2.4。(可参见电力工程强条汇编06年版P47)
主厂房地基的容许变形值
容许沉降差或倾斜 主厂房结构 纵向 汽机房外侧柱 汽机房外侧柱与框架 主厂房框架 汽轮发电机基础 锅炉基础 汽轮发电机基础与框架 锅炉基础与框架 0.005L — — 0.003L 0.002L 200 150 0.003L — 横向 — 0.003L 天然地基 桩基 150~200 100~150 — — 容许沉降量(mm) 0.0015L 0.002L 0.005L 150~200 100~150 150~200 — 150 — 注1:表中L为相邻桩基的中心距离或汽机基础的边长; 注2:表中桩基指预制砼桩、预应力离心管桩、砼灌注桩或钢管桩基础; 注3:桩端持力层应为中、低压缩性土层
6、沉降稳定(何时可停止观测)的判定(标准)
1、《建筑变形测量规程》第5.5.5条第4款
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当最后100d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mm/d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确定。
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第10.5.8条第3款: “如果最后两次观测周期的平均沉降速率小于0.02㎜/日,可以认为整体趋于稳定,如果各点的沉降速率均小于0.02㎜/日,即可终止观测.否则,应继续每3个月观测一次,直至建筑物稳定为止.” 7、沉降监测网的设置及对沉降观测的资质、方法及其它要求:
1、沉降监测网的设置
沉降监测网(一等高程基准点)至少应有3个水准基点,组成等边三角形,边长不超过150m,最好设置在基岩上,或三根深桩(打到持力层),或利用工程试桩;沉降监测网(水准基点)应定期复测(每半年一次)(变形规程2.0.7);水准基点离观测点不应大于100m,同时尽量不转站,以保证精度。水准基点宜布置在主厂房周边,附近建(构)筑物可直接引测;距离较远的(如输煤系统)可在附近增加若干个工作基点。
2、沉降观测的资质
根据国测法字?2004?4号文《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及5号文《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及《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分甲、乙、丙、丁四级,甲级由国家测绘局审批,其余由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审批;有效期为5年;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从事变形观测的资质为:大型工程需甲级资质,中型工程需乙级资质,小型工程需丙级资质;同时,个人应有测量工程师资格。沉降观测记录与报告必须加盖相应等级的资质专用章才有效。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依据和范围
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 1.2《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项目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计划。 1.3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要求。 1.4 编制的范围
(建质[2009]87号)文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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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的内容
2.1(建质[2009]87号)文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2.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的计算
1)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
土方开挖形成的边坡进行稳定性验算按照《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第5.2、5.3进行验算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