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航空公司维修系统人员配备(2)

2019-08-03 14:56

年在授权人员指导下的岗前实习工作经验;结构专业的人员资质要求为持有航空器结构专业的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或航空机械专业维修人员执照,至少有3年结构修理方面的维修工作经验和1年在授权人员指导下的岗前实习工作经验。

6.2 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人员(依据AC121-66) 6.2.1维修控制中心的人员(依据AC121-66/13)

(1)承担空中紧急技术援助等应急处理、使用困难的排除以及制定非例行检查指令等职责的人员,其资质要求为持有维修人员执照并经相应的II类机型培训,至少有5年航线/定检维修工作经验和1年在授权人员指导下的岗前实习工作经验。

(2)承担航空器调配、航空器保留故障控制以及维修人员、工具设备和器材的调度等职责的人员,其资质要求为至少有3年航线/定检维修工作经验和6个月在授权人员指导下的岗前实习工作经验。

6.2.2 承担航空器定期检修计划(依据AC121-66/8)职责的人员,其资质要求为持有维修人员执照并经相应的II类机型培训,至少有3年航线/定检维修工作经验和1年在授权人员指导下的岗前实习工作经验。

6.2.3 承担航线维修和勤务安排(依据AC121-66/6)职责的人员,其资质要求为持有维修人员执照并经相应的II类机型培训,至少有4年航线维修工作经验和1年在授权人员指导下的岗前实习工作经验。

6.2.4 承担维修资源计划(依据AC121-66/5)以及维修有关的分析、化验、译码计划(依据AC121-66/10)职责的人员,其资质要求

为至少有4年维修工作经验和6个月在授权人员指导下的岗前实习工作经验。

6.2.5 承担航空器部件送修计划(依据AC121-66/9)和航材供应计划(依据AC121-66/11)职责的人员(不含库房管理人员,库房管理人员按需配备),其资质要求为至少有3年以上航材管理工作经验和6个月在授权人员指导下的岗前实习工作经验。

6.2.6 承担工具设备计划和控制(依据AC121-66/12)职责的人员(不含工具间管理人员,工具间管理人员按需配备),其资质要求为至少有3年以上维修工作经验和6个月在授权人员指导下的岗前实习工作经验。

6.2.7 承担使用统计和监控(依据AC121-66/7)职责的人员,其资质要求为至少有3年以上维修工作经验和6个月在授权人员指导下的岗前实习工作经验。

6.3 质量部门人员(依据AC121-07、54、58、60、63和64) 6.3.1 承担维修系统内部审核(依据AC121-64/9)、质量调查(包括使用困难报告调查人员,依据AC121-64/12和AC121-60)、航空人员的维修差错管理(依据AC121-07)、可靠性管理(依据AC121-64/6和AC121-54)、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评审(依据AC121-64/7)职责的人员,其资质要求为持有维修人员执照并经相应的II类机型培训,至少有5年航线/定检维修工作经验和1年在授权人员指导下的岗前实习工作经验。

6.3.2 承担对航线维修和勤务单位、航空器定检和航空器部件送

修单位、航材供应商/分销商、FAA PMA制造厂家等外部协议/合同单位评估(依据AC121-64/10)职责的人员,其资质要求为:

(1)持有维修人员执照,至少有4年航线/定检维修工作经验和1年在授权人员指导下的岗前实习工作经验;或者

(2)持有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至少有4年部附件维修工作经验和6个月在授权人员指导下的岗前实习工作经验,且只能参加有关部附件修理方面的外审和内审。

6.3.3 承担人员资格评估(依据AC121-64/8)职责的人员,其资质要求为持有维修人员执照,至少有4年航线/定检维修工作经验和1年在授权人员指导下的岗前实习工作经验。

6.3.4 承担对适航指令执行控制、保留故障批准和控制、疑难和重复性故障监控、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的监督、超出持续适航文件的修理和改装监督、维修记录和档案评估的单机适航性状况监控(依据AC121-64/11和AC121-63)职责的人员(不含单机档案库房管理人员,单机档案库房管理人员按需配备),其资质要求为持有维修人员执照并经相应的II类机型培训,至少有4年航线/定检维修工作经验和1年在授权人员指导下的岗前实习工作经验。

6.3.5 承担文件/合同审核(依据AC121-64/6)职责的人员,其资质要求为持有维修人员执照,至少有4年维修工作经验和6个月在授权人员指导下的岗前实习工作经验。

6.3.6 承担航材检验(依据AC121-64/6和AC121-58)职责的人员,其资质要求为至少有3年的航材管理工作经验和6个月在授权人

员指导下的岗前实习工作经验。

6.3.7 承担适航性资料管理职责的人员,其资质要求为: (1)适航性资料管理主管需持有维修人员执照,至少有3年航线/定检维修工作经验和1年在授权人员指导下的岗前实习工作经验。

(2)其他人员至少有2年以上维修工作经验和6个月在授权人员指导下的岗前实习工作经验。

6.4 培训管理部门人员资质要求(依据AC121-56)

6.4.1 承担培训管理职责的人员,至少有5年以上的维修工作经验和1年在授权人员指导下的岗前实习工作经验。

6.4.2 培训教员的资质要求为持有维修人员执照,至少有5年以上的维修工作经验和6个月在授权人员指导下的岗前实习工作经验,涉及航线工作单卡培训的教员还应经相应机型的II类机型培训。

7 维修系统工程管理人员数量要求

航空运营人应设置相应岗位承担上述各项职责,每个岗位根据实际情况经评估后可以承担多项职责,但每个部门的人员总数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7.1 单一机型1-15架的航空运营人工程管理人员数量要求 7.1.1 工程技术部门:当飞机数量1-8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当飞机数量超过8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机电、电子、发动机和结构每个专业的人员不少于2人。

7.1.2 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当飞机数量在1-8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16人;当飞机数量超过8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18

人。

7.1.3 质量部门:当飞机数量在1-8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12人;当飞机数量超过8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

7.1.4 培训管理部门:当飞机数量在1-8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当飞机数量超过8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4人。

7.2 单一机型16-50架的航空运营人工程管理人员数量要求 7.2.1 工程技术部门:当飞机数量在16-3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12人;当飞机数量超过3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14人。其中机电、电子、发动机和结构每个专业的人员不少于2人。

7.2.2 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当飞机数量在16-3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当飞机数量超过3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

7.2.3 质量部门:当飞机数量在16-3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17人;当飞机数量超过3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22人。

7.2.4 培训管理部门:当飞机数量在16-3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当飞机数量超过3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7人。

7.3 单一机型51-120架的航空运营人工程管理人员数量要求 7.3.1 工程技术部门:当飞机数量在51-8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当飞机数量超过8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17人。其中机电专业的人员不少于3人,电子、发动机和结构专业的人员不少于2人。

7.3.2 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当飞机数量在51-80架时,合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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