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总数不少于27人;当飞机数量超过8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32人。
7.3.3 质量部门:当飞机数量在51-8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24人;当飞机数量超过8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28人。
7.3.4 培训管理部门:当飞机数量在51-8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9人;当飞机数量超过8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12人。
7.4 单一机型121-300架的航空运营人工程管理人员数量要求 7.4.1 工程技术部门:当飞机数量在121-20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18人;当飞机数量超过20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机电专业的人员不少于4人,电子、发动机和结构专业的人员不少于3人。
7.4.2 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当飞机数量在121-20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32人;当飞机数量超过8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37人。
7.4.3 质量部门:当飞机数量在121-20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29人;当飞机数量超过20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33人。
7.4.4 培训管理部门:当飞机数量在121-20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14人;当飞机数量超过20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18人。
7.5 单一机型301架以上的航空运营人工程管理人员数量要求 7.5.1 工程技术部门:当飞机数量在300-50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当飞机数量超过50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23
人。其中机电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电子、发动机和结构专业的人员不少于4人。
7.5.2 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当飞机数量在301-50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38人;当飞机数量超过50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44人。
7.5.3 质量部门:当飞机数量在300-50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36人;当飞机数量超过50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42人。
7.5.4 培训管理部门:当飞机数量在301-50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18人;当飞机数量超过500架时,合格人员总数不少于22人。
7.6 多种机型的航空运营人工程管理人员数量要求
在单一机型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需要的工程管理人员数量基础上,每增加一种机型,工程技术部门至少增加30%,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至少增加20%、质量部门至少增加20%,培训管理部门至少增加15%。例如:某航空公司拥有4种机型共计100架飞机,其工程技术部门需配备的合格人员数量计算方法如下:
单一机型51-120架的航空运营人工程技术部门人员数量要求为至少17人;
4种机型51-120架的航空运营人工程技术部门人员数量要求为至少17+17×(4-1)×0.3=32人(取四舍五入)。
8. 维修系统航线维修人员的数量和维修经历要求
航空运营人应根据运行的飞机数量在主运行/维修基地按旅客座
位数少于100座的单通道飞机数量1:7、旅客座位数超过100座(含100座)的单通道飞机数量1:9、双通道飞机数量1:11的比例配备航线维修人员,各基地航线维修人员配属由航空运营人自定,如所要求配备的航线维修人员还从事其它航空运营人航空器航线维修的则按50%的比例折算。具有3年以上(含3年)航线维修经验的航线维修人员应不少于航线维修人员总数的50%。
9. 在本咨询通告正式颁布后,航空运营人目前维修系统工程管理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可以偏离至2014年12月31日。航空运营人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向局方提交完整的过渡期计划,明确落实工程管理各部门职责的岗位培训要求和培训计划,每年达到目标的人员比例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1)2011年12月31日前,满足要求人员比例至少达到25%; (2)2012年12月31日前,满足要求人员比例至少达到40%; (3)2013年12月31日前,满足要求人员比例至少达到60%; (4)2014年12月31日前,满足要求人员比例达到100%。 航空运营人目前航线维修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可以偏离至2012年12月31日。
2009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航空运营人,其维修系统工程管理人员和航线维修人员的配备必须满足本咨询通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