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立法思想看,评估有两个目标,首先是检查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执行了没有。其次是检验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的科学性,将评估结果作为再调整的参考依据。评估主体主要有外部和内部两大类,视情况可引入第三方。从目前看,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评估主体应当是机构编制部门,这样做有利于推广,也符合地方条例二十四条的立法精神。评估理论认为,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是评估的核心,这也是各地在试点和探索中普遍遇到的难题。我们认为,追求完善并不是错,但不能脱离实际,大家在评估指标体系上不一定要下太多功夫,可以先把活拾起来,然后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完善。 各地在评估试点和探索过程中,要解放思想,不能照搬国外、食洋不化,把外来的那一套理论和做法直接运用到我们的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能做什么就做什么,什么管用就做什么,不要贪大求全、想一口气吃成个大胖子;要讲究方法,评估时重点了解知情部门和人员的看法,谁最了解情况,谁说话最客观,谁的权重就大些;要在时间上、步骤上、指标上都力求简洁。我们将通过指导、督促、培训、交流等方式,加快江苏、重庆、厦门、青岛等地试点工作,争取年内都开展具体实践。同时,鼓励北京、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海南等地积极探索建立评估机制。积极争取监察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今年年底,对试点成熟地方进行初步验收。明年酌情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在2012年在全国推广实施,并印发“关于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评估办法”。 (四)继续建立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预防教育机制
东明同志在全国编办主任会议上提出,要进一步创新监督检查思路,关口前移,惩防并举,更加注重预防。这是中央编办在新形势下提出的新的要求,这也是是机构编制部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体现。我们之前和现在所做的工作,实际上也是预防教育的一部分。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办领导的要求,继续修改完善《关于建立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机制的意见》,在条件成熟后印发各地。 (五)积极构建“大督查”格局,有效整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资源
现代监督的最大特点之一是多重监督。如组织部门对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行为有监督权;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种机构编制违纪行为有监督权;就是编办各业务机构也从不同的侧面履行着一定的监督检查职责。这种各有侧重的分权设计,好处是监督检查的职责存在于各个环节、无处不在,弊端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力量分散、合力不强,特别是容易产生“都管又都不管”的混乱局面。这就需要采取两个措施来克服:一是在多重监督中明确主次之分,明确一个主导力量。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机构编制部门毫无疑问是主力军。二是建立齐抓共管、协作配合的“大督查”格局,有效整合监督检查资源,发挥监督检查的威力。我们现在的监督检查资源可以分为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两大块。内部资源整合得较好,今后要继续加强各级编办的纵向协作配合关系,主动与办内业务机构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如我们与电子政务中心合作,建立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网络工作平台,作为今后业务培训、相互交流探讨的新渠道,请大家予以关注。外部资源方面,我们已经整合进来的有纪检、监察、财政等
部门,今后要继续完善与他们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方面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对于还没有整合或者完全整合进行的资源,要进一步加以整合,如主动与组织、审计等部门加强沟通和交流,积极配合组织部门下发“关于严格控制地方各级党领导班子及其工作部门副职配备的通知”,从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中聘请社会监督员。
三、认真学习贯彻《解释》,推动工作扎实前进 今年6月17日,中纪委颁布实施了《解释》。这充分体现了中央纪委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规范约束党员干部的机构编制管理行为,敦促党员干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工作,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推进机构编制工作科学化、规范法、法制化有着重要的意义。《解释》的颁布实施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的一座新的里程牌。这次会议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认真学习贯彻《解释》。知论同志刚才已经作了指示,中纪委赵向军同志还要给我们作专题辅导。我在这里谈几点学习认识。
(一)充分认识《解释》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文件和法规,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管好管住机构编制提供了重要的体制机制保障,机构编制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不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影响了政府全面正确履
行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对此社会有不少反映,群众也有意见。这些违纪行为的产生,有社会就业压力大、违纪群众复杂等方面的因素,但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责任追究措施不够完善。
对于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行为,中纪委非常重视。在他们的大力支持下,2005年下半年,中央编办会同监察部等部门对控制乡镇机构编制进行了联合督查;2007年2月中央编办和监察部又联合颁布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对于维护机构编制纪律、查处违法违纪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我们配合中纪委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就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范性解释。《解释》与之前颁布的机构编制法规、规范性文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比较完善的机构编制责任追究机制。从机构编制工作角度看,《解释》的颁布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各级编办监督检查机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这次在全党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一个很重要的目标要求,就是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当前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不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如超限额设置机构、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编制、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等。由于缺乏依据和有力的措施,对这些行为的监督检查存在不够有力的问题。这是我们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查找出来的一个主要问题和难题。这个问题的解决不仅仅需要编办自身的努力,还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和协作,因为对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职权在纪检部
门。《解释》的颁布可以有效破解这个难题,将有利于各级编办监督检查机构更好地实践科学发展观。
二是有利于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纪律保证。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要坚定不移地把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推向前进,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纪律是重要保证。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要“认真执行政府组织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编制,严禁超编进人”,“严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解释》紧紧围绕《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对影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违纪行为作出了针对性规定,为确保实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提供了重要的纪律保证。
三是有利于管好管住机构编制。机构编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的常规性、基础性工作,其精髓可以概括为两句话四个字,即“管好”和“管住”。管住就是管住机构编制的总量,管好就是对机构编制进行动态调整。在管好与管住二者的关系上,管住是前提和基础,只有管住了才能谈得到上管好。要真正做到管住,就必须严格把关,严格地、动态地控制机构编制,这就需要严肃机构编制纪律。《解释》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涉及机构编制违纪问题的处理依据加以细化和明确,有利于强化党员在机构编制管理上的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从而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