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解释(4)

2019-08-03 15:04

即行终止;在提货后分运到其他几个商人的仓库的过程中发生损失,本公司不再负责。

(2)保险单目的地为卸载港,货物实际上是运到内陆的,收货人在该卸载港设有仓库,则货物一经进入他的代理人或受托人的仓库,应视作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但货物存在港口、码头、海关等临时性运输仓库中,不能视作最后仓库,仍应负责,要等到货物进入前述的代理人、受托人仓库,保险责任才告终止;若货物从港口、码头、海关等临时性运输仓库直接起运到内陆目的地,则当货物进入这些仓库时,责任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将港口、码头、海关等临时性运输仓库用作分配、分派货物的临时储存处所,在其中整理、分组发运货物,则货物一经进入此类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卸载港没有仓库,而是租用港口、码头、海关等临时性运输仓库储存货物,在此种情况下,上述仓库应视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货物一经运入这些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以上多种情况,其保险期限,都不得超过从海轮卸货的60天。

(3)保险单目的地为内陆,则被保险货物一经运入被保险人内陆目的地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保险责任以该项货物开始运转时终止。

(4)保险单目的地为内陆,当货物运抵内陆目的地

以前,被保险人在途中某个仓库将货物分运到内陆几个目的地或几个仓库,则该仓库应当作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以货物运抵该仓库时终止。

(5)货物运抵保险单载明目的地以后,又续运到其他地方发现损失,由于保险责任已经终止,本公司不负责任。

2.非正常运输情况下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再运往原卸载港,即在中途某个港卸下后,不再运往目的地,则以被保险货物从海轮卸载完毕后满60天或者发生以下情况时终止,两者以先发生的为准。

(1)被保险货物一经进入任何用于储存该批货物的仓库或是其他储存处所,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发生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装、装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则被保险货物一经运入任何用于储存该批货物的仓库或是其他储存处所,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被保险人获知上述情况后,经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根据加收适当保险费后,原保险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①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

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

②被保险货物如在卸离海轮60天以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在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正常运输下的有关责任终止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本条具体规定了被保险人对已保货物应该履行的义务。

在被保险人因未履行下述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对有关损失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港(地)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如发现货物受损,则应该办的事项有:

1. 应立即向保险单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

2. 如损失属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3. 应以书面方式向上述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必要时须取得延长时效的确认。

(二)被保险人应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迅速、合理的抢救措施,以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并不意味着放弃了委付,同样,也不应将保险人采取的施救措施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委付一词的含义请看上文。

(三)在航程变更或保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本保险责任即行终止。除非被保险人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的保费,才的以使本保险继续有效。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必须提供的单证有:保单正本、提单、发票、检验报告、装箱单磅码单、货损或货差证明、索赔清单等。如或损涉及第三者责任,还必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五)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时,须及时通知保险人。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解释参阅上文。

五、 索赔期限

被保险人须自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以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超过两年,索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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