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6 下列场所的固定消防冷却水系统(水喷淋或水喷雾)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程序控制,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的功能:
2.2.6.1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10m的浮顶罐。 2.2.6.2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的液化烃储罐。(无远程电动控制)
2.2.7 固定消防冷却水系统(水喷淋或水喷雾)的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且距被保护罐壁不应小于15m。
2.2.8 以下场所应设置消防水炮保护,消防水炮距被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 m,其数量和位置能使被保护对象在事故状态时得到有效保护:
2.2.8.1 甲、乙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高大构架和设备群。(老罐区没有配置消防炮)
2.2.8.2 被列为一级要害(重点)部位的油(气)储罐区(老罐区没有配置消防炮)。
2.2.9 工艺装置内甲、乙类设备的框架平台高出其所处地面15m时,应沿梯子设半固定消防给水竖管。
2.2.10 应采用跨越方式将半固定灭火设施的泡沫管线接口引到防火堤外的适当地点,接口处应有泡沫产生器型号的标牌(没有标牌)。
2.2.11 固定、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和冷却水竖管下端应设便于操作的排渣口,并有排凝措施。 2.3 消防道路、安全疏散通道设计
2.3.1 工艺装置区、液化烃罐区、可燃液体储罐区(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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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集输站)、装卸区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区应设环行消防道路。
2.3.2 下列场所的消防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路面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纵向坡度不应大于6%。
2.3.2.1 油田及管道企业一、二级油气站(场)及罐区。 2.3.2.2 炼化企业工艺装置区、液化烃罐区和可燃液体罐区。
2.3.2.3 销售企业一、二级石油库的罐区和装卸区。 2.3.3 除2.3.2款规定的以外,其他油品罐区、装卸区、油气站(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纵向坡度不应大于6%。
2.3.4 设备的构架或平台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构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2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1个梯子;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2.4 防火堤设计
2.4.1 防火堤应满足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不应渗漏。(凝析油区有防火堤有裂纹,不确定是否渗漏)
2.4.2 管线穿防火堤处应设套管并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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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防火堤的雨水排出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其开关状态必须易于辨认,罐区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阀门。
2.4.4 在防火堤不同方位上应设置步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当防火堤内侧高度大于等于1.5m时,应在两个步行台阶之间增设步行台阶或逃逸爬梯。
2.5 钢结构耐火保护设计
2.5.1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小时。
2.5.2 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2.5.2.1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5.2.2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5.2.3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乙、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5.2.4 加热炉炉底钢支架。
2.5.2.5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主管廊的钢管架。 2.5.2.6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
2.5.3 2.5.1款规定的承重钢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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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小时。
2.5.3.1 支承设备钢构架。 2.5.3.2 支承设备钢支架。
2.5.3.3 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
2.5.3.4 钢管架:底层支撑管道的梁、柱;地面以上4.5m内的支撑管道的梁、柱;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2.5.3.5 加热炉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围内的主要支撑构件应覆盖耐火层,与炉底板连续接触的横梁不覆盖耐火层。
2.5.3.6 液化烃球罐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 2.6 灭火器及灭火药剂配备
2.6.1 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配置时可参考如下几点: 2.6.1.1 控制室、机柜间、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宜选用气体型灭火器;生产区内宜选用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
2.6.1.2 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火灾宜选用BC类干粉灭火剂,扑救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ABC类干粉灭火剂,扑救烷基铝类火灾宜采用D类干粉灭火剂。
2.6.1.3 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
2.6.1.4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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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分别设置2具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栈桥区下面只有一具)
2.6.1.5 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多层构架应分层配置。(部分区域未达到,例如办公区、栈桥区)
2.6.2 选用泡沫灭火剂种类应符合灭火实际的要求。扑救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火灾,应选用抗溶性泡沫液;使用海水配制混合液时,应选用耐海水型泡沫液。
2.6.3 泡沫灭火剂的储量:油田及管道企业应不低于现有消防车装载泡沫总量的100%,其他企业应不低于现有消防车装载泡沫总量的60%。
2.7 消防队伍建设及设施、装备配备
2.7.1 炼化、油田及管道企业应成立专职消防队,存储量大于或等于10×10m的销售单位油库宜成立专职消防队;直属企业的基层单位应建立志愿消防队。
2.7.2 专职消防支队应设负责防火、气防、战训、车辆装备管理岗位。
2.7.3 专职消防队应建立独立的火场无线通讯网络,实现分级指挥。
2.7.4 专职消防队应参照?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要求,建立火警受理中心,设置可受理不少于2处同时报警的专用录音接警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
2.7.5 每辆消防车每班执勤人员定员不应少于6人,特种消防车可适当减少。消防员、驾驶员按标准定员不少于15%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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