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关加工贸易手册操作规程(2014.9新版)(2)

2019-08-17 12:01

的;

5.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设立手册的其他情形; (三)加工贸易企业为首次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主管海关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前,应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开展前期验厂;

(四)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主管海关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手册设立手续。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在H2010电子手册系统审核电子数据,将系统产生的手册号填入《业务办理表》“手册号”栏。

第十三条 主管海关开展前期验厂应重点验核以下内容: (一)企业实际占地面积及厂房情况; (二)企业设备以及人员数量;

(三)企业是否具有工厂及设备等的所有权,如属于租赁,其租赁期限是否短于即将开展的加工合同的有效期;

(四)企业往年的年生产能力;

(五)企业是否有为开展加工贸易配套的人员、设备、生产技术以及仓库等;

(六)企业生产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以及财务制度等是否健全,相关制度能否良好地实施;

(七)企业是否能做到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账;

(八)企业的生产能否做到保税货物加工与非保税货物加工生产分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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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是否知晓有关加工贸易的规章制度;

(十)其他需要验核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主管海关在验厂过程中,可以调取以下单证: (一)企业土地及厂房所有权证明材料或者租赁合同;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企业管理制度;

(四)企业管理人员名单及分工; (五)企业生产记录及仓库记录样本; (六)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七)固定资产账目;

(八)海关认为其他需要调取的资料。

验厂人员验核完毕后填写《武汉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附件5),并写明是否同意开展加工贸易的意见报科长审核。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手续的,主管海关通过H2010系统发送《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电子数据。

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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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四)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第四章 手册变更

第十七条 经营企业申报办理手册变更手续时,主管海关应当收取并审核下列单证:

(一)《武汉关区加工贸易手册变更申报表》(附件6); (二)商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原件);

(三)海关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时,企业无需提交商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一)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的合同;

(二)按原审核合同延长加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合同。 第十九条 主管海关除按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核外,对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和天然橡胶因特殊原因需办理手册延期手续的,主管海关原则上可办理一次延期,延期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主管海关审核单证后,按下列流程进行处置: (一)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无效、不齐全情况或有疑问的,主管海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并将资料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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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加工贸易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不予变更手册,并将资料退回:

1.经营企业未在手册有效期内向海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的; 2.经营企业申报变更的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申报变更的事项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未审结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变更的其他情形。 (三)对于第二次及以上延期的手册,主管海关可收取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四)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主管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在H2010电子手册系统审核电子数据。

第二十一条 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手续的,主管海关通过H2010系统发送《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电子数据。

第五章 异地加工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关区内的,应由经营企业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异地加工手续,到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异地加工手续时,应当收取并审核下列单证:

(一)《异地加工申报表》;

(二)经营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为其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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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为其出具的《生产能力证明》(原件);

(四)海关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主管海关在办理异地加工手续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应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以下简称《回执》,附件7)。

经核实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主管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流程审核后,在《异地加工申报表》(一式二联)签注意见和日期,其中一联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生产能力证明》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此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另一联由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留存。对于存在异常情况的,须与加工单位主管海关核实异常情况是否已不存在,是否可以开展异地加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异地加工手册正常核销结案或转为涉案手册后,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回执》,将该手册的执行情况如实反馈经营企业主管海关。

第六章 深加工结转

第二十六条 主管海关通过H201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深加工结转系统)审核深加工转入、转出企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审核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申报表》有效期为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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