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场所卫生管理部门或卫生管理员的职责:
1、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2、组织从业人员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建立培训工作台账;
3、组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管理台账,负责提出将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的意见并督促落实;
4、定期组织开展卫生设施设备检查,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台账; 5、负责本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相关工作,建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台账; 6、发生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时,按要求及时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7、配合卫生执法人员对本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信息,落实整改意见;在本公共场所组织实施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专项工作任务; 8、具体承担卫生许可证变更、复核、延续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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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卫生管理制度
目录:
(一)、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二)、证照管理制度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四)、健康相关产品采购索证制度
(五)、公共卫生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六)、洗衣房和布草卫生管理制度 (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制度 (八)、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九)、卫生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十)、卫生管理自查制度
(十一)、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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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卫生管理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专柜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2、各部门的卫生管理记录应定期上报至档案管理员处,由其收集、汇总、整理并纳入管理台账。
3、卫生部门的监测记录、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材料,以及本单位的日常自查记录、卫生管理过程性记录、健康相关产品采购索证记录等应及时归档。
4、档案内容包括:(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9)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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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照管理制度
1、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必须齐全、有效。
2、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两年须复核一次。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续。 3、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及时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办卫生许可证。 4、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及时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变更。 5、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牌应在大厅、前台等醒目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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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考核和个人卫生制度
1、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试用工)健康体检,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考核。未经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考核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2、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试用工)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3、发现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肝、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的疾病,及时将患者或疑似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并做好调离记录。
4、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或由单位统一保管,同时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记录,定期查阅、检索健康证明即将失效的人员名单,并组织、督促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5、对已离职、辞职或被辞退的从业人员,及时将其健康证明剔除出统一的管理档案。 6、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档案、卫生知识培训档案。
7、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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