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教育厅
川卫办发?2011?863号
文件
关于印发《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机构管理工作,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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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
二 ○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主题词:卫生 托儿所△ 幼儿园△ 细则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卫生部,教育部,各县(区、市)卫生局,教育局。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 (校对:罗岱) (共印4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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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 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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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定期组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考核;进行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和质量检查;负责组织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及分析报告。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相关政策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负责组织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培训;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相关信息。
省级妇幼保健院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相关政策及管理制度;不定期进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及质量抽查。负责组织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省级业务培训;收集并掌握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定期提供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卫生监测等服务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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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托幼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十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 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需要;应有接受过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专业培训的人员管理儿童膳食,制订食谱,食物品种多样且搭配合理,1-2周更换一次食谱,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全日制的托幼机构坚持每天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寄宿制不得少于3小时/天,增进儿童身心健康。逐步开展3-6岁儿童体质测试,根据儿童体质状况,指导儿童体格锻炼。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儿童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传染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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