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发(2011)863号)(3)

2019-08-17 12:34

第二十六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11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对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2月16日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2.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3.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5.托幼机构保健室设臵基本要求

6.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儿童入托体检工作的基本要求 7.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表 8.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 9.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 12 —

附件1: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既往病史 1.先天性心脏病 2.癫痫 3.高热惊厥 4.哮喘 5.其他 过敏史 体重 Kg 左 右 评价 身长(高) 儿童家长确认签名 cm 评价 牙齿数 口腔 右 龋齿数 皮肤 体 眼 格 检 查 头颅 心肺 左 视力 右 耳 左 胸廓 脊柱四肢 外生殖器 咽部 其他 肝脾 血红蛋白(HB) 辅助检查 其他 检查结果 丙氨酸氨基转氨酶 (ALT)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 13 —

附件2: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留存单)

儿童姓名 离园日期 既往病史 家长签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转入新园名称 目前健康状况 卫生保健人员签名: 转出单位: 日 期: 年 月 日 (转出单位盖章) 备注:自儿童离园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儿童姓名 离园日期 既往病史 家长签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转入新园名称 目前健康状况 卫生保健人员签名: 转出单位: 日 期: 年 月 日 (转出单位盖章) 备注:自儿童离园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 — 14 —

附件3: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婚否 编号 照 片 岗位 民族 血压 体格检查 皮肤 五官 滴 虫 梅毒螺旋体 其他 其他 心肺 肝脾 医生意见 单位既往史1.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 2.结核 3.皮肤病 4.性传播性疾病 5. 精神病 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身份证号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化验检查 淋球菌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 (念珠菌) 胸片检查 其他检查 检查结果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备注:1.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 2.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 3.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合格证。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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