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2)

2019-08-17 12:45

90%(学校、医院、桥梁等项目可将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95%设定为评标基准值)的投标报价作为低于成本对象进行质询。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最高限价85%之差额3倍的履约现金。

第十二条 备案部门不得对散装、活页等可撤换和未按范本文件要求进行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有篡改范本文件中不可更改部分内容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展开调查,对篡改范本文件的,以涉嫌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处理并报告同级招监办。逐步推行网上备案。

第十三条 凡核准为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文件网上下载的通知》(南发改政策〔2011〕448号)规定,实行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网上发售和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缴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电子招标系统完全建成后,应当实行电子招标和电子辅助评标。因特殊情况不宜执行本条规定的,应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招监办同意。 第十四条 上级部门直接核准为公开招标,且明确不采取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送上级相关部门审查备案前,应送同级发改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二)上级部门备案时对招标文件内容作了实质性修改的,招标人应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核准文件和备案的招标文件送当地发改、行业主管部门和招监办。

(三)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管理的通知》(南建〔2009〕284号)有关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出售、开标地点设置等规定,将招标人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投标报名和招标文件发售的唯一地点,并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到场监督投标报名和发售招标文件。 未严格执行本条第(一)(二)(三)款的,当地发改、行业主管部门和招监办不得派员参加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标范本文件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投标企业资质,设置多资质条件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特殊情况需经发改等部门和招监办同意;涉及大量建筑群建设的项目招标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类似业绩不得超过最大单体建筑面积1倍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工期不超过12个月、施工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普通建设项目招标,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不设类似业绩;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其它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相关规定。

实行电子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不得出现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答疑和补遗一律实行网上无记名运行。

第十六条 应急工程应当严格执行中、省有关规定,不得将一般性的工程项目确定为应急工程。

一般性应急工程应当通过比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抢险应急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招标、不比选,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市辖范围内符合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企业施工。市辖范围内无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企业时,应在全省范围内随机寻找符合实施条件的企业施工。

第十七条 实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实行E方式比选,禁止使用D方式比选。

第十八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人就项目技术性能的特殊要求提出申请,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和同级招监办同意后方可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严格重大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单个标段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在两个以上片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现场应由至少两个监督部门参与监督,监察机关(招监办)应当派员参与对重大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活动中,有投诉、举报或质疑评标专家错评误判等情形的,经初步核实需要对评标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复审或复评的,经同级发改部门和招监办同意后,可启动复审或复评,复审或复评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复审或复评小组应出具书面复审或复评报告,复审或复评结论作为项目审批部门认定招标、评标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因招标文件中设置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生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中第二十五条的一至六款所列重大偏差外的相关条款导致多家投标企业投标文件被废,或中标候选人不足三家,且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招标人可不确定中标单位,由项目审批或监督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或复评。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由代建机构自行组织项目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

项目代建实行实施阶段代建制,即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建议书、可研、立项、规划条件、方案设计申请及报批、规划用地许可及工程规划许可、国土用地预审及审批、管线的迁改、物探、摸底协调、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申报、项目节能评价、安全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影响评价、消防建审、人防建设、气象报建等项目前期工作。

代建机构受项目业主委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和招标文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以及对涉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设施进行招标(比选)或询价采购;组织施工图审查;协助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督促施工单位搞好施工阶段管理,会同施工单位搞好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决算,工程移交等有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代建操作规程。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招标文件及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国家范本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必须明确工程质量、工期要求、价款、工程款拨付、履约担保、结算方式以及违约处罚等内容,招标文件及合同应按规定及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因勘察不准或设计不完整、深度不够导致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招标人可扣减或不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并严格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此项应载入勘察设计招标(比选)文件。

第二十五条 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压证制度,项目业主或招标人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由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依据工程施工情况代为保管。

(一)项目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应将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件、项目总监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从业资格证原件交行业主管部门代管。

(二)项目开工前,中标单位应当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有关人员证件原件交建设单位或招标人代管。 (三)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书面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退还相关人员证件。

第二十六条 除下列情况之一,中标单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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